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政治的青年
從封建自由到立憲自由
絕對主義國家的正午
1547年,亨利八世駕崩。等待已久的國會立刻廢除了《新大逆法》和普通法家最憎惡的欽命 — — 國王命令與國會立法效力相等。國會同時規定任何叛國罪起訴都需要至少兩名以上證人才能成立。愛德華六世還沒有脫去乳齒就失去了先王留下的爪牙,甚至血腥瑪麗也徒有暴君的虛名,面對國會時其實完全沒有先王的威勢。在1553年達爾杭主教湯斯塔爾一案中,國會斷然駁回王室及其樞密院的叛國罪起訴,奪回了作為王國最高法院的傳統權利。
亨利八世的威權部分來自於王室與紳商布爾喬亞反對舊貴族的階級聯盟,部分來自於國教會領袖亨利與議員反對天主教的新教聯盟,愛德華六世的攝政不能指望前者,血腥瑪麗對二者同樣不能指望。由於瑪麗的宮廷一變為天主教復辟勢力的中心,國會自動成為新教聯盟的黨派堡壘。在都鐸王朝之前,英國歷史上連綿不絕的府院之爭都是職權上和財政上的;而血腥瑪麗一朝和整個斯圖亞特王朝的府院之爭卻加入了(宗教)意識形態鬥爭和民族鬥爭的元素。
在塑造英格蘭民族認同的關鍵歲月里,王室蒙受了外國思想、制度和政治代理人的嫌疑,國會卻隱然成為英國特殊歷史和傳統制度的凝結核。英國國會政治或立憲政體的有利之處往往不在於制度本身,而在於這一制度與英國自中古以來極少偏離的政治主流 — — 混合憲制論 — — 血脈相通。近代以來,英語世界以外的各國引進國會制度或立憲政體,照例都會發生相反的反應,擁護立憲政體的一方總是遭受民族傳統排斥的一方,使得法統無法建立,整個民族淪為靈魂分裂的國家。
愛德華六世政府驚人軟弱的原因不僅在於主少國疑,重臣各立朋黨,而且在於樞密院不合時宜地延續了都鐸初年壓制舊貴族的絕對主義原則。這一政策的前提是:(沒有常備軍的)王室擁有鄉紳和市民的積極支持,其強度足以達到當王室面臨貴族叛亂時,可以指望鄉紳和市民出錢出力組織的勤王軍構成王室的軍事主力。以前的亨利七世遭受康沃爾和愛爾蘭大貴族威脅時,紳商布爾喬亞為了反對舊貴族的階級聯盟支持他;後來的伊麗莎白一世面對北方兩伯爵叛亂時,新教各派別(幾乎囊括了整個市民階級)出於對天主教復辟的恐懼支持她。
都鐸、斯圖亞特兩朝是絕對主義在英國登峰造極的時代,然而即使在這個極盛時期,英國的絕對君主制也是一個只有半個上半身的體制。除了獨佔財政權、分享立法和行政權力並兼任最高法院的國會以外,它有一個體現封建自由的下半身 — — 治安官、地方士紳、各城市自治公社、各郡民兵。這些機構的共同特點是:沒有一個能夠由王室任命或依靠王室俸祿為生。在關鍵時刻,王室能否指望他們的效忠,要看他們對英國憲法的解釋是不是與王室一致。對於號稱專制、標榜君權神授的政權,這不是一個令人羨慕的處境。另一個隱患是,地方精英(治安官、地方士紳、各城市自治公社的長老)往往就是國會議員,很容易把中央和地方的權力結合在同一個方向。歐洲大陸的絕對主義國家沒有留下這個破綻,都鐸王朝忽視了它,致命的後果落在斯圖亞特王朝頭上。
英國的體制不是(像愛德華•柯克爵士和其他國會黨人吹噓的那樣)英格蘭獨有的遺產,而是封建歐洲的共同特點,德國、波蘭、匈牙利都有自己的《大憲章》,與英格蘭的同類文獻一樣,主要服務於貴族壓制王權的需要。自新大陸發現以來,美洲金銀的洪流席捲歐洲。價格革命(通貨膨脹)對舊歐洲的政治和社會結構提出了極大的挑戰。不僅下層階級謀生困難,各國王室為了保證歲入跟上物價,必須面對可怕的考驗。絕對主義的興起意味著:解散國會、廢除城市自治、打擊妨礙中央集權的地方貴族、王室取得武斷徵稅的自由。此後,王室才能用增加的歲入建立有執行力的官僚機構,供養越來越龐大和昂貴的常備軍,才不至於在列強爭霸的殘酷角逐中被淘汰。波蘭提供了一個範例,說明維護封建自由和國會政治、信賴免費和自願的騎士與民兵,將會有什麼樣的下場。
王室不能依賴他的地方行政和司法機構,卻可以信賴國教會的教區牧師。貴族是心懷叵測的逆黨,主教卻是患難與共的忠僕。為國王提供撥款的國會難以控制,由國王提供俸祿的國教牧師恪盡職守。從都鐸王朝末年到漢諾威王朝初年,英格蘭王國的社會-政治生態基本如此。國教徒 — — 主教制擁護者 — — 保王黨是不可分割的三位一體,「不信奉國教者(dissenter)」一詞的構詞法和政治意義與前蘇聯的「持不同政見者(dissident)」都相去無幾。
亨利八世的官辦宗教改革把英國國教會看作早期羅馬普世教會的正統繼承者,除了以英王取代教皇為教會正統首腦外,大體承襲教階體制,原本無意容忍教派分立,更不用說共和主義的自治教會了,但愛德華六世、簡•格雷政府的軟弱無力和血腥瑪麗政府明顯的黨派性質卻使二者都不可避免。
1554年,逃亡歐洲大陸的新教流亡者以他們的宗師約翰•加爾文1541年建立的日內瓦神權共和政體為模板,在大陸組織了第一個長老教會(Presbyterian church)。其章程規定:教務管理權屬於平信徒長老和牧師組成的委員會,牧師和執事都由選舉產生。這是斯特拉斯堡-日內瓦教規的翻版,相比之下,國教會的克蘭默大主教由英王任命,國教公會議也只有諮議之權,遠不能與大權獨攬的加爾文宗長老會議相比。1556年新《教規》將最終權力交給全體會眾。此後,「反對萬惡的主教制」成為新教徒最有感情號召力的動員口號,出現在反對查理一世的1638年蘇格蘭叛亂、反對查理二世的1679年博斯威爾橋戰役、反對詹姆斯二世的1685年蒙茅斯叛亂中。
1558年,血腥瑪麗去世,伊麗莎白一世登基,流亡者獲准返英,他們去國時攜走(國教的)《愛德華祈禱書》,歸國時帶來(加爾文宗的)《教規》。為了配合伊麗莎白初年清算天主教-西班牙余黨的政策,克蘭默大主教邀請彼得•馬特、約翰•拉斯基等清教神學家光臨英格蘭。1559年,伊麗莎白以清教徒的班底,取代瑪麗一朝的主教,馬修•帕克出任英國國教會的坎特伯雷大主教。這是一個權宜性質的政治同盟,建立在對血腥瑪麗恐怖統治的痛苦記憶之上:國教會擱置對共和主義的戒心,清教徒克制對主教制的厭惡,攜手應付共同敵人天主教-西班牙威脅。同年,國會修改《祈禱書》,比伊麗莎白設想的更為激進,而且以恢復《至尊法案》為條件要挾王室。同盟內部的分裂日益明顯。清教徒的神學理論有一處致命傷:他們能夠雄辯地證明羅馬教廷不代表基督教正統,卻無法解釋在路德以前,基督教正統到底在哪裡。即使在路德以後,否定教階體制的自然結果就是不斷產生更多的分裂教派,滿足不了王室確立正統、維護教會統一的要求。國教會把羅馬教廷的正統性和統一性轉移到英王一身,明顯更符合伊麗莎白一世的胃口。
隨著伊麗莎白王位的鞏固,她越來越不喜歡這些難以控制的盟友,同時國會中的清教徒也逐漸喪失了溫和派的同情。1563年,清教徒議員再度提出進一步加爾文化《祈禱書》的議案,以一票之差在國會落敗。潮流開始逆轉。1570年,劍橋神學教授托馬斯•卡特賴特公開反對主教制,鼓吹宗教會議或長老會制度,但沒能阻止國會於次年通過標榜中庸的《英國國教會信綱》。清教徒企圖把戰役的失敗轉化為戰爭的勝利,掀起了《告國會書》論戰,國教徒的主要辯手惠特吉夫特報之以《回答》。1577年,伊麗莎白重申主教制和君主的敘任權,軟禁了最後一任流亡者出身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格林德爾的職務,以懲罰他堅持加爾文宗王權不得支配教務的立場,拒絕壓制不由官方主持的民間宗教會議 — — 長老監督會 — — 它肯定會發展為長老會的胚胎。1583年,格林德爾在軟禁中去世,惠特吉夫特繼任坎特伯雷大主教。這場失敗是決定性的,從此,英格蘭的清教徒退回在野黨的位置,直到內戰爆發。
蘇格蘭的政治時間表還停留在薔薇戰爭之前的封建自由狀態,沒有產生出自己的絕對君主制,斯圖亞特王權微弱,不足以左右大局,因而君主-天主教-清教的三角鬥爭出現了另一種結局。1559年,加爾文的弟子諾克斯返回蘇格蘭。《至尊法案》、《統一法案》在英格蘭恢復的消息傳到蘇格蘭後,諾克斯在柏斯發起暴動,破壞了當地的聖方濟各修道院。攝政太后瑪麗•吉斯調法軍入援,新教徒則求援於伊麗莎白的大臣塞西爾。英法爭執的結果是當年簽訂的《愛丁堡協定》,蘇格蘭王國自英法百年戰爭以來的傳統盟友法蘭西撤出了不列顛島,此後再也沒能回來。形勢自此明朗化:蘇格蘭在政治上必將背離法蘭西,在宗教上必將背離羅馬。
由於缺少一個都鐸式的強大王權出於政治平衡的目的而維持介於天主教與新教之間的中道主義國教會,在英格蘭失敗的長老會在蘇格蘭取得全勝。1560年,蘇格蘭國會廢除天主教。詹姆斯六世在長老會監視下度過了有名無實的虛君歲月,一旦繼承了伊麗莎白的王位,享受到絕對君主制和主教制來之不易的優越性,就企圖把英格蘭的體制推廣到蘇格蘭。他的基本政策是「通過語言、宗教、習俗的相似性把兩王國聯合起來」。事實上,聯合的真實意義是要使蘇格蘭長老會接受英格蘭的主教制度。因此,「在蘇格蘭,他的任務要艱巨得多。」1604年(繼承英格蘭王位的第二年),詹姆斯就在漢普頓法庭會議上宣稱長老會和君主政體勢不兩立。《柏斯五章》(Five Articles of Perth)就是這一政策的結晶。1618年,蘇格蘭教會勉強接受《柏斯五章》。但1621年,蘇格蘭國會斷然拒絕《柏斯五章》,顯示了英蘇聯合的限度。對兩王國古已有之的混合憲政理論,即國王、貴族、鄉紳-市鎮代表的「三位一體」模式,他反而委婉地認可,承認「是法律將王冠戴在他的頭上」和「未經三個等級許可不得徵稅」的慣例。從效果上看,兩者都不利於王權,但前者是群眾色彩濃厚的新興力量,後者是封建自由的歷史權利,斯圖亞特王朝對後者總是更多一些尊重。
從歷史社會學角度分析,絕對主義國家有一個政治支柱和一個社會支柱。在歐洲大陸,政治支柱是官僚機構和常備軍,他們是王室武斷徵稅的產物,而他們的存在又使王室進一步武斷徵稅成為可能。這一惡性循環(對官僚食稅集團而言是良性循環)終將毀壞社會自治能力,使官僚機構和國家成為同一概念,任何憲法上和政治上的變化都只能改變官僚機構的組織原則和政策方向,因為除此之外已經別無有效統治的方法。在英格蘭,官僚機構和常備軍幾乎不存在(除了海軍以外),只有國教會勉強能(部分地)填補這兩者的政治空間,這使十七世紀英國的政治衝突與宗教衝突糾纏在一起,也使王室在錢袋子和槍桿子兩大命脈上必須永遠仰面求人。
