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憲制簡史 : 從第一帝國到第三帝國 (一)

20161022講座整理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24 min readMay 7, 2017

我們現在所瞭解的德意志,是十九世紀以後經過民族發明學重新編列過的德意志。實際上,漢語世界對歐洲歷史的瞭解是通過幾個不同來源交錯形成的。我們對神聖羅馬帝國的瞭解受法國這一支民族發明的影響最大,而現代德國這一支在十九世紀的民族發明反而居於次要位置,所以我們對德國史的歪曲理解有很大一部分是要由法國人負責的。從查理曼開始 — — 我們的教科書一般都是把他稱之為查理曼大帝,然後法蘭克王國產生法蘭西王國這條線寫下來。其實呢,這條線就是所謂「四十位締造法國的君王」這種歷史發明學的產物,它是近代法蘭西發明民族國家的產物。發明民族國家,就是把原來幾個不相連貫的歷史階段強行拼合在一起,把它們說成是有前後連貫。

德國也有自己的發明。在他們的發明體系中間,查理曼是稱之為卡爾大帝的。這不僅僅是一個稱謂的問題,還有一個概念的問題。在德國式的民族發明學當中,法蘭克不是別的,只是日耳曼眾多部落當中的一個,法蘭克尼亞是神聖羅馬帝國最初的一個王朝。他們認為法國人發明的從古代的羅馬時代的高盧開始、經過近代的法蘭克部落、法蘭克諸王國、查理曼大帝、發展到法蘭西王國的這一套歷史發明學,是非常無恥的篡奪。卡爾或者是查理曼是神聖羅馬帝國的嫡系先祖,加洛林王朝到神聖羅馬帝國,法統是一脈相承的;而法蘭西王國呢,不要說法國大革命造成的法統中斷了,就是法蘭西王國本身,也是休·卡佩篡位的產物。休·卡佩篡位以後,巴黎伯爵一系就篡奪了加洛林王朝的正統,加洛林王朝的正統在衰敗到朗城國王一系以後,自己就已經滅亡了。所以近代的法蘭西王國所謂的四十位君王的年系系譜是根本不存在的,是人為拼合起來的;而德意志人的系譜則是連續的,有道理的,符合法統的。

我們回顧日耳曼人入侵以後形成的分分合合,在最初的幾百年當中,他們跟其他非歐洲的各蠻族入侵古老文明國家造成的現象不是有很原則性的區別。法統如果說真正建立了,那還是查理曼大帝加冕以後的事情。然後查理曼大帝的諸子瓜分了他的帝國,東法蘭克一系產生了後來的神聖羅馬帝國,在法蘭克尼亞人和薩克森人之間交替過幾次。在最初的幾百年內,所謂的憲法和習慣法是沒有區別的,因為憲法這個詞本來就有雙重含義:一種是美國憲法以後,近代以後所謂的制定的、明確的憲法,當我們說普魯士王國在1848年開始制定憲法的時候,就是從這種意義上說的;憲法還有另外一種意義,就指的是政治體的基本政治制度,從這個角度來講,一個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和局部的、細枝末節的法律有所區別,就可以稱之為憲法了。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神聖羅馬帝國也是一開始就有憲法的。憲法,按照後面這一種意義,也是經常使用的。十九世紀正式制定憲法以前,各封建王國或者公國也經常提到,例如法蘭西王國或者西班牙王國的憲法是什麼,儘管這時候它們還沒有正式的成文憲法。在這個意義上來講,我們也可以說神聖羅馬帝國也是有憲制的。

它的憲制可以說是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所謂的共同法(ius commune)。共同法跟英國人所謂的common law,普通法,是同一個詞根,但是有不同的含義。也就是說具體到近代德國所覆蓋的這個歷史地區的話,common law可以有三種不同的含義,這跟英國人談論的普通法是很容易混淆的,漢語世界的法學家和歷史學家在翻譯這方面的文獻的時候也經常把這三者弄混。大致上說,第一個common law在德國的意思,跟英國普通法相似,它就是日耳曼各部落的習慣法。第二個common law,它共同的意思超過習慣的意思,事實上就經常沒有什麼習慣的意思,它指的是教會法,由教會法一脈相傳留下來的那個羅馬法傳統。因為教會是普世基督教會,或者叫大公教會,所以相對於地方性很強的習慣法來說,它是具有共同性的,這個共同性就是共同在整個基督教世界這方面。

第三個common law的意思是直接跟神聖羅馬帝國建立有關係的,因為神聖羅馬帝國是作為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民政當局而出現的,它是跟大公教會的一個配位的概念,兩者之間是相互依託,雖然相互鬥爭,但是始終是相互依託,彼此之間不能分離。在第三種意義上的common law跟神聖羅馬帝國有直接的關係,它支持了皇室的權威,支持了皇室的普世性,支持了日耳曼人對自己特殊使命的看法,它是所有概念中間最接近於我們現在所謂憲法概念的。在這個common law之下,有各種各樣的地方法、習慣法,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現在我們已經重新編輯整理出來的《薩克森法鑒》。

