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的土豪與職業革命家
伊斯蘭國的力量和弱點都屬於職業革命家團體的力量和弱點,伊斯蘭世界在1920年以前還沒有這樣的組織。這些組織跟非伊斯蘭世界的列寧黨分享諸多行為模式,跟伊斯蘭世界的土豪卻是天敵。任何人只要能夠區分巴黎勤工儉學的鄧小平和他同鄉的袍哥領袖,就不難區別這兩種人。
職業革命家團體最可靠的技術性指標就是:他們的資金、幹部和舞台都是國際性的,依靠抽象而嚴格的組織紀律維持秘密活動的效率。他們很少在自己出生的國家,更不用說家鄉活動,永遠在遊走狀態,在革命低潮時期,寄居於寬待難民的國家,把主要精力用於攻擊傳統的穆斯林領袖,但很少提出系統的教法解釋,因此在教法的師承體系當中,得不到像樣的地位,在革命高潮突然來臨的時間地點,全世界的職業革命家都會蜂擁而至,猶如1917年的聖彼得堡,1926年的廣州和1927年的上海。
革命政權的第一代領導人基本上是國際恐怖份子,造成了列寧政權的猶太-高加索性質,塔利班政權的阿拉伯性質和第一代伊斯蘭國的埃及性質。現在的伊斯蘭國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第二代政權或延安政權,接替了被帝國主義及其軍閥代理人消滅的第一代國際主義戰士。
國際主義者大多數維持不到第二代,因為他們的政權能不能站住腳,並不取決於自己,而是取決於當地土豪的抵抗能力。
塔利班在阿富汗比較倒霉,清匪反霸的工作很不順利,當地部落習慣於除了自己以外不服從任何人,男人都參加過族間仇殺,雖然在盧布和喀秋莎方面吃虧,仍然是不可能征服的。這些部落把所有外人稱為阿拉伯人,僅管他們並不都是亞洲人。贛南的地主豪紳也把德國人和波蘭人都叫做毛子,彷彿他們都是俄羅斯人。
伊斯蘭國在伊拉克的勝利,短期看來是因為列強外交形成的真空期,長期看來則是因為復興社會黨的割草機己經除掉了大部分土豪,從根本上看則是因為這裡是世界上最古老文明的灰燼區,吏治國家和洪水的歷史比洛陽長兩倍以上。
伊斯蘭國清算對象的知識份子色彩比阿富汗濃厚得多,武士色彩則淡薄得多。馬蘇德和大多數部落酋長在理論方面的建樹,似乎不比獅心王和薩拉丁更強,伊斯蘭國的鬥爭對象卻擅長在全世界掀起論戰,並不是不像普力漢諾夫和考茨基聲援孟什維克的嘴炮,主要是企圖證明俄羅斯在資本主義發展以前沒有建設社會主義的資格,或是伊斯蘭國在建立埃米爾政權之前沒有資格選舉哈里發。這些文獻在社會主義圈和神學政治圈內,堪稱里程碑式的傑作,但圈外人幾乎完全不知道這些爭論的存在,更不用說論戰的內容了,但是一如既往地,放嘴炮的一方輸給了製造既成事實的一方。
伊斯蘭國在解放區鞏固了雙重政權,從形式上看完全符合伊斯蘭傳統的協商民主制,容納了主要的部落、商團、教團長老,但這些政權機構只能行使權力的影子,甚至保護不了自身的安全。掌握情報安全的秘密委員會在他們背後,沒有人知道他們的真實身分,很可能即使在本土幹部上升的時期,這些部門仍然是國際主義者的保留地。這樣一來,原來的造法機制就純屬形式了。
大多數沙里亞產生於分散的社區,造法者通常是私人仲裁法庭的收費法官。他和客戶的關係,類似社區商店老闆和他的鄰居兼顧客。他必須保證判決符合社區對公平的想像,否則無法維持以後的收入。他的學問主要用來搜索經訓和古代教法學名師的解釋,使自己需要做出的判決看上去更有道理。在社區環境發生變化的時候,造法者必然會引用不同的經典或解釋,而且任何解釋或判例都是地方性或團體性的,對其他造法者沒有約束力。所以伊斯蘭傳統僵硬的說法,肯定是錯誤的。
這樣多中心化的造法體系有可能不如普通法這樣的習慣法豐富,但比羅馬法靈活得多。普通法關於信託的部分,實際上是十二世紀以後從沙里亞引進的,對於資本主義最初的產生,發揮的作用非常關鍵。中世紀伊斯蘭商業法也是習慣法,造法者通常是依靠同行評議的大商人,由於包含了不同群體對財產和利潤的不同習慣,內容因時因地不同。
東非和南洋當作伊斯蘭法的某些元素,實際上是造法者將羅馬法當做屬人主義的判例,融入其他判例當中的產物。羅馬法在路易斯安那出現了類似的發展,說明習慣法和習慣法是有一些家族相似性的。蒙古習慣法吸收的伊斯蘭法,有可能其實是伊斯蘭法吸收的前伊斯蘭外伊朗商團習慣法。所以依情勢推測,散居歐洲的穆斯林社區必定會產生大量的判例,其中會包含許多源於歐洲習俗的成分,最終形成類似奧斯曼時代的自治團體。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選擇,成本都會高得多。什麼樣的判例會在民辦法庭市場當中勝出,並不取決於造法者,而是取決於外部環境的激勵機制。
伊斯蘭國非但不是復古,反而是現代性的體現。媒體沒有抓住要點,問題不在於某些戲劇性判例的殘酷性,而在於職業革命家組織能夠控制多中心的造法體系,在1920年代以前是不可想像的。阿富汗部落如果用石頭打死他們的羅密歐茱麗葉,說明習慣法強大。拉卡發生同樣的事情,意義就恰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