社會支柱是馬上得天下的封建舊貴族瓦解後,起家於鄉紳地主和富裕市民階級,憑籍個人才智、勇氣、勞績、尤其是野心而發跡變泰、乾祿公卿的新人、或者不如直呼為冒險家和暴發戶。在法國,這批人稱為長袍貴族(出身布爾喬亞,以法學家身份入仕,以君主國官僚、特別是行政法院為歸宿的新人),也就是孟德斯鳩認為應當為法國國運興隆負責的那個集團。大凡封建制度解體,君主專制代興之際,各國都會不約而同地出現新人崛起、世卿沒落的場面,英國並不特殊。然而這一集團既沒有被統治集團排斥,又沒有被收編為絕對君主廢封建、立郡縣的官僚機構中堅力量,反而相當順利地繼承了與等級君主分庭抗禮的封建舊貴族在國會中和在社會上的勢力,最後竟以市民(Bourgeois)和人民(Populace)當然領袖的身份出場,推翻君主專制,倒確實是英格蘭獨有的自發秩序(spontaneous order)生成。
1603年,蘇格蘭的詹姆斯六世繼承伊麗莎白的王位,成為英格蘭的詹姆斯一世時,他面臨的就是這樣一個沒有完成的絕對主義國家。
財政危機:光榮的道路一直通向墳墓
海洋使英格蘭不需要常備軍,但列強角逐的大環境仍然(在比歐洲大陸較輕的程度上)對王室財政提出了考驗。亨利八世的財政模式依賴於抄沒而後變賣教會產業獲得的一次性收益。這使他可以暫時不對各階級提出財政要求(也就是說,不必清除英國憲法中的封建殘餘 — — 國會、普通法院、自治城市憲章之類,建立只忠於自己的強大官僚機構),也能維持絕對主義國家的門面 — — 用文藝復興時代偏愛的華麗語言,就是「君主的光榮之路」 — — 豪奢的宮廷、積極的外交政策和永無止境的戰爭升級。
依靠土地財政或者說賣地財政,亨利八世一朝的歲入由40000鎊增至136000鎊。然而好景不長,在亨利八世的海軍建設和對法戰爭中,在伊麗莎白的西班牙戰爭和愛爾蘭戰爭典賣殆盡。有產者作為主要的買主,從中大獲其益。納稅人(下院主要是他們的利益代言人)並未承擔戰爭的全部費用,就能享受作為強國的全部利益,這是亨利和伊麗莎白兩朝國會頗 為忠順的重要原因,儘管他們個人的專橫武斷絕不亞於斯圖亞特諸王。原來屬於天主教會的產業到16世紀末大部分落入士紳和城鎮有產者之手。根據中世紀的慣例,教會的財富本來應該用於宗教、學術和社會福利等公益事務,斯密在《國富論》中認為,在國民經濟中佔最大份額的產業由公產轉為私產,是近代社會的黎明。
自然,典賣土地的收益不可能長期維持。一旦歲入枯涸,君主必須選擇:或者放棄「光榮之路」, 或者向有產者轉嫁負擔。這時,布爾喬亞就會忘記自己由來已久的保王黨立場,穿上貴族的靴子,用「人君自食其邑」的封建典章抗拒絕對君主的武斷徵稅,用「英國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的部落遺俗(普通法)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英國有產者能夠這樣做,也是因為國會仍然存在,可以作為他們的政治凝結核。歐洲大陸的布爾喬亞過早地歡呼王權毀滅封建貴族(及其據點國會或等級會議),給他們帶來了「國王的和平」,結果當絕對君主的需索超過他們忍耐極限時,發現自己已經沒有不作保王黨的機會了。
戰爭意味著財政災難。外交界把伊麗莎白的吝嗇和優柔寡斷解釋為婦女天然的弱點,清教徒又把詹姆斯的畏懼戰爭解釋為外來王室對英格蘭民族事業的不忠。但是賬單比個人性格和意識形態更能解釋王室對和平的渴望。伊麗莎白一朝末年,為了支付西班牙戰爭和愛爾蘭戰爭的費用,王室出售了價值800000鎊的土地,給詹姆斯留下的只有100000鎊債務。詹姆斯繼位第一年的土地收入只有十二年前的四分之三。國王結束了兩場戰爭,但他仍不得不出售價值775000鎊的土地。詹姆斯一世的財政大臣米德爾塞克斯說:「國王出售土地,不僅賣掉了他的收益,也賣掉了他的王權。」
戰爭不僅是國王個人的事業,也是英格蘭民族的事業。反對天主教和西班牙的戰爭尤其在意識形態上與清教徒(他們往往是商人)有關,在經濟利益上與倫敦市(長老派的一大據點)有關。政治理論家詹姆斯有理由認為,各階級應該為公共的利益多出一點力,不應該享受搭便車的好處,讓王室獨任其難。政治家詹姆斯希望將自己繼承的兩個王國統一起來。神學家詹姆斯希望將自己偏愛的主教制理論推廣到兩個王國,進而為「君權神授」學說打下基 礎。1604年國會就是為解決這些問題而召開的。然而,國王在這三個方面全都失敗了。唯一的收穫是:他在與國會黨人與普通法學家(普通法在財政上的意義可以概括為「我的財產就是我的城堡」,反映日耳曼部落和封建初期的社會。而羅馬法在稅收上的態度可以概括為「你應該繳納給皇帝的,就是皇帝認為他需要的」, 反映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的辯論中,學問大有長進,使絕對君主制-高教派的政治-神學理論進一步完善,在思想史上佔有相當顯赫的地位。
不幸的是,伊麗莎白沒有著書立說就能得到的收入,詹姆斯著書立說後仍然得不到。
從1603年到1621年,儘管改善了管理,稅收仍然下降了四分之一。1610年,國會解散,留下沒有解決的財政問題。1614年,昏亂國會(Addled Parliament)召開九個星期後解散,仍然沒有為國王通過任何撥款。亨利八世時代國王和國會聯合反對貴族、伊麗莎白時代女王和國會聯合反對天主教的美好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王室和有產階級從此互為敵國。
1621年國會不僅把攻擊王室壟斷企業作為自己的主要議事日程,而且產生了兩個最可怕的領袖 — — 1628年《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的靈魂、普通法體系的萬世師表愛德華•柯克爵士和資深的國會領袖皮姆。他們的作用就是總結出一套輝格史觀和憲制理論,使利益之爭轉化為原則之爭,財政危機升級為憲法危機。1621年11月,國王受夠了愛德華•柯克爵士和毫無結果的爭論,決心解散國會。1622年1月,威尼斯大使報告,詹姆斯一世揚言,他再也不願意跟國會打交道了。然而,歐洲的外交形勢不允許他履行諾言。1624年威爾士親王(Charles I)召開國會,他不得不再次面對萬惡的柯克和皮姆。儘管國王和他的主要顧問白金漢公爵希望戰爭威脅會使英格蘭各階級團結起來,柯克永遠不會忘記他的大憲章與自由,皮姆永遠不會忘記他的財產與契約。
查理一朝的土地財政每況愈下。國王的大宗收益來自王室地產,但經過前朝的揮霍,大部分均已抵押出去,查理的地產收入不過25000鎊,不及父王三分之一。1620年代末,戰爭再起,查理一世不得不再次出售價值650000鎊的土地,大部分用於償還倫敦市的貸款。
1639年,他將王冠抵押給倫敦市。等到1649年內戰結束,勝利的國會出售王室殘餘地產,僅存2000000鎊。這個數字僅僅是後來復辟王朝一年的收入,扣除管理開支至多可以產生20000鎊年租,考慮到美洲金銀入口以來物價至少上升了四倍,王室從土地上可能得到的歲入還不如薔薇戰爭結束時。
已經賣掉的地產不可能收回,王室只有從別的途徑開源。除了繼續典賣土地以外,僅存的辦法不外乎鬻賣官爵、鬻賣壟斷權、非法徵稅和強迫借款。後三者最終將王朝推上了毀滅之路。
鬻賣官爵在後世看來出賣公共權力的不可饒恕行為,在當時卻是引起爭議和反對較少的措施。因為封建體系根本沒有公共事務的概念,半封建、半絕對主義的斯圖亞特王朝又沒有機會創造自己的典章制度,宮廷(court)與(國會宣稱由自己體現的)國家(country)並不是一回事。
從當時觀念看起來,鬻賣官爵不過是宮廷與有產者的私人交易,宮廷出售自己發明創造出來的爵位,至少比出售從教會沒收的土地更有正當性。「封建諸法規」的維護者(包括普通法家)擔心的並不是宮廷鬻賣官爵,而是宮廷收錢後又賴賬。後者才是侵犯「財產和契約」的不可饒恕行為。法國的絕對君主經常有這樣的無賴行為,斯圖亞特王朝反而頗有信用 — — 自然這也是詹姆斯一世父子力量不足的體現,反證英格蘭絕對君主制發育不全。
詹姆斯一世創立了從男爵(Baronet)頭銜,賣爵得款100000鎊。貴族和官職也在出售之列。虔誠有德的查理一世在白金漢公爵遇刺後廢除了鬻爵制,結果使自己的處境更加困難。長期國會和光榮革命廢除了斯圖亞特王朝絕大多數政治措施和財政措施,唯獨保留了鬻賣官爵,一直延續到十九世紀末葉。這種做法與國會尊重「財產和契約」的原則完全一致 — — 雙方買賣的官爵是自願交易所產生的私有財產權,並非武斷或強制,並不違反當時人理解的自由主義。
鬻賣官爵只是財政上的游擊戰,鬻賣壟斷權才是王室收入的大宗。如果能妥善加以整理,壟斷權可以發展為一種類似桑弘羊、王莽和王安石的國家統制經濟體系,使王室事實上獲得對全體居民的消費無限度徵收間接稅的權力,自然也要付出民間工商業永遠無法超出原始水平的代價。查理一世不屑於零星的收益,他可以理解的雄心壯志是效法法蘭西,將王室從國會永無止境的財政壓迫之下解放出來。
1626年查理一世計劃與法國公主亨利愛塔聯姻,代價是幫助法國鎮壓拉羅謝爾的新教徒,保證英國天主教徒的自由。國王在戰爭中召開國會,他只想得到撥款,然而下院在其領袖約翰•艾略特領導下宣佈如果不能彈劾白金漢公爵,絕不通過撥款,對於王室,這是一個不祥之兆。下院以前只關心涉及自身的財政問題,自從彈劾培根以來,開始干預王室人事任免,現在則乾脆認為國王以下的重臣理應服從國會的意志,這是大變革的先聲。查理一世解散國會,不但沒有獲得任何撥款,連關稅(磅稅和噸稅)也沒有提供。但是國王不經國會同意自行徵收磅稅和噸稅,並強迫借款。拒絕出錢的人被送上(王室)法庭,導致了五騎士案(達尼爾案)。五騎士案是《權利情願書》的導火索。
1628年國會是內戰的預演,雙方已經進入自說自話的階段,國王引用《聖經》,堅定地論證自行徵稅的合法性與必要性,國會引用《大憲章》和封建成例,宣佈磅稅和噸稅非法,否定國王收稅的手段,同時公然鼓勵商人抗稅。事實上,雙方說話的目的已經不是說服對方,而是向公眾論證自己下一步採取極端行動的合理性。1629年,查理解散最後一屆他自願召開的國會,開始長達十一年的無國會統治(Personal Rule)。這段時間里,他可以不受牽制,實現自己的財政理念。
自古以來,無國會統治就是沒有錢袋的統治,查理決心要打破這一定理。儘管他很自然地沒有公開宣示這一目的,但外國使節和樞機近臣得到明確提示,早已眾所周知,後者盡一切可能小心不要提起將來重開國會的可能性。
