伊斯蘭法與憲法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2 min readFeb 22, 2017

--

伊朗教法學家和巴扎商人的關係,至少在經濟方面,跟斯圖亞特王朝的長老會牧師和倫敦商人的關係非常接近。他們把教法裁決出售給需要仲裁人的企業家,獲得的收入往往超過國教會牧師和王室官員的俸祿。他們對國王的人馬,懷有私營企業對國營企業的天然階級仇恨。

商人為了抵制國王的壟斷公司,讓他們出頭。他們在宗教豁免權的保護下,不像白丁那樣怕事。德黑蘭的教法學家阿什阿提尼迫使國王撤銷菸草專賣法,阿布杜阿齊茲清真寺迫使國王取消印花稅。教法學家比赫巴哈尼和塔巴塔巴伊迫使國王召開1905年議會,草擬了1906年憲法。這些故事插入伊麗莎白女王和倫敦冒險商協會的故事之間,一點沒有違和感。

教法學家對造法權利和造法機制的爭論,從任何意義看都是憲法性的。這些問題包括:創制權的合法性;毫無疑問的聖訓、需要理性判斷的聖訓、依靠歷史傳承索取權威的聖訓如何劃界;佔絕大多數的理性判斷當中,哪些機制是合法的;教法學家的判決與國王的判決發生衝突時,應該如何解決。

無論伊朗、土耳其還是阿拉伯,普遍的現象是,世俗主義、專制主義和國家計劃的壟斷企業結成進步聯盟,宗教法庭、原教旨主義和私人企業家結成反動聯盟。開明媒體讚賞的改革者,通常是伊斯蘭的路易十四和柯爾倍。愚昧落後的原教旨主義者,通常是伊斯蘭的諾克斯和克倫威爾。內部角色扭曲,外界認知扭曲。

--

--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Written by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Historian | 《遠東的綫索》、《經與史》作者

No response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