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突厥文化區伊斯蘭化、再封建化、再部落化的歷史意義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3 min readDec 24, 2016

伊斯蘭化、再封建化和再部落化在突厥中亞和伊朗中亞,幾乎形成了無法拆散的共生網絡。皈依伊斯蘭、投靠軍事封地、發明部落身份三者,其實都是小共同體的構建,對於西伊朗和北印度文明末季的殘民,都意味著絕處逢生的解脫。

外行的特點是高估標籤的力量,喜歡望文生義,看到皈依就以為是被征服者,看到部落就以為是內亞征服者。實際情況很可能完全相反,而且相互交錯的情況甚多。

伊斯蘭習慣法的部落跟遊牧部落沒有必然聯繫,麥加和葉門的商業共和制城邦也是按照部落組織起來的。顺便說一句,雅典共和國和羅馬共和國也是這樣。你在麥加或羅馬沒有自己的部落,等於在佛羅倫薩沒有自己的行會,在英格蘭王國沒有自己的教區。

庫法和格林納達這樣的伊斯蘭城市居民,最初根本沒有多少部落的成分。建城的君主鼓勵五湖四海的居民發明部落身份,其性質很像明治政府要求並非武士的大多數國民為自己發明姓氏。發明的必要性源於共同體重構的需要,跟真實的血緣出身一點關係都沒有。呼羅珊和安达露西亞深受部落仇殺之苦,以致於許多大佬認真討論伊斯蘭遊牧化問題,然而仇殺主角的阿拉伯和葉門血統,大概連千分之一都不到。他們通過發明部落身份,繼承了部落仇恨,無異於羅馬養子繼承家業和黨派立場。布魯圖斯在血緣上很可能是凱撒的親兒子,然而家族姓氏決定他必須為共和派刺殺凱撒。

外伊朗的突厥化和北印度的伊朗化,同樣是一個小共同體重組問題。突厥成分和伊朗成分發揮的作用,相當於珍珠核心的一粒沙子。如果沒有這一粒沙子,凝結過程很可能不會啟動或者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啟動,但是啟動開始以後,核心的作用介於可有可無之間。突厥語部落的成立不一定代表內亞部落長驅直入外伊朗,很可能意味著本地居民花錢買到一個法人團體的身份。這種身份在後帖木爾時代的意義,相當於今天美國的投資移民項目。編戶齊民的生命財產是最沒有保障的,而部落組織的特權甚多。前者對水利設施的使用權利,類似埃及農民對法老和神廟。後者的同類權利,源於武士商團和城市公社的外交協議。

再封建化的意義,跟歐洲中世紀比較相近。封建領主保護下的農民,比羅馬帝國的賦稅農民处境好。莊園法庭的產生方式跟地方議會沒有區別,領主不可能擅自改變習慣法。吏治國家行使單方面的權力,賦稅居民只有服從的義務。

伊斯蘭在封建化和部落化當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至少包括以下因素:伊斯蘭的習慣法造法機制就是小共同體主義,容納非阿拉伯的各種小共同體沒有什麼困難。沙里亞的大部分內容來自賢哲的共議,皈依的意義相當於加入美國國籍和參加立法選舉。伊斯蘭的高級法觀念提供了類似國際法框架和憲法框架的約束,對最缺乏抵抗力的居民群體有利。

外伊朗的人口結構變化往往被解釋成城市經濟人口衰退和種族替代,但實際上發生的事情更有可能是認同符號的新陳代謝。認同符號的背後,其實是小共同體組織模式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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