查理一朝的第一項財務政策是進一步擴大國家壟斷企業和推行長期計劃經濟項目。國家壟斷的食鹽專賣給法蘭西王室提供了值得羨慕的收益,是查理王朝的模仿對象。1640年以前,法國王室歲入翻了一番。英國只是勉強跟上物價上漲。1641年,僅法國鹽稅一項就相當於英國全部歲入的兩倍。由於法國貴族免稅,稅負不公比數據上顯示的還大。自然,低稅有大造於英格蘭的富裕和英國政府的貧窮倫敦的壟斷出口公司是王室的長子,掌握了國民經濟的命脈。沒有王室特許權的商人受到歧視,結果是減慢了工業的發展。但是,通過行會和壟斷控制、壓制為富不忠的中產階級,正是斯圖亞特經濟計劃的精神。
國家壟斷和王室法院、絕對君主制一樣,都是都鐸王室從歐洲大陸引進的制度創新。在都鐸王朝財政還比較寬裕時,壟斷權只是君主賞賜寵臣的禮物,並非財政正額,引起的反對還不多。等到戰爭壓力導致財政緊張,羨余一變為正供,而且壟斷的項目不斷增加時,代表有產者的國會就開始表示不滿。
1601年(伊麗莎白去世前兩年),原本持保王態度的國會初次與女王衝突。一位議員在聽到壟斷商品的名單時,問道:「麵包不在內麼?」女王作了表演性質的安撫和細節上的讓步,化解了這次風波。但這沒有改變以後幾十年,王室壟斷經濟愈演愈烈的趨勢。據說, 當時的人「住在壟斷磚頭和壟斷玻璃窗(如果有)築成的房子里,用壟斷煤取暖(在愛爾蘭是壟斷木料)••••••用壟斷梳子梳頭,用壟斷肥皂洗浴••••••帶壟斷的帽子,穿壟斷染料染好的壟斷的衣服••••••吃壟斷鹽、壟斷醋、壟斷胡椒,喝壟斷酒••••••抽壟斷煙••••••用壟斷紙筆寫作••••••讀壟斷書,包括壟斷聖經和拉丁語法。••••••壟斷妨礙了正常貿易渠道••••••1630年代末,經濟開始受到損害。」
政府干預工商業,對國民經濟的損害通常超過對王室財政的利益,同時造成大量的腐敗。
例如,1614年詹姆斯一世策劃成立「王家出口商號」,一切出口布料必須在此登記獲准,撤銷出口商人的特權。公司負責人威廉•科卡尼爵士許諾每年孝敬王室300000鎊,他關心的不是振興英國工業,而是自己在壟斷利潤中分紅,希望自己至少搞到每年400000鎊。經營不善引起生產過剩,政府又堅持:為了保證工人就業,倫敦商人必須購買布料,同時維持布料生產,使得生產過剩更加嚴重。不出一年,整個計劃破產。1616年9月,科卡尼宣佈國王陛下的榮譽危在旦夕。結果,舊出口商人行賄60000–70000鎊,買回自己原有的權利。
1624年,國會開始舉起自由貿易的旗號,宣佈壟斷違反了王國的基本法。由於《壟斷法案》(Statute of Monopolies)侵犯了特權,被稱為「反對君主制的法案」。 查理為了避免不聽話的普通法院審理影響他的特權的案件,把影響壟斷的案件移到王室直接掌握的星室法院。食鹽壟斷是解決財政困難的捷徑,分散的消費者對此最難抵制。壟斷者明知國會一有機會就會攻擊他們,因此更傾向於涸澤而漁的短期利益,形成惡性循環。長此以往,英格蘭的稅制就會向法國那種以間接稅為基礎的體制轉變。這樣做的政治後果是:稅收傾向於根據人數分配而非根據財富分配,人數最多的窮人通過消費最多的(國家壟斷的)生活必需品,承擔最大份額的稅負。王室親信可以通過經營權力獲得太容易的收入,擠壓無力從政府謀求壟斷權的獨立商戶,這些人正是不信奉國教者(dissenter)的主力,他們不久就把神學上、政治上和經濟上的憤怒都發洩到王室頭上了。
安文評述斯圖亞特經濟規章時說,「如果這一制度維持下去,工業革命就不會發生。」尼弗教授認為,官辦企業導致的管理混亂和資源錯置,「對工業進步而言,幾乎與成功的法律強制一樣危險。」1920年代的經濟衰退動搖了整個英國經濟,恢復緩慢。收租困難,於是士紳不願納稅,於是國王與國會關係緊張。下層階級的不滿造成了1628–1631年叛亂,部分原因就在於1630年代更加積極的國家經濟干預政策,政府與有產者形同水火,原因也在這裡。
查理一朝的第二項財務政策是效法歐洲大陸的武斷(即不經納稅人代表 — — 國會議員同意就)徵稅,最重要的磅稅、噸稅、船稅一開始就引起下院的強烈反對,不惜號召商人抗 稅,證明了只有在無國會統治在財政上的必要性。如果(用國會黨人的詞彙)保衛英格蘭的傳統自由和抗拒非法徵稅的正當性必要性結合起來,就會形成有效的政治動員。英格蘭東部南部沿海市鎮、特別是本身就像一個獨立王國一樣強大的倫敦市在無國會統治的十一年內確定了自己的政治傾向,對斯圖亞特王朝有致命的後果。幾乎整個有產階級聯合起來拒絕船稅。1636年,國王徵船稅196600鎊,只得到7000多鎊,直到蘇格蘭戰爭給人們提供了反抗的機會,百分之六十一的船稅仍然沒有徵到。
查理一朝的第三項財務政策是強迫借款。這是他所能選擇的最糟糕作法,強迫借款的武斷性任意性使得人人自危,所需要的漫長訴訟程序為王室作了有效的負面宣傳,實現了敵視王室的清教徒佈道士多年來的夢想。如果說武斷徵稅需要解散國會,那麼強迫借款就需要排斥普通法和普通法院,大興實際上是政府一個部門的星室法院(the Star Chamber),甚至軍事法院。這意味著不僅向愛德華•柯克爵士和普通法家(受過高等教育的人除了在教會任職的以外,以普通法家人數最多、勢力最大)開戰,也要向整個王國的保守勢力宣戰,包括那些在其他一切問題上都與王室保持一致的虔誠國教徒和保王黨。查理一世各項政策中,唯一連勤王騎士黨和復辟王朝都深惡痛絕,堅持必須廢除的,也只有這一項。日後國會黨和騎士黨、輝格黨與托利黨唯一意見相同的地方也就是普通法的一貫優越和愛德華•柯克爵士的一貫正確。在對抗歷史潮流的普通法戰勝大陸法的事件中,查理一朝的反面教材功不可沒。
強迫借款的最後但不是最不重要的錯誤在於,它能夠得到的金錢與其招致的痛恨根本不 成比例,至於保證穩定的收益,則純屬天方夜譚。1635年,王室通過星室法院強迫倫敦市繳納罰款70000鎊。這是星室法院空前而且(更重要的是)絕後的成就。但這樣解決不了政府的財政問題。以此斷絕倫敦市借款的機會,只會對王室更加不利。何況為了平衡預算,政府拖欠債務已經數十年。1639年蘇格蘭叛亂的關鍵時刻,倫敦市因為前債未清,拒絕新債。查理的信用太壞,只得抵押王室土地。1640年,蘇格蘭前線軍隊欠餉嘩變。蘇格蘭人入侵英格蘭,佔領了紐卡斯爾。查理不得不以每天850鎊的價格買得蘇格蘭人的和平,在約克召開樞密會議,接受會議的建議,結束四處碰壁的無國會統治,重新召開國會籌款。這時形勢已經很明顯,無論財政問題如何解決,絕對君主制已經走到盡頭。
憲制危機:宗教、自由與財產
對王室而言,1604年的選舉開局不利。白金漢郡發生選舉糾紛,導致新君和新國會尚未共事就發生權力之爭。儘管詹姆斯干涉選舉只不過是遵循伊麗莎白一世時代的先例,國會還是贏得了第一回合,確定以後的選舉爭議必須由國會裁決。新國會召開後,又迫使王室作出一個更重要的讓步:將主持國會委員會議事的發言人(Speaker)由國王欽定改為議員選舉。1604–1629年,新程序載入典章,從此成為定例,帶來了嚴重的政治後果。發言人職位雖然卑微,地位卻十分重要。正是通過他,伊麗莎白才能隨時掌握國會的動態,像對待僕人一樣對待議員,武斷地干預議事日程,必要時直接中斷會議,把出言不遜的議員召來訓斥一番。
發言人改為選舉後,國會委員會對王室而言就不再透明了,國會委員會不再是眾人清議的場所,而是一個有獨立意志的單一實體。詹姆斯無力或無意干涉國會程序,後果在1642年落在查理一世頭上。查理企圖逮捕國會五議員時,發言人倫肖爾對他說,「微臣於此無目可視、無舌可言,唯下院議紳之命是從。」英國的憲制和國會的權力都是依靠歷史長期演進中一點一滴的積累造成的,這就是一個例證。
1604年國會挫敗了詹姆斯的所有期望,英蘇兩王國合併案被否決,使得國王顏面大損,因為他已經過多地將個人聲望寄託在這個提案上了。同時,國王過於積極地支持主教制,壓制長老派,在漢普頓宮廷會議上對主教們作了頗有預見性的講話:「一旦你們出去,他們(長老會)進來,我知道我的君權會落到什麼下場。」對於清教徒,他們的本分是服從,否則就「把他們趕出去。」這自然使得英格蘭政治格局趨於兩極分化,英(主教制)蘇(長老會)兩王國更為疏遠,為以後的英蘇戰爭、兩王國清教徒合流顛覆王室埋下了伏脈。
詹姆斯在推行絕對君主制的時候,成績遠不如前朝,但他當學者比當君主內行得多,斯圖亞特王朝蒙受絕對主義最高峰的名聲,主要應該歸功於他的理論著作而不是實際權力。
1604年下院通過《下院權利聲明》(The Form of Apology and Satisfaction)宣稱:「我們的特權和自由,就像我們的土地和貨物一樣,是我們繼承的真正權利。」時,詹姆斯在公開演說中回敬道:「國會是君主設置的,君主制之外別無國會。與某些人喜歡鼓吹的相反,君主制和王國先於國會就已經存在很久了。」這裡的「某些人」如果不是普通法的宗師、國會黨的領袖愛德華•柯克爵士本人,至少也是他領導的黨派。國會的歷史正統性和英格蘭混合或平衡憲制的法統是他們最喜歡的學說。
詹姆斯針鋒相對地寫下《自由君主制的真正法律》(The True Law of Free Monarchies),強調國王們自古(從《舊約》時代到蘇格蘭和英格蘭兩王國的基本法)相傳的權利和特權絕不是什麼危險的創新,反而比國會的特權起源更加高貴、更加源遠流長。國王們在憲制中的地位相當於家庭中的家長、身體上的頭顱,應當依法而治但並不為法所約束。因此,壓制王權只可能是歷史意義上的不誠實和憲法意義上的破壞行為。詹姆斯從來不想推行無國會統治,他認為國會是自古相傳的混合憲制的一部分,是完善的君主制的必要從屬部分。但如果國會不肯履行配合君主施政的天職,他除了一再擺出君主的威嚴以外,似乎並沒有別的辦法。
1621年國會證明自己對自古相傳的混合憲制另有一套解釋,並不準備承認國王有最終解釋權(中世紀和普通法傳統認為國會才是最高法院)。他們在愛德華•柯克爵士身上找到了自己的憲法學大師,在英語各民族的司法傳統中,柯克是基本法理論和司法審查權理論的創始人。但他絕不認為自己是革新者,相反,他再三宣稱自己闡釋的是英格蘭自古以來的自由。後來的《權利請願書》和長期國會也是這種立場。他們的意思是,自己代表了王國的法統(constitutional authority),是保衛英格蘭傳統的保守派,而王室才是引進非英國(歐洲大陸)新事物的危險革命者。光榮革命後,這一套學說逐漸成了英國憲政理論的正統,產生了布萊克斯通和戴雪的鴻篇巨製。
