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秩序與美國例外論
中世紀思想有一基本前提:神意構成一切秩序本原,包括政治秩序與自然秩序。二者並無實質區別,同屬客觀存在。人力只能認識,不能改變;只能發現,不能發明。由此,經驗科學與權能哲學、巫術思維隔離,西歐路徑與全世界隔離。科學方法產生於神學與法學,繼而波及自然哲學。無論從時間還是從脈絡的意義上考慮,神學和法學都更為基本。至遲到聖托馬斯和威廉•奧卡姆的時代,世界秩序或高級法的思想體系已周密完備。人不是自然的女兒,而是自然的姊妹,同為全能造物主的受造物,身處同一神聖秩序的規範下。兩方面的研究都屬於我們今天意義上的科學,只是神意秩序的不同側面。除了西塞羅時代的羅馬自然法理論,其他已知文明沒有類似的系統理論。
聖托馬斯從四個方面解釋了神意秩序。其一,普遍法支配著人類行為的最終目的。其二,人類只能依靠理性,判斷並不可靠。不同的判斷會產生不同、甚至相反的法律。只有神的法律永不會錯,因此人的作為應從屬於神的指導。其三,完美的德性要求思想的純潔和行為的正直,但人類的判斷達不到思想層面。只有神的法律才能規範內心,克服人性固有的腐敗。其四,奧古斯丁說過,人類既不能懲罰也不能禁止一切惡行;罰惡就會妨礙行善;只有神法才能防止各樣的罪惡。
聖托馬斯的神意秩序和西塞羅的自然法一樣,同時涵蓋了我們今天所謂的國內憲制和國際秩序。他依據《聖經》,審視戰爭在神意秩序當中的意義。全知全能、至高無上的造物主居於自然秩序和政治秩序的頂端。基督教導門徒:愛上帝,守律法。基督徒不可殺人,除非為了公義。「愛你的敵人」,意味著使他遵從「律法的正義」。正義的戰爭符合「上帝的統治計劃」。國際法的宗旨不是放棄一切戰爭,而是戰爭的合法化。
在這樣的背景下,「政教分離」和「政教合一」的差別純屬技術性。如果共同體沒有預先浸淫於基督教傳統和日耳曼習俗雙重設定的高級法觀念內,憲制就會喪失神秘性。基本法必須享有不假思索的敬畏,否則就會喪失大部分威力。韋伯指出:確定不移地相信古老傳統的神聖性,是普通法的主要特徵。普通法的箴言是:你們要根據上帝和律法來統治這個世界!法學家有意識、系統的和持續不斷的理性論證,只會損害基本法「不證自明」的公理性。事實上,19世紀實證主義和功利主義的除魅運動,嚴重削弱了歐洲的憲政傳統和國際規範。立法者的功利設計或國民的集體福利不可能像亙古不變的神意秩序般神聖不可侵犯,作為國家工具的法條當然可為更大的目標而犧牲。「一戰」後的文明水準全面倒退,自詡進步的啓蒙(除魅)難辭其咎。
基督教以前的各大宗教沒有,或是不甚強調線性歷史因素。希臘和印度的主流觀念是循環論,基督教的認知圖景卻有強烈的歷史感。奧古斯汀說:基督只為世人死過一次。公元紀年划定了人類歷史和救贖歷史的不可逆性,更不用說以色列的歷史在《舊約》中佔有重要地位。博舒埃從不懷疑:世界秩序的演化乃是上帝偉大計劃的一部分,君士坦丁和克洛維都有自己的位置。宗教改革削弱了基督教的古典因素,加強了以色列因素。北美新教徒移民尤以「美洲的以色列人」自居,懷有強烈的使命感。美國不僅是避難所,更是「山巔之城」。「天路旅途」跨過大西洋,跨過大草原,跨過落基山,跨過太平洋,走向全世界。
威爾遜主義將北美新教徒的救世主義帶給世界;或更正確地說:北美新教徒的救世主義接觸了世界政治,結晶為威爾遜主義。抽去清教主義的信念、熱忱和堅韌,威爾遜主義無異於康德主義或世界語主義:不是天真的書生之見,就是假大空的騙術。如果僅從文本出發,世俗人文主義者得不出其他結論。然而,最深邃的世俗智慧也只能照亮極其狹窄的區間,沒有任何世俗事務比外交更勢利更冷酷,長期佔據世界霸主外交傳統主流的主義不可能不具備深厚根基。威爾遜主義的存在本身就是其最好證明。
威爾遜寫道:「美國的使命就是將美國的原則和制度擴展到全世界。」既是帝國主義,又是理想主義。安德烈•莫魯瓦告訴我們:「他的態度與其說是位政治家,不如說是位福音傳道士……為了瞭解威爾遜,我們必須記住:他是一位長老會教徒,他自信受了上帝的啓示。」威爾遜主義是美國外交政策的根基,因為美國的世界秩序是美國憲法的姊妹、美國信仰的女兒。我們不能假設美國可能採取任何其他政策,正如我們不能假設:如果李清照是米開朗基羅一樣的男人,她會寫出什麼樣的十四行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