現在使用德語的各個地區,在中世紀初期,比現在德國的範圍要大得多。從南面,它通過阿爾勒王國和勃艮第王國通向地中海。古代的勃艮第王國並不是在中古時期勃艮第公爵所控制的那些地區,它是沿著現在的羅納河流域一直通向地中海的。以羅納河為界,一直到弗蘭德低地,然後向東一直到匈牙利邊境,這些地方都是日耳曼的傳統地區。日耳曼神聖帝國建立以後,由於它在理論上應該是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民政當局,所以它建立的基本機構理論上講也是要統治至少是基督教世界的核心機構,至少是查理曼帝國曾經統治過的那些地方的,所以它的三個宗教性的選帝侯,從理論上講就是皇帝在這三大地區的內閣總理大臣,三位大主教分別代表皇帝,對近代德意志、法蘭西和意大利這三個不同地區實施統治。

但是這個統治是理論上的,跟羅馬教會的普世統治一樣,是停留在准精神層面或者抽象層面的。在現實層面上,各個地區仍然實行小範圍的習慣法。這些習慣法大部分沒有像《薩克森法鑒》那樣明確的作為日耳曼人的習慣法歸納總結出來。它們被總結出來的時間,大多數情況下還要等到法蘭西絕對君主國產生以後,作為新君主制刺激的一個產物,由各地方的地方議會紛紛總結。哈布斯堡家族查理五世所在的時代,就是弗蘭德低地各地區各公國、各伯國的議會或者等級議會,把自己原有的口傳的、不成文的習慣法總結下來、編纂法典的時代。波西米亞、普魯士和其他各地則各有各的時間,這個說起來就太複雜了。《薩克森法鑒》的代表性不是說它真的能夠代表德語系所有各國的編纂情況,而是說它所體現的那種封建關係的性質,對其他地方的封建關係也有一定的參考性。

這種地方性的習慣法是後來十九世紀德國法學家所謂的邦法的起源。這個起源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起源,而是從渠道和潮流那個意義上的起源。並不是說近代的邦法,哪怕是薩克森本邦的邦法,都是從中世紀早期這些地方性習慣法起源的,而是說從潮流和渠道的角度來講,早期的習慣法因為沒有上升到帝國這個層面,最終就匯入了邦法這個大的渠道。具體的法條是有很多例外的,有很多交錯的,因為帝國的三重體制相互的作用和長期的歷史,所以相互交錯的機會是非常之大的。

帝國法典的憲法制度的正式化,首先是要取決於帝國樞密法院的產生。帝國樞密法院的產生是要填補帝國議會由三個不同組成部分組成、彼此之間缺乏協調性的這個缺陷。帝國議會沒有一個固定的召開地點,各諸侯、各城市之間的立場和意志發生分歧的時候,皇帝也不能發揮實質上的調和作用。正因為神聖羅馬皇帝是太偉大了,他是羅馬帝國精神上的繼承人,所以他必須享有相當於是一種道德上的抽象的權威,因此嚴重的限制了他採取現實政治手段的活動空間。他必須比地方性的邦國領袖顯得更加不自私,更加照顧基督教世界的全體利益,而不是照顧某一個地方的特殊利益。越是這樣做,他自己所依賴的那些直轄領地的資源就消耗得越厲害。因此儘管中世紀本質上就是依靠司法統治的,在英國、法國和德國沒有什麼明顯區別,但是因為日耳曼人承擔了神聖羅馬帝國這個使命的話,它司法統治的特點表現得尤為突出,體現在皇帝本人就格外希望通過帝國樞密法院執行統治,而無需他本人通過他的大臣或者是主教進行干涉。

後來歌德 — — 就是《少年維特的煩惱》的作者 — — 評價帝國法院的時候就說,帝國法院失敗的根本原因,就是它從一開始就用了太少的資源去承擔太大的任務。所謂太大的任務,不難理解,就是皇帝本人都覺得自己非常頭疼、希望法官們替他分勞的那個制度。皇帝本人雖然資源不足以支持整個基督教世界的秩序輸出和正義使者的使命,但他畢竟還是有相當大的領地和許多騎士的支持的。而他搞出來的這個法院,有一半都是由專業法學家擔任的,本身是無拳無勇,又沒有任何資源,你很難指望他製造出來的判決,執行力會比皇帝本人要更強。皇帝本人支持這個法院,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推卸責任或者是逃避責任的手段。