這種學說有部分的真實性,因為國會、《大憲章》和普通法都是基督教世界共有的封建自由,近二百年來在歐洲大陸已經或正在被新興的絕對君主制消滅;也有托古改制的政治動機,因為他們為國會要求的權力(不是權利)如此之大,早已超出封建時代的成例,儘管國會機構無疑是古已有之的。而普通法的案例大多數發生在工商業者身上,他們親睞普通法維護絕對私有財產權的立場,儘管普通法產生時的本意主要是維護土地和住宅的產權。從普通法通向經濟自由主義的歷史路徑,是柯克以前的普通法家想像不到的。
1621年國會的第一號議程就是攻擊壟斷權,給愛德華•柯克爵士提供了大顯身手的機會。他把普通法、經濟自由主義和《大憲章》的基本法地位巧妙地融為一體,事實上完成了一場憲法學上的革命,永遠排除了詹姆斯國王的「自由君主制」 (Free Monarchies)憲制理論。他對王國憲法的解釋可以概括為:法院享有「進行嚴格解釋的權力••••••這一權力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使制定法與根本性法律保持基本一致••••••一個人不應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法官,更確切地說,一個人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法官是荒謬的;一個人不能同時充當任何當事人的法官和檢察官。」
根本性法律自然就是《大憲章》,它是「本王國一切根本性法律之源••••••對英格蘭之根本性法律的主要基礎之最為重要的宣示,其餘的法律乃是輔助性的,填補普通法的種種漏洞。」《大憲章》二十一條正好可以將當前的財政問題升級為憲制問題,徹底堵死王室任意需索的路徑。它擴展至所有的男人和女人,保障所有刑事審判的正當程式 — — 由大陪審團定罪而非根據控告定罪的權利、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對控告者答辯的權利、申請人身保護令狀的權利,禁止國王授予壟斷權。
1621年國會在愛德華•柯克爵士領導下,還對國王作了另一次側面打擊,彈劾國王最能幹的臣僕和大陸法最有才華的鼓吹者弗朗西斯•培根。罪名(收取陋規)是確實的,動機卻是政治性的。因為根據當時觀念,官爵可以買賣或賞賜,和買賣壟斷權意義相同,本來就是為了索取規費。這些往往被視為私有財產的一種,法國的最高法院甚至有過保護買官者權益的判例。直到大革命前夜拉瓦錫在法國買官,一戰前夜蕭伯納的父親在英國買官,並未受到當時社會的歧視。弗朗西斯•培根的行為雖然不是道德模範,但以當時官場習慣衡量,並不特別惡劣。國會在眾多收取陋規者當中專門打擊他,主要是出於黨派鬥爭的需要。也就是說,他偏愛絕對君主制-羅馬法的政治-學術傾向使他成為國會黨-普通法一派的天敵。
詹姆斯一世和許多神學家-政治家一樣,在理論上清晰而徹底,在實踐上軟弱而混亂。當培根、白金漢等人來到御前懇求保護他們免遭國會攻擊時,國王無動於衷。歷史留下了培根入獄時頗有預見性的哀鳴:「今天打擊陛下的臣子,明天就會打擊陛下的王權」。 1621年11月,國王受夠了愛德華•柯克爵士和毫無結果的爭論,決心解散國會。作為報復,他也把柯克投入倫敦塔,但卻沒能對柯克的政治生涯造成實質性損害。柯克繼續連選連任國會議員(1621年、1624年、1626年、1628年),成為《權利請願書》的靈魂人物。而培根的仕途就此永遠結束了 — — 頗能象徵絕對君主制在英格蘭的命運。
1624年國會重演了1621年國會,雙方(詹姆斯一世和白金漢公爵、愛德華•柯克爵士和皮姆)各自表述己方在上屆國會的立場。國會自行宣佈壟斷違憲,但國王我行我素。國王繼續要求增加撥款,但國會態度冷淡。除了外交方面的討論以外,這一屆國會沒有取得任何成就,而國王本人已經沒有機會召集下一屆國會了。
1625年4月2日,新君查理登基時,政治空氣已經極度緊張。按照慣例,國王或國會換屆時,在位的國會或國王都會表達盡釋前嫌、咸與維新的姿態。但1625年國會一開始就態度嚴厲,對財政、外交、宗教、海軍乃至國王的私人牧師表示不滿,而國王甚至根本沒有想到應許國會審查他的工作。對於王室,這是一個不祥之兆。下院以前只關心涉及自身的財政問題,自從彈劾培根以來,開始干預王室人事任免,現在則乾脆認為政府工作理應對國會負責。查理龍顏震怒,這屆短命國會只維持了四個月零十天。
但未解決的問題無從逃避,1625年2月6日,國王仍然必須召開新國會,儘管他採取了調虎離山的措施,給愛德華•柯克爵士和其他幾個國會領袖安排了遠離倫敦的差使,使他們無法出席,但他的處境反而更為惡化。下院如果不能彈劾白金漢公爵,絕不通過撥款,1621年,他們彈劾培根時,對責任更大的白金漢公爵還有所忌憚,現在已經完全不準備照顧王室的體面了。查理髮現只有再度解散國會才能輓回一點威望,這屆國會維持了四個月零九天,當然這樣就不必指望任何撥款了。
自此,查理開始做他的西班牙和法國表兄弟(從菲利普二世和路易十一時代)早已開始做的事:用武力去徵收王國憲法不允許的收益。對法戰爭給了他一支不大的軍隊,使他不必擔心士紳控制的各郡民兵。他給這支軍隊派的第一個用途就是脅迫倫敦市和各地有產者借錢或提供軍需物資。當倫敦市運用國會黨-普通法家喜歡的修辭,聲稱這些需索超出了成例時,國王回敬道:「成例是服從命令,不是指手畫腳。」同時,他諭令國教會主教們將「君權神授」解釋為「不借錢就是同時冒犯上帝和君主」,使王國各階級第一次體會了「宗教、財產和自由」都受到絕對君主的威脅。此後,查理王朝還會有更多機會讓他們體會這一點。
這是王室與有產階級的公開決裂。因此,1927年達尼爾等五騎士抗拒上諭時,他們其實是代表有產者和普通法家的希望,通過司法審查推翻違憲的政令。國王強迫法官承認:國王有權逮捕而不必說明理由。國王下令拘捕的人不得保釋。由於國王有能力罷免獨立性太強,抗拒王命的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的基本法理論 「普通法理應承擔憲法問題最高法院的任務。法律自身就是君主,只有法官懂得其中奧秘。」已經岌岌可危。
如果查理國王能夠挾戰勝之威凱旋歸來,政府或許會處在比較有利的地位,然而他卻是在對法戰爭徹底失敗的情況下重新召開收拾殘局的1628年國會的。拉羅謝爾的陷落成全了黎西留紅衣主教和法蘭西的絕對君主制,卻毀了查理和英格蘭的絕對君主制。這一屆國會在經驗豐富的愛德華•柯克爵士和皮姆領導下,將普通法憲制理論的總結 — — 《權利請願書》敬奉御覽:
「靈俗兩界貴族與眾議員集議於國會,謹奏於聖主國王陛下:昔國王愛德華一世臨朝時,曾制訂一項條例,通稱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貢稅或補助金,如未經本王國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騎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則國王或其嗣君不得於本王國內徵課之。又國會復於愛德華三世御極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規定,此後不得強迫任何人違反本意,借貸款項與英國之君主,良以此種貸款既背天理,且又違反英國人民所享之權利與特權,又按英國其他法律之規定,亦不得強迫任何人向英國君主作任何類似之捐獻,或任何其他類似之捐獻。是故根據上述法律、與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國法律與規章,陛下臣民可謂生而享有此種自由,即非經國會同意,得有不被強迫繳納任何租稅,特種地產稅,捐獻及其他各種非法捐稅之自由。但在最近,卻不幸有與上述法律規定背道而馳的情況發生。於是有些委員會派出人員,分赴各郡,稱奉詔命,強迫人民,對於陛下繳納種種之款項,人民如不遵照辦理,則彼等動輒勒令立誓,必須恪遵樞密院及其他機關之傳喚,出庭應詢。凡此措施,均為違反英國法律之規定,實非英國法律之所能容許。但在若干地區,若干人民卻竟因此而被監禁、羈押、與種種之騷擾。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長、副郡長、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稱奉詔命,或樞密院命,致被迫繳納種種款項,尤其違背法律與英國之習俗。
又據名為「英格蘭各項自由之大憲章」之條例明定,凡自由人除經其同儕之合法裁判,或依國法外,皆不得加以拘捕、監禁,或剝奪其管業權、各項自由及自由習慣,或置諸法外,或加以放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毀傷。當愛德華三世御極之第二十八年,國會亦曾制定法律規定,任何人除經依法律正當程序之審判,不論其身份與環境狀況如何,均不得將其驅逐出國,或強使離開所居住之採邑,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繼承權,或剝奪其生存之權利。但在最近,又不幸而有與上述規定及其他善良意美之英國法律相違背之事發生。是即陛下若干之臣民,竟至無端而遭受監禁。迨以陛下所頒之人身保護狀呈請法院予以救濟時,依照向例,法院應即令斥監禁機關說明加以監禁之原因。但原因莫可究詰,而監禁之機關僅謂乃系遵奉經由樞密院所頒之陛下特別詔命辦理。且又將被押者還監,而其實未曾控以依法應由彼等負責之任何罪名。
近來更有大批海陸軍隊,散駐全國各郡,並違反居民意志,強迫居民接納住入其家宅,忍受其長期駐紮,既有背於本王國之法律與習慣,且使民不堪命。
國王愛德華三世臨朝之第二十五年,國會又制法明定,不得違反大憲章之精神與國法,對任何人臆斷處死或殘其肢體;更據該大憲章及本王國其他法律條例等,任何人除依本王國習慣或國會法案所確定之法律,不應判處死刑;又無論何種罪犯,均不得免受通行程序之審訊,亦不得豁免本王國法律及條例所加之刑罰。但不幸的是最近陛下璽令設置種種委員會,派遣委員分赴各郡,使享有權威,得對陸海軍人,及其他莠民之伙同犯殺人罪、搶劫罪、重罪、反叛罪,暴動罪,或其他各種之輕罪者,均按戒嚴法論處。眾所周知,戒嚴法之審判程序簡單,是故只惟在於戰時軍中應當適用此種法律。因為根據戒嚴法審判,犯以上各種罪名者,動輒須以死刑議處。所以遂有若干之臣民,致被該委員等判處死刑。倘系根據普通法律審判,彼等固應死無恕言。但在現時,除非根據上述之戒嚴法審判,則彼等之罪,不至於死。且已經認定以上各種罪名,應由此種委員會依據戒嚴法予以審判,所以又使普通官吏,與司法人員,有所推諉,不肯援引普通法律對於此等罪犯提起控訴。所以因之,反使若干情節重大之罪犯,得以逍遙法外,免遭處分。是知此種軍法委員會與其他類似性質機構之設置,完全違反上文所述各種法律之規定,以及現時英國之法律。
據此,彼等(即請願者兩院議員 — — 譯者)伏祈聖主陛下:自今而後,非經國會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強迫任何人徵收或繳付任何貢金、貸款、強迫獻金、租稅或類此負擔;亦不宜因此等負擔,或因拒絕此等負擔,而對任何人命令其答辯,或作答辯之宣誓,或傳喚出庭,或加以禁閉,或另加其他折磨或困擾;亦不宜使任何自由人因上述種種致遭監禁或扣押;陛下宜調離上述海陸軍隊,俾民人等今後不再受累;又上述執行戒嚴法之欽差亦宜撤廢;又今後不宜再委何人任此類特職,或令其以上述方式執行其職權,恐其有所憑借,竟違背國法民權,使陛下臣民皆有遭受陷害或被處死之虞。
彼等所伏請於陛下者,皆按諸本國法律條例而原為其權利與自由者;陛下亦宜開恩昭示:凡有關以上所舉種種害民之裁決、行為和措施,今後皆不得據之以為結論或先例,陛下更宜為增進人民之幸福安全計,頒示德意:凡官吏大臣對上述諸事皆應依國法律例行事,而示效忠陛下,以增進主上之聖德與國家之隆盛。
是年六月二日,國王駕蒞國會,批曰,汝等所呈權利請願書一件,讀悉,准如所請。此後復於六月七日,六月二十日,蒞臨國會,重申六月二日之諭旨。」
《權利請願書》控訴的內容是為查理王朝量身定做的,但從立法程序上講,它不是以國會法案的形式提交的,因此不受服從國王查理義務的約束,而是權利的請願書,要求重申古老的自由,而非創立新例。這種巧妙的設計不僅體現出普通法家好古的風格,也體現出精明律師為己方佔據有利地位的嫻熟技術。查理簽署了《權利請願書》,但他也不是不會用計的人。國會沒能得意多久,因為查理繼續不經國會同意,徵收磅稅和噸稅。他辯解說,《權利請願書》中「任何類似之捐獻」不包括磅稅和噸稅。1629年3月2日,失去控制的國會宣佈:一切非法徵稅,無論徵收者和繳納者均以叛國論處。妥協走到盡頭,查理孤注一擲,開始了無國會統治。
無國會統治時期的憲法鬥爭轉入司法審查領域。1637年船稅案是1627年五騎士案的續集,非常富裕的約翰•漢普頓並不是付不起區區一鎊船稅。船稅的重要性不在於技術,而在於憲法。如果國王不經國會同意徵收船稅成為常例,那麼至關緊要的憲法之爭就要以有利於王室的方式結束了。然而,在王室政治壓力下,法官們勉強(七票對五票)作出判決,證明在沒有國會的情況下,被動的司法機構不足以抵抗絕對主義國家的專橫。
大法官芬奇宣佈,任何「束縛國王對其臣民的人身、貨物••••••金錢」需索的國會法案都是無效的。整個判決下達時,威尼斯大使評論:這意味著絕對王權和國會的末日。好古成癖的西蒙德•戴維斯爵士寫道,「這是對臣民自由的徹底壓迫,如果自由人的產業屈從於武斷的徵稅,那他和古代奴隸與農奴還有什麼區別?」不過,輸掉官司的漢普頓獲得了輿論上的勝利。日後的保王黨人克拉林頓伯爵寫道,「人們不把此案視為一個人的官司,而是整個王國的官司••••••認為本著公共正義的良心不能服從。」
現在,財產和自由已經只能通過內戰來解救自己,而內戰需要群眾,群眾只有宗教才能動員,點燃兩王國戰火的任務落在蘇格蘭長老會的頭上。
內戰:古老的英格蘭、上帝的英格蘭
群眾政治是無形態的政治。群眾作為集體是以其最低標準集合起來的,對過於抽象、過於複雜、過於理性的、缺乏感情號召力的理論通常很快就會厭倦,只有只有宗教運動的低層次才符合動員群眾的需要。古今一切群眾政治不可避免地歸於圖解式的神魔、善惡二元鬥爭,聖徒與殉道者,末日決戰與地上天國,即使徹底反對傳統的人受現實需要的壓迫,也必須竪起自己的偶像。絕對理性的信徒必須有自己的理性女神,無神論者必須有自己的水晶棺。
因此,財產與自由往往不信任宗教,一向不信任群眾,從來不信任革命,直到它們已經別無選擇。
查理的政策幫助它們走到這一步。涉及憲法問題和財政問題,國王的態度是虛榮或王室尊嚴高於一切,實際利益尚在其次,具體政策毫無定見,不斷做出戲劇性的180度急轉彎,因此在致命的對法戰爭中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失敗。他首先與法國王室密約打擊拉羅謝爾的新教徒,然後當拉羅謝爾瀕臨陷落時,又反過來派兵援助新教徒,與他們一起失敗。然而在宗教問題上,他毫不妥協、毫不怠懈。可以說,國王是為了主教制而自願殉道的。
勞德大主教強調基於「神聖之美」的儀式與典禮,在清教徒看來已經比教皇派好不了多少。教會法庭名義上受主教監督,實際上由他們設置的官僚經營。由於英格蘭王國所有機構中,只有國教會領取國王的俸祿,教會法庭通常是王室的忠僕。許多清教徒想用教區委員會取而代之,委員由宗教會議選舉產生的長老擔任。普通法家對教會法庭同樣極不滿意。早在在詹姆斯一朝,柯克大法官就試圖將所有的十一稅案件移交普通法院,用「禁令」結束教會法庭對這些案件的干預,同時警告教會法學家不得侵入普通法的領域,指控那些越權的教會法庭法官犯有侵犯王權罪。
反對國王,可以依靠國會條例、普通法、中古先例;反對主教,可以訴諸《新約》和原始教會。這正是宗教改革的初衷。在清教徒眼中,官辦教會差不多是半個天主教。英格蘭長老會運動是在財富和人數上都是清教徒的主力,勞德的迫害使他們乞靈於國會。在蘇格蘭,長老會已經是王國的主人。1625年,《撤銷法案》(the Act of Revocation)企圖歸還俗人在宗教改革中佔有的教會財產。提供的補償遠不能讓業主感到滿意,使蘇格蘭貴族決定性地倒向長老會。1637年查理和勞德修改《祈禱書》,企圖使蘇格蘭教會成為英格蘭國教會的翻版。蘇格蘭群情激奮,貴族成為反對運動的領袖。1638年蘇格蘭各階級簽署《國民盟約》(National Convenant),自己組織軍隊。如果說勞德的宗教政策在英格蘭驅使有產者和清教徒結成聯盟,在蘇格蘭他已經驅使全民族各階級聯合反對主教制,毀滅斯圖亞特的,正是這個致命的《盟約》。
避免與國會交涉的唯一辦法就是避免軍費開支,從查理一世討伐蘇格蘭(1638)開始,他就注定失敗,欠餉的軍隊不久就嘩變了。1640年4月,查理最後一次召開國會,國會選舉在宮廷黨派和最有勢力的新教徒團體「天意同盟」(The Providence Company)之間進行。宮廷黨派遭到重大失敗。國會沒有批准查理要求的撥款,反而重申一切稅收必須經國會批准。議員皮姆計劃成立委員會審查王室政策,1640年5月5日,查理第四次也是最後一次能夠解散抗命的國會。
短期國會只召開三個星期就被解散。查理在愛爾蘭總督斯特拉福德協助下,再度依靠勸捐維持。這一次支持王室的居然主要是天主教徒,說明王室在政治光譜上已經移到與兩王國多數國民對立的極端位置。然而,只有倫敦市的金錢才能決定戰爭的命運。1640年9月,查理獲得支付欠餉的二十萬鎊貸款,外加長期國會。這一次,國會下定決心,絕不讓自己再被解散。他們已經做好準備,從倫敦市和東南各郡召集群眾支援議員。皮姆黨派的力量主要來自於國會之外,1642年1月主要是倫敦市為五議員提供了避難所。五議員被捕時,白金漢郡業主進軍倫敦保護漢普頓,兩千名海員集會保護國會特權。這是瓦特•泰勒與1926年大罷工之間,群眾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染指政治中樞。光榮革命後的二百年,托利、輝格兩黨最重要的共識,就是絕不歡迎群眾運動回來。飽受世人艷羨的英國憲法穩定性,以及英國政治的妥協性,都有賴於這一共識。
1640年11月,(長期)國會選舉結束,長老派居於壓倒優勢,宮廷黨士氣渙散。國王欽定托馬斯•加德納爵士為議長,但他甚至沒能當選議員。國會多數派使用或濫用了他們的前輩在1604年選舉中從詹姆斯一世手中爭取到的權力,撤銷王室壟斷權受益人的當選資格。皮姆、漢普頓、聖約翰及其同道不僅準備打擊斯特拉福德和勞德,還準備收回國會作為最高法院的職權。英格蘭長老派視蘇格蘭長老派軍隊為自己的依靠,向倫敦市借錢維持他們的開銷。皮姆以其商業關係,成為下院與倫敦市理想的中介人。斯特拉福德掌握了議員們里通敵國的證據,然而受到叛國罪審判的卻是他自己。1641年5月,斯特拉福德伯爵根據《剝奪公權法案》(Bill of Attainder)處決,這一法案是亨利八世最心愛的工具,一直與絕對君主制的無法無天聯繫在一起。然而,國會一旦掌握了司法權,就證明自己熱衷於將政治需要凌駕於司法公正的程度不亞於王室。
為了預防國王濫用解散權,(長期)國會通過《三年定期集會法》(the Triennial Act)規定即使國王不召集國會,國會也將自行集會,國會不經自身同意,不得解散。但他們並非偶然地忘記了對國會濫用信託,拒絕改選的可能性作出預防。內戰時期和護國政體時期的憲法危機就是由此而來的。在撥亂反正的興奮中,長期國會宣佈:廢除壟斷貿易;不經國會同意,不得徵收磅稅與噸稅;漢普頓船稅案以及十一年無國會統治期間一切不經國會同意的徵稅一概撤銷;王室法院 — — 包括星室法院、北方和威爾士樞密院 — — 和高級宗教事務法庭一概廢除;普利姆、里爾本等無國會統治期間的受害者一概釋放並賠償損失。不過必須說明,這些受害者從來沒有收到國會許諾的賠款。因為國會根本沒有這筆錢,而且如果他們樂於支付國事的成本,也就不會成為革命者了。取消徵稅是國會力所能及而且深得人心的,但取消開支卻是國會無能為力的。他們除了拒不付賬以外,並沒有比王室更高明的辦法,而拖欠軍餉導致的嘩變最後成為國會政權滅亡的直接原因。
1641–1642年,國會以清議進行統治,行政事務全面停滯。舊日的朝臣一部分在清算的恐懼中戰慄,另一部分則企圖用機會主義拯救自己,用比國會黨人更激進的姿態讓公眾忘記自己宮廷背景。皮姆的計劃是將國王置於國會控制下,遠遠超過蘇格蘭各階級近年來取得的政治變革,但他並不自認為革命者,而是自認為恢復光榮的伊麗莎白時代王權與人民之間的平衡。只要變革局限在國會委員會中,皮姆就始終是國會的中心人物。可是,革命的定理是,追隨者比領袖更激進,無名之輩比知名人士更需要依靠激進提高自己的地位。1641年 11月6日,皮姆的幹將劍橋市議員奧利弗•克倫威爾說服長期國會將英格蘭南部的軍隊交給埃塞克斯伯爵,這是對國王的致命一擊,也是長期國會掌握軍權的開始。
查理用漠然的態度對待國會倉促舉行的政治改革,「我已經做了所有分內的事,你們也該知道你們要做什麼」,批准了斯特拉福德的處決和勞德的囚禁,但到了1642年2月,國會繼逮捕十二主教之後,又強迫主教退出上院時,終於觸及國王的底線。他變賣了王后的珠寶,為國教會做出了他不準備為絕對君主制做的事。1642年8月,查理在諾丁漢召集勤王軍,保衛古老的英格蘭(君主)、上帝的英格蘭(國教)。
但國會也是為古老的英格蘭(普通法與自由)、上帝的英格蘭(清教)而戰,他們的背後不僅有倫敦市和海軍,還有蘇格蘭。財富、力量和戰略形勢一開始就在國會一方,勤王軍在英格蘭西北部的基地始終在東南國會軍與北方蘇格蘭長老會的夾擊之下,失敗是遲早之事,奇怪的倒是他們還能在失敗之前取得多次局部勝利。
英格蘭的王權有過多次盛衰起伏,以至於各方都認為在平衡或混合憲制框架內縮小王權的邊界不是原則問題,查理在起兵以前就已經接受這樣的安排。但信仰問題是不能討價還價的,因此打敗國王比和國王談判更容易。查理最後的政策就是將殉道者的形象作為政治資產留給保王黨,將法統危機留給被迫成立的英吉利共和國。他還沒有上斷頭台,就已經看到折磨他的國會多數派(長老派)在自稱共和派的軍事獨裁政府下受到遠比君主制更為惡劣的待遇;看到即將臨產的英吉利共和國四面樹敵,同時受到國教徒、長老派和蘇格蘭人的敵視,比任何時代的英格蘭王國更加孤立;也看到健忘而易變的人民受到革命政府更多的壓迫,反過來把君主制視為自由的守護者。
護國政體:共和國尋找法統、君主制尋找自由
國會和倫敦市曾經依靠士紳掌握的民兵阻止勤王軍的進犯,卻在自己創造的新軍面前束手就範。1647年8月,軍隊佔領倫敦,將十一名長老派議員領袖驅逐出國會。1647年12月6日,普萊德上校再度進軍倫敦,驅逐了一百四十三名議員 — — 佔當時國會殘餘議員的半數以上。上院堅持認為國王和國會是法統不可分離的部分,拒絕審判國王,不久也被驅散。在國會軍副總司令(Lieutenant General)克倫威爾的指示下,殘餘國會(The Rump of the Long Parliament)組成由高級軍官組成的「法庭」審判國王。儘管連國會軍總司令(Lord General)費爾法克斯也不肯為此承擔責任。
國會多數派在自己的末日重申普通法家的法統理論:英格蘭的傳統自由建立在平衡或混合憲制基礎上,通過歷史形成的國王、上院和下院的均衡來實現,三者都是王國憲法不可或缺的成分。因此,維護法統意味著根據歷史成例來節制國王或其他機構濫用權力,絕不意味著取消國王和上院,因為這樣肯定是王國法統的終結,為更多濫用權力的行徑打開大門。事實上,軍人專政本身就是法統和歷史成例之外的力量。軍人的英吉利共和國不是追求希望的產物,而是掩飾失敗的遮羞布,是軍人與兩王國國王、上院和下院多數派決裂後的赤裸暴力。它存在的十二年就是一連串尋找法統的徒勞實驗。
殘餘國會完成了為軍人清除國王和上院的政治任務,接著 — — 對那些把共和國視為反對有產者的激進實驗的人來說,頗有諷刺意味 — — 將享有公民權的財產標準從40先令提高到200鎊,也就完成了自己的末日。1653年4月10日,軍官委員會(Council of Officers)勒令國會自行解散。當殘餘議員表示抗議時,克倫威爾率領三百名士兵衝進國會。「滾吧,把位置讓給更誠實的人」,這就是克倫威爾的道別詞。伊麗莎白一世龍顏震怒時,也不曾這樣對待國會。查理一世企圖逮捕五議員時,倫敦群情激奮,將國王趕出首都,而此刻狗也沒有叫一聲。
「更誠實的人」 — — 貝爾邦國會(Barebone’s Parliament) — — 接替了殘餘國會的位置,這屆「國會」 的一百四十名議員不是由各郡選區和各市鎮有產者選出的,而是軍隊領導人從獨立派 — — 清教徒少數派 — — 宗教會議提名的候選人中圈定的。貝爾邦國會唯一的工作就是於1653年7月4日承認克倫威爾為他們的合法統治者,接著就在12月12日被解散,軍隊甚至無意將國會立憲的門面保存下來。相反,軍官委員會自行立憲,奉克倫威爾為護國公(Lord Protector),蘭伯特為大將軍(Major-General)。
這是軍人寡頭集團的黃金時代,但護國公無法抗拒法統的誘惑,尤其是法統意味著擺脫老同事的集體領導,以克倫威爾為中心重建立憲君主制的話。當然,這會使軍官委員會成為克倫威爾過河拆橋的犧牲品,1654年國會實際上有克倫威爾與軍官團鬥法的影子。財產超過200鎊的選民產生了四百名議員,他們提出一份新憲法草案:克倫威爾任終生護國公;國會三年一任;優先滿足30000常備軍撥款;宗教寬容。護國公體制的矛盾至此暴露無遺,儘管克倫威爾得到的待遇遠比查理國王更好,但任何有產者選舉的國會必然會要求對行政當局的財政控制,必然不會容忍一支自己給自己收稅的大軍。1655年1月,克倫威爾在軍官團的壓力下拒絕憲法,解散國會,分英國為11軍區,各設大將軍(Major-General)。此後,護國公體制不得不直接號令傳統的地方自治機構,「19世紀以前,這是英國最後一次由白廳管理地方政府。」在法統失敗之處,赤裸暴力總是最後的救星。
護國公繼承了查理國王的位置,也就繼承了查理國王的困難,歐洲大陸的戰爭又一次使英國感到籌款壓力。於是護國公不得不以今日之我對昨日之我宣戰,鎮壓那些與自己年輕時意見一致的人,做查理曾經做過的事情:非法徵稅、壟斷權,最後是開國會籌款。在1656年9月的選舉中,克倫威爾成功地影響了一些自治市鎮,但是它們不足以構成國會多數。與1640年長期國會一樣,護國公體制主要的反對者來自英格蘭東部和南部,正是內戰中國會的主要支持者。他們對待護國公的手段也與當年如出一轍。
1657年1月,國會否決財政提案,也就是對護國公的不信任投票。他們進而提出《謙卑請願》(the Humble Petition and Advice),企圖建立克倫威爾王朝之下的有限議會君主制:護國公與兩院分權,有權指定繼承人;恢復傳統的地方自治機構;恢復上院,其成員由下院提名;行政當局和軍隊對國會負責;國會由舊式的士紳掌握的公民選舉產生;稅收控制權歸還國會。1658年1月,憲法反對派佔據了國會多數。在將軍們的壓力下,行將就木的克倫威爾拒絕提案,因為他自己就是軍隊的產物,無法擺脫軍隊的監護。十一年前,他相信,為了恢復和平,處決國王是「殘酷的必要」。而現在,為了恢復法統,他自己的死亡也是同樣必要。
1658年2月,奧利弗•克倫威爾解散國會。七個月後,克倫威爾去世。在他失敗的地方,理查德•克倫威爾、蘭伯特、蒙克更不會成功。1659年5月5日,理查德•克倫威爾辭職,殘餘國會恢復了它名義上的統治,但二十年前支持過他們的選民早已另有打算。1659年到1660年冬天,在倫敦市的領導下,納稅人再度罷工。一旦蒙克清楚地表明與倫敦市站在一起,錢袋子就為他打開。有產者在「自由國會」的口號下迎接蒙克。1660年2月3日,蒙克將軍自蘇格蘭進入倫敦,召回被逐的議員,雙方同意選舉新國會。1660年6月1日,長期國會自行解散。4月25日,公約國會(The Convention Parliament)產生,保王黨和同意復辟的長老會到處都贏得勝利。
英格蘭的無政府狀態給憲法保王黨人提供了論據,只有保王黨國會才能召回王朝。查理一世以其生命幾乎毀了君主制,卻以其死亡輓救了它,創造了為正統君主制和國教信仰,反抗不法暴力而以身殉道的神話。可以說,取得勝利的並不是毫無勢力的流亡王室,而是王室體現的法統和文治原則。假如人類是完全理性的生物,那麼法統以及君主制都沒有存在的必要。但是統治人類的一向是人類的弱點而不是美德,而法統是對有限理性的承認,君主制則是法統的象徵,保護了人類認知能力的弱點。愛德華•海德(克拉林頓伯爵)認為,國王的職能是保衛法律、秩序和財產,反對國會依靠暴民政治進行專橫獨斷的統治。他的憲法理論即將成為復辟王朝的法理依據。1660年4月4日,流亡荷蘭的查理二世《佈雷達宣言》,信誓旦旦地宣佈,只有恢復正統君主的歷史成例,才能恢復法統,結束軍事專政;復辟王朝將會保證信仰自由和私有財產,大赦天下。5月25日,查理二世返回英國。
復辟王朝:政黨的黎明
復辟王朝並不是正統王室反攻倒算的勝利,他們在當時和以後都沒有表現出有這個能力,而是王國各階級、特別是倫敦市、在兩種危險中權衡利弊後的選擇。1660年,他們判斷有法統的古老君主制比無法統的強者自立為王危險略小,不能認為是錯誤。復辟王朝已經不像列朝君主,有屬於自己的收入,可以「自食其邑」(王室產業),必須完全仰仗國會的供給。國會擁立的查理二世更不能像護國公政權一樣,有一支可以脅迫國會的大軍。王權的主要支柱 — — 國教會恢復了他們的土地、上院的席位、舊的祈禱書,但高級宗教事務法庭沒有恢復。1678年,國會取消「一切宗教理由死罪」,將此後的教權局限於精神領域,因此教會法庭慢慢喪失了權力。從國會權力的角度,復辟王朝遠比都鐸王朝、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更易相處,更不用說護國公了。王室的相對弱勢使得政治糾葛更多地發生在國會各黨派之間,而不是在王室與國會之間。托利、輝格兩黨對立而又互補的格局在復辟時期形成,也與此有關。
公約國會完成了遣散軍隊 — — 王室和國會共同的心腹大患 — — 的任務後,於1660年12月29日解散。1661年選舉在公約國會的兩個盟友 — — 保王黨(騎士黨)和長老會 — — 之間進行,長老會遭到慘敗,只獲得下院不超過五十六個議席。一黨獨大的騎士國會(The Cavalier Parliament)陶醉於正統教會和君主的勝利,表現得比君主更保王,通過了從中央和地方政府中排除不信奉國教者的決議,挫敗了王室將長老會納入國教會的企圖 — — 這一戰略也許是斯圖亞特王朝最好的機會。由於王室意態消極,或者說採取了見風使舵的機會主義策略,騎士國會不斷侵蝕行政權,以至於麥考萊認為十七世紀英國革命的任務其實在騎士國會期間就已經完成了。
騎士黨和長老會的競爭是托利、輝格兩黨鬥爭的濫觴,他們獲得後來的名字是在1679–1683年的王位繼承權鬥爭中。托利黨士紳是君主制最堅定的支持者,但他們的忠誠不僅屬於王室也屬於教會。只要國王忠於國教會,他們就會堅持基督徒的本分就是消極服從王權。但是王太弟約克公爵詹姆斯是公開的天主教徒,國教派和長老派都不能完全信任他。分歧由此而生:托利黨主張正統原則優先,只要約克公爵承諾尊奉國教,把天主教信仰限制在私人生活中,就仍然支持他繼位,他們的中心人物是哈利法克斯勳爵。輝格黨則不惜一切代價排除天主教繼承人,寧可支持蒙茅斯公爵,儘管查理二世已經在1679年1月24日宣佈公爵為私生子。
1678–1681年,在天主教徒陰謀作亂的流言中,三屆國會連續通過三個反對天主教徒繼承王位的《排除法案》(The Exclusion Bill)。夏夫茨伯里勳爵充當了反對約克公爵的密謀中心。1679年,他誘使國會拒絕王室提名的發言人,企圖將一個輝格黨政府強加於國王,結果功敗垂成。但國王的勝利不屬於自己,而是他對托利黨和國教會士紳徹底屈服的產物。夏夫茨伯里勳爵在倫敦市在庇護下逃過了國王和托利黨的打擊,逃亡荷蘭。從長期國會到復辟,這座古老的自治城市早已習慣制定自己的政策,像威尼斯共和國對待意大利一樣對待英格蘭。
1682–1683年,查理二世在托利黨人的支持下著手制服倫敦市這個心腹大患,製造一個聽命於白廳的選舉人團。1683年,王室設計的新憲章規定,不經王室同意,不得任命市長、郡治安官和書記官。同年,政府打擊輝格黨領袖。蒙茅斯逃亡,埃塞克斯在倫敦塔自盡,羅素和阿爾傑農•西德尼被處決。根據《三年定期集會法》,新國會應該在1684年召開,但查理二世一直沒有下令召開。1685年2月,他在臨終病榻上皈依天主教,坐實了輝格黨最壞的猜測 — — 斯圖亞特王朝只是通向天主教復辟的中間站。從國王的個人立場看,他已經為正統繼承人做到了他能做的一切,掃清了橫在約克公爵詹姆斯與英蘇兩王國王位之間的主要障礙。
詹姆斯二世在平靜中繼位,由於1683年對城市憲章的修改,1685年5月召開的國會比1661年以來任何一屆國會都更為傾向王室,513名新議員中,有200人是王室的鐵票庫。新國會投票撥給詹姆斯二世2000000鎊,(1660年查理二世復辟時的歲入是1200000鎊,克倫威爾兩倍於此)。蒙茅斯在英格蘭、阿蓋爾在蘇格蘭分別興師,兵敗伏誅。輝格黨人陷入走投無路的境地。
表面的勝利使詹姆斯二世忘記了他的政權不是依靠王室的強大,而是依靠內地國教徒-托利黨紳士的勉強效忠和倫敦布爾喬亞的勉強容忍才得以維持的。1687–1688年,他邁出了致命的最後一步,兩度發佈《信仰自由宣言》(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其目的是將英國主流社會排斥的極左(清教徒)和極右(天主教)勢力團結起來,顛覆國王自己的政治基礎 — — 國教會,從而為英國的天主教復辟創造機會。在人類全部歷史上,愚蠢程度能夠與之比美的,也只有二戰時期的某些巴勒斯坦猶太團體,他們建議建議借助納粹德國的兵力推翻大英帝國在巴勒斯坦的統治,從而實現猶太國獨立。
托利黨人被國王的恩將仇報驚呆了。早在內戰前,詹姆斯一世的名言「沒有主教,就沒有國王」就是維繫保王黨-騎士黨-托利黨大家庭的基本價值觀。查理一世在一切利益問題都願意談判,唯獨在堅持(國教會)主教制的原則問題上寧願選擇斷頭台也不作絲毫妥協。騎士黨流亡者在這位王室殉道者的精神感召下熬過了最艱難的歲月,在揚眉吐氣的復辟時代,他們同意接受革命造成的大多數即成事實,唯獨在恢復國教會(國教會)主教制的原則問題上,他們堅定不移地執行到底。即使在光榮革命之後,托利黨最後的憲法理論家羅伯特•菲爾默爵士仍然在堅持教皇和民眾是正統君主制的兩大蟊賊。然而,托利黨人忠於正統君主的原則,正統君主卻不忠於托利黨的原則、清教徒生長於血腥瑪麗和聖巴托洛繆大屠殺的恐懼中,如果有什麼能比國教會主教制更能讓他們痛恨的事物,那就只能是天主教會教皇制。在社會上,他們大多數是小商人和手工業者,習慣於用激進思想表達他們對倫敦商業寡頭的不滿,在關鍵時刻卻又常常跟著商業寡頭走。他們當時無視斯圖亞特王朝的姿態,後來又加入了歡迎威廉•奧蘭治的行列。
只有詹姆斯二世不知道知道自己已經是孤家寡人。國教會七主教聯名請願,懇請國王收回成命。詹姆斯二世將七主教投入倫敦塔。七主教的委員會宣稱「如果國王可以取消有關我們國土宗教的法律,那就沒有什麼法律不可以取消。如果國王可以取消王國的一切法律,那麼一切臣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將置於何地!上帝慈悲!」鮑威爾法官對陪審團說,「如果本案成立,就不需要有國會了。一切立法將由國王乾綱獨斷。我將本案留給上帝和諸君的良心。」
1688年6月,七主教無罪釋放。同月,國王收穫又一次致命的勝利:威爾士親王詹姆斯-愛德華誕生。至此,等待天主教王室自然絕嗣的希望斷絕,最後的攤牌無法避免。輝格黨因為自己的魯莽而瀕臨失敗,卻又因為敵人加倍的魯莽而絕處逢生。
光榮革命:國會政治的成年禮
1660年,倫敦市在查理二世的復辟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1688年也是這樣。倫敦市長、元老和五十名理事出席國會,與議員共計王國的未來。倫敦市的憲章也與王國憲法同步。查理二世的1683年憲章規定的元老投票制和鐵票選舉人團取消,布爾喬亞恢復了原有的法權。1689年2月,威廉•奧蘭治召開的公約國會,通過了(規定一年後解散常備軍的)《陸海軍懲治條例》(Mutiny Act)。這意味著英格蘭從此回到安全可靠的手 — — 士紳和布爾喬亞掌握的民兵 — — 中,排除了常備軍和暴民的噩夢。《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和《寬容法案》(Toleration Act 1689),《權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聲稱「國會議員的選舉應當自由。」這一點並沒有完全實現,只是逐步改善。正如都鐸、斯圖亞特王朝的國會選舉並沒有完全受到控制,威廉、安妮和漢諾威王朝的國會選舉也不是戲劇性地突變為完全自由。直到十九世紀中葉,受豪門或腐敗關係網絡操縱的口袋選區(rotten or pocket boroughs)仍然是公開的秘密。但查理二世一朝仍然存在的那種政府主持、教會和司法配合的制度性操縱漸漸被人遺忘,以至於後人往往認為這是拉丁美洲特有的現象。
1688年以後,托利黨的忠誠日益集中於教會而不是王室。1701年《王位繼承法案》(the Act of Settlement)結束了王室與國教可能信仰分歧帶來的尷尬,也使得安妮一朝不再僅僅是輝格黨人的王朝。托利黨在博林布魯克時代重新回到政治中心,這時的黨爭已經不再與革命或叛亂相聯繫。規定法官職務保護的,也正是這個《王位繼承法案》。1707年英蘇兩王國國會的合併意味著聯合王國的君主宗教上可以同時成為(英格蘭)國教徒和(蘇格蘭)長老派,政治上同時接受託利黨(國教徒)和輝格黨(長老派)的效忠就變成順理成章的事情。因為直到洛克與菲爾默論戰時,政治理論一般是從屬於神學理論的。
其他方面的改革也以漸進的方式推進,英格蘭漸漸塑造近代的形象。1695年,《出版許可證法》不再延期(Lapse of the Licensing Act),出版自由大體上實現。1696年,《剝奪公權法案》(Bill of Attainder)在英國歷史上最後一次使用,但從未廢除,只是根據慣例不再付諸實施而已。所以,從成文法的角度講,英國甚至不是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她的司法獨立必須依賴成例的保護。當然,她的憲制也是如此。
然而保留中古特徵最多的,其實是連接憲法和柴米油鹽性質的普通法與地方自治。英國人的自由觀是消極的:英國人的自由意味著別來管我,不受武斷的逮捕,不交未經投票的稅,沒有徵兵制,沒有政府干預經濟,沒有宗教迫害。柯克和國會黨人這樣解釋:「英國的法律是英國自由的基礎,和英國國會一樣,源於盎格魯撒克遜時代。諾曼暴君企圖凌駕於法律和國會之上,英國人保衛自己的自由,產生了大憲章和其他憲法性文獻。我們先人的智慧建立了完美的平衡憲法,實踐中可能偏離正軌,但可以矯正和恢復。」格言「英國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從文字上和法律意義上申張的都是培育普通法的封建自由,沈澱了貴族-騎士-士紳-自耕農這個歷史序列幾百年來對絕對主義國家的懷疑。
克里斯托弗•希爾稱英國革命是一場「貴族的叛亂」,革命只有在政府喪失了統治階級重要派別信任的情況下才會發生。他指的是領導鄉鎮自治的士紳和領導市鎮自治的紳商,下院議員多半是從他們中產生的,革命的結束使權力又回到他們手中。於是,這個近代化的先驅保留了中古式的廉價內部管理體系 — — 事實上是免費的地方自治,同時卻具備世界上最高的的稅收(由納稅人對自己徵稅的結果就是稅收和預算的暴增,遠遠超過絕對君主能夠徵到的數額)和最強的信貸能力(布爾喬亞向布爾喬亞籌款的結果就是最早最大的公債,從皮姆向倫敦市借錢供應蘇格蘭長老會軍隊開始)。環顧宇內,除了荷蘭和幾個城市共和國以外,全歐洲的絕對主義國家無不有更高的內部管理費用和更低的籌款能力。貫穿古今,除了早期羅馬和大戰前的美國,沒有別的文明國家同時享有這兩種利益。
內力充盈,蓄勢待發,即將橫絕七海。頗有諷刺意味的是,當世界各地的失敗者與模仿者看到這種優勢時,他們堅信這一定是最近代最先進的發明,不惜運用昂貴複雜的官僚大軍去實現社會的自我治理,也就是說為捕魚而添置登山裝備,卻沒有注意自治其實是大多數民族在部落簡陋和封建混亂時代都有過的古老自由,英格蘭只是保守了較多的殘餘而已。這大概是因為:想象自己是經驗不足的低年級學生,比發現自己是風燭殘年的老人,更加令人愉快。因為正如普通法家在羅馬法中發現的那樣,自由是古老的,專制卻是新來的。或者不如說自由是青春及其愚昧,專制卻是垂暮及其智慧。文明而專制的古老文明一再拜倒在草昧蠻族的面前,後者除了保存較多的自由以外,其實並沒有多少物質優勢。
余論:階級的自由與平等的奴役、歷史與歷史哲學
當日耳曼蠻夷跨入文明世界時,他們像大多數處境相似的民族一樣,將部落組織直接變形為封建體系。國王、貴族與人民是酋長、長老和人民天然的政治後身。
簡陋的文明不知道有不同於私人事務的公共事務,更不知有公共財政。「人君自食其邑」是封建歐洲的通則,能否從採邑取得租賦是領主與其封臣的私人契約關係,與其他人無關。各階級老死不相往來,王國或採邑的事務是國王或領主的私人事務,與其他人無關。
不存在進步的概念,社會秩序把設想為永恆的,法律是全能上帝的意志和古老風俗的總結,立法者只能發現法律,不能制定法律。為了改變既有的社會秩序而制定新法,不僅是危險的創新,而且帶有褻瀆神明的味道。
各方發生衝突時,以戰爭、決鬥、司法來裁決,三者的區別往往只在規模大小上,司法往往就是一種比較規範的決鬥形式。司法不是凌駕於衝突各方之上的管理者,而是居於衝突各方之外的仲裁者。司法多元,衝突各方常常有選擇不同司法體系的餘地。不同司法體系常常會為了吸引顧客-當事人而優化法律和程序,能夠經受時間考驗的法律和程序會積累為成例這是習慣法的自發進化史。
戰爭、決鬥或訴訟經常在領主與其封臣之間發生,任何司法體系的裁決都沒有必然執行的強制力,往往以一方或各方挑起新的戰爭、決鬥或訴訟為結局。因此戰爭、決鬥和訴訟同樣是封建西歐的自然狀態,和平反而是特例,普遍和平通常是絕對主義國家消滅封建殘餘後,賜予臣民的禮物。因此法學家是教士之外最大的知識分子群體,其聲勢通常僅次於教士與貴族。
當封建體系沒有預料和準備的新事務出現,不屬於任何階級的傳統範圍,超過封建體系能夠負擔的程度時,各階級選出代表集會討論如何分擔費用,這就是為國會或等級會議。公共事務就是這樣起源的,最主要的公共事務就是籌款。
當王室強大到能夠不經各階級協商同意,就武斷地確定稅負時,絕對主義(absolutism) — — 而不是帶有東方色彩和貶義的專制主義(depotism),更不是後來帶有群眾運動色彩的獨裁政體(autocracy或monocracy)誕生了。
當政府徵稅和用稅必須經納稅者(可以是納稅各階級或法人團體,不一定是納稅人)同意和管理時,自由或立憲政體(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誕生了。
近代前夜的英格蘭是基督教歐洲承受羅馬法革新最少,遺留封建遺俗最多,各階級的諸特權與諸自由(Privileges and Liberties)保存得最完整的王國。在這個社會中,王室和貴族各有自己的特權;布爾喬亞有自己的城市憲章(Charter);勞工通過自己的行會(Guild)在市鎮議會(Town Council)中佔有席位;小農(copyholder)的土地權利載在官冊(copy),受普通法的保護,而普通法除了上帝的意志和祖先的習俗不知有他。
階級森嚴,尊卑判然,但沒有一個凌駕於各階級之上、外在於社會(Society)的強大政權,社會或者不如說諸社會(Societies)依據王國的法統和各階級的法權(Legal Rights)自我治理。各階級的利益訴求是以爭奪法統、保衛法權的形式進行的,二者的基礎都來自歷史權利(Historical Rights)。各階級並非不關心利益,但它們知道,有了諸特權與諸自由,麵包和其他一切都會隨之而來。國會是各階級代表及各法人團體代表舉行利益博弈的場所。國會就是自由,因為自由就是各階級博弈的產物,立憲政體就是各階級的力量平衡。立憲自由既是在封建自由留下的廢墟上生長起來的,又是在封建自由的打下的地基上建立起來的。
自由是階級社會的產物。階級社會以不平等為原則,但不平等的社會並不都是能夠產生自由的階級社會。在東方專制主義社會中,尊卑和財富(不是財產或財產權property)的不平等遠遠超過階級分明的封建社會,全能國家面對散沙社會,國家和社會界限森嚴,但社會各階級的分野模糊混亂,沒有明顯的階級意識,尤其沒有封建歐洲能自我治理的階級組織。可以說,這個社會有尊卑貧富,卻沒有作為諸特權與諸自由主體的階級,甚至連這兩個詞都只能在歐洲語言中才能讀出原有的涵義。
在這個社會中,君主只是遊民無產者中的幸運兒,不需要法統依據,可以通過赤裸暴力取得,離開赤裸暴力就會一無所有。貴族只是得寵官僚的榮譽稱號,沒有離開政權以後仍然可以分庭抗禮的獨立階級力量。城市只是鄉鎮中人口較多的,沒有自治組織和憲章。平民群眾更換身份就像更換衣服,因為沒有嚴密的階級組織可以保護並約束他。鬥爭不在有組織和法權的各階級之間,而在原子化的個人之間;不為權利,而為生物學層面上(幸運兒的)富貴或(不幸者的)溫飽。它最鮮明的特徵就是組織資源(包括階級)極端匱乏。
這個社會早已越過它自己封建時期和絕對主義時期,進入文明的暮年。原本為了仲裁各階級衝突而產生的國家,已經強大得超過了全社會所有階級力量的總和。它早已折斷了各階級的骨骼,吞食了它們的血肉,把殘骸化為原子化的個人,除了生物學層面上的血緣再也沒有任何組織資源可以依靠,因為任何組織資源都可能是它的潛在威脅。在外部觀察者的眼中,這個這個社會彷彿一頭巨獸,卻既沒有骨骼,也沒有分化的組織器官,全部由面目雷同的阿米巴以簡單重疊的方式聚集而成。這個社會之所以沒有瓦解為一群相互吞噬的阿米巴,要歸功於最後的組織資源 — — 專制國家的約束。專制國家是它最大的詛咒,也是唯一的救星。專制國家就是赤裸暴力將無政府狀態禁錮在膽瓶中的最後一道符咒,也是社會喪失自我治理能力後延續殘年的外部起搏器。想象先進精密的起搏器能使心臟強大是一個嚴重的錯誤,想象打倒起搏器能使心臟強大是一個更加嚴重的錯誤。一個在和平時期就離不開起搏器的民族肯定會在最輕微的壓力下倒斃,不惜一切代價追求安寧是她最好的選擇,爭雄好勝是她最不應該做的事。
然而這個社會卻享有一種奴役的平等,其程度往往超過有自由和法權的階級社會。因為在沒有法統和法權的地方,命運有最大限度的不可預測性。末路王孫青衣行酒,里巷小兒乾祿公卿,皆為司空見慣,不會受到階級或任何社會規則的限制或保護,因為沒有規則就是最大的規則。這種平等的代價之一,就是王侯將相無種,大位人人可欲,因此政權必須把全民視為假想敵,因而提前發明了20世紀獨裁者自以為享受專利的許多鎮壓技術。而即使在最武斷的絕對主義國家中,王侯將相以及鎮壓對象僅限於少數人,多數人享受輕蔑的寬容,政權所求於他們的,僅僅是金錢。如果說絕對主義為安全犧牲了自由,那麼專制主義就把安全和自由一起犧牲了。
當詹姆斯一世自稱「自由君主制」衛道士時,他並沒有說謊。 絕對主義之所以仍然是有法統的國家,至少部分因為它雖然壟斷政權、排除各階級,卻沒有壟斷社會,消滅各階級。國家已經凌駕於社會之上,卻還沒有吞噬社會。不過,只要官僚國家的原型站穩腳跟,這樣的機會總會有的,即使沒有也可以自己創造。這就是為什麼羅馬公民面對埃及、十字軍騎士面對拜佔庭時,輕蔑之中總是夾雜恐懼的原因。他們知道,這些面對社會強大凶惡,保衛自己遲鈍笨拙的巨獸在年輕民族的正面打擊中是不堪一擊的,卻會以其精密宏大的理性設計成為成熟民族致命的誘惑。
在政治民族的生命週期中,誘惑會以不同的名字和形式出現,但她們總會不約而同地露出國家父愛主義的慈祥面目。強大的官僚國家是政治民族成熟的標誌,意味著富強、秩序、繁榮,高踞與封建的簡陋與混亂之上。博覽群書的普魯士參謀手持時刻表,抬起夾鼻眼鏡,冷靜地凝視波蘭貴族-地主-騎士堂吉訶德式的衝鋒,就是這一歷史進程的最佳插圖。晚期羅馬帝國從墳墓中向終於長大成人的日耳曼野孩子贈送《查士丁尼法典》,不久他們就可以享受按時操練、按時上班、按時上學、按時領取年金的幸福生活。十七世紀的歐洲熱烈擁抱《法典》與進步,學者文人走在歡迎隊伍的最前列,詹姆斯和培根是他們在英國的急先鋒。當詹姆斯和培根在1621年國會中與愛德華•柯克爵士交手時,雙方都自認為責任重大,但歷史給予他們的責任遠遠超出了他們自己的想象。因為如果普通法、立憲政體和自由資本主義在英國失敗,就很難想像它們能夠在大陸的絕對主義國家成功,更不用說東方專制國家。
培根的失敗不僅屬於他個人,他斷送的也不僅是王室的機會。羅馬法征服普通法的最後一次機會和他一起進入倫敦塔。1621年國會塑造了近代世界的面貌,在決定人類歷史的交叉路口,一隻蝴蝶就能改變未來的路徑。一旦命運的列車駛出站台,即使千鈞巨力也不能使之從既定的方向移動分毫。高級政治一向只能觸動命運的頭巾,塑造或重新塑造民族面貌的總是法律和習俗,普通法就是這二者的結合。普通法維繫的社會機體容納不了全能國家的上層建築,將會像對待移植器官一樣排斥它們。立憲政體或施密特所說的「司法國」才是它的自然延伸。這棵樹苗生出了博林布魯克、休謨和柏克,聯邦黨人,美國最高法院的九大法官,將它的枝葉覆蓋了半個世界,麥克阿瑟將軍和彭定康總督就是這片森林邊緣的兩片葉子。
普通法和立憲政體的背後是經驗主義哲學,它承認人類感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有限性。殘缺的理性本質上無力窮盡真理,因此人類理性設計的成文憲法和制度一定不如歷史演進和習俗積累產生的不成文憲法。後者已經由看不見的進化之手設置了防禦危險的免疫系統和養育胚胎的子宮,而這些危險和養料大部分是人類既不能感知又不能認知的。讓理性凌駕於經驗之上,作為人類行為的指南,就是將一個盲人放在遍布紅綠燈的路口,告訴他:大膽前進,用你的聽覺辨認方向,開創美好未來!
與斯圖亞特王朝大體同時,歐洲大陸正在經歷「羅馬的第三次征服」(第一次是共和國的軍團、第二次是羅馬天主教會、第三次是羅馬法)。新興的絕對君主爭相引進羅馬法(及其預先設定的理性官僚國家模式),廢除各地的習慣法。至少在德國北部,這些被拋棄的習慣法與英格蘭的普通法系出同源,面目雷同。它們致命的缺陷,就是沒有一個愛德華•柯克爵士提供理論總結,沒有一個長期國會為它們提供政治地位。
絕對主義國家或施密特所說的「立法國」的背後是唯理主義哲學,它大體上沿著絕對理性的路線發展,演繹高于歸納。絕對理性漸漸替代了神的位置,在笛卡爾手中取得了至高無上的地位,在黑格爾手中將「歷史體現神意」修改為「歷史體現絕對理性(歷史與邏輯的同一性)」。馬克思及其歷史唯物主義就是這一路線的旁支,只要把「神意」與「歷史必然性」相互置換一下,就可以得出圖解式歷史唯物主義了。對於唯理主義而言,絕對理性是純淨而高級的真理,世界歷史(經驗主義哲學稱之為人類經驗的總和,因此是智慧的來源和有限理性的母體)只是混雜而低級的客體。全能國家(正如黑格爾所說)是絕對理性的化身,設想自身是外在於社會而且高於社會的游離體,不是身體中的大腦而是汽車中的司機,不僅能消極地利用先在的(身體)條件,而且能積極地利用外在的(汽車)條件而不會傷及自身。外在的、先進的、理性的國家-設計者對社會-客體進行改造和提升,這條路線的邏輯終點通向彼得大帝、斯大林和無數相信富國強兵、落後就要挨打的啓蒙者。
我們通過選擇自己的神明選擇我們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