但是歌德這句話也有它不公正的地方,因為它是有對比性的,它是用近代國家那種理應有執行能力的法院來比較帝國法院的。如果不用這個標準,用中世紀那種本來就跟仲裁委員會沒有什麼區別的法院標準來看,帝國法院當然是沒有什麼執行力的,但是要說它對政治或者是現實沒有影響,那也是完全錯誤。它做出的裁決經常是非常遲緩,在時過境遷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以後,才能夠勉勉強強做出裁決,而裁決又執行不了。但是這些執行不了的裁決仍然像皇帝和教皇本人的諭令一樣,具有極大的道德上的權威。大家都默認,帝國法院是站得高看得遠,態度比較公平的,不大會是偏袒某一方,雖然它沒有執行力,但是大家還是覺得,它所做出來的判決還是比地方上的君侯做出來的判決要公正很多。像席勒後來搞民族發明學的時候寫了一部《威廉·退爾》的劇本,就非常強調,除了上帝以外只有皇帝。為什麼只有皇帝呢?就是因為皇帝不直接干預地方上的政務,他的法院做出來的判決,在瑞士山民看來應該是比較公正的;相反,距離比較近的封建領主,像哈布斯堡家族這些小領主,在他們看來,雖然他們也有自己的封建法院,但這些封建法院的自私性、本位主義特點就要強得多了。

帝國法院聘用了大批法學專家,這對後來德國法的發展有極大的影響。地方法當然是日耳曼系統的法,它有很多細節性的差別,但是跟英國、法國和基督教世界其他地方的日耳曼習慣法差別不是太遠,頂多就是表兄弟的差別。而帝國法院為羅馬法的復興提供了一個最重要的渠道,因為帝國是帝國,而帝國的法統來自於羅馬,僅僅憑這一點,它就有充分的理由復興原有的《國法大全》了。查士丁尼的《國法大全》之所以能夠在中世紀所謂的黑暗時期能夠幸存下來,最重要的渠道有兩個,一個是意大利的大學體系,一個就是神聖羅馬帝國的帝國法院。法蘭西絕對君主和羅馬法學家結合是更晚的事情,而且如果一開始神聖羅馬帝國的羅馬法學家不存在的話,他們很可能連最初的活動都沒有。而英國人一開始就強烈的排斥羅馬法,一直排斥到近代。所以神聖羅馬帝國和帝國法院對羅馬法的復興,照法學家的術語來講叫做繼受,產生的作用是極為獨特的,極為不可替代的。

神聖羅馬帝國,照後來民族主義詩人的說法,是一個夢想的空中王國,它統治了精神世界,在現實政治的世界中卻是極其軟弱無力。這個特點也就映射在它的法律體系上。復興的羅馬法或者共同法或帝國法,在神聖羅馬帝國當中起到的就是這個維持夢想的、美麗的空中王國的作用。它把神聖羅馬帝國的政治生活分成了兩層:一層是強調法統和理念、但是不必也不能實際實施那一層;另一層是由地方上的君侯能夠實際實施、但是卻自己都不認為自己享有多麼大的正義性和權威性那種法。這兩重的分離,再加上帝國議會三院制所造成的內在矛盾,使後來德國的民族發明比歐洲其他地區都要困難得多。

帝國在霍亨斯陶芬家族的時代開始面臨它最重要的選擇。如果它順著抽象的、夢想的空中王國的方向去,那麼亞琛和羅馬這兩個王都是它不能捨棄的,是它作為羅馬帝國繼承者的標誌,因此它必須把德意志的資源用到阿爾卑斯山以南的地區。但是另外一方面,日耳曼各部落的開放邊疆 — — 在中世紀就是相當於十九世紀美國西部那個地方,是面對著斯拉夫世界的這個開放邊疆 — — 由於霍亨斯陶芬家族的皇帝一再把他的主要精力用到意大利去了,所以東部邊疆就留給了地方性的君侯,像獅子亨利、像條頓騎士團這樣的機構。這些機構把它們的資源集中到散漫的、缺乏抵抗力的斯拉夫世界,在以後的幾百年內,開拓了相當於是神聖羅馬帝國一半以上的土地。

而霍亨斯陶芬家族原有的資源,在意大利一次又一次的消耗殆盡。他們每一次都能夠從德國集結起幾萬人的軍隊,越過阿爾卑斯山南下,但是等皇帝過了幾年,把羅馬的事情處理好,跟教皇的糾紛告一段落,回到德國的時候,通常只剩下寥寥無幾的侍從,大部分士兵都在羅馬附近的沼澤地當中被蚊子消滅掉了,在倫巴第諸城邦的戰鬥中消耗掉的還是屬於極少數。後來十九世紀的德國民族主義者非常痛恨霍亨斯陶芬家族做出這種犧牲,覺得是把德國的有生力量完全浪費掉了,但是這個其實是用後來的觀點套以前的人。就當時的觀點來看,霍亨斯陶芬家族的君主並不覺得自己應該是後來意義上那種日耳曼人的代表,在他看來,法蘭克諸王國作為基督教世界的各個不同的地方性邦國,應該是沒有什麼明顯區別的。

在東部拓地的騎士和領主是一支;在北部依託帝國特許狀,向波羅的海方向發展的德國自由城市是另外一支;西部和南部原先本來是前線、後來漸漸變成核心地帶的法蘭克尼亞、薩克森、巴伐利亞這些地方,構成一個後來稱之為純德意志的地區。這三個地區,它們自己的法律結構漸漸出現了不同的分歧。所謂純德意志那個地區 — — 如果它還有什麼代表的話,那麼科隆可以作為代表 — — 它是羅馬帝國沒有解體以前,唯一真正比較完整的接受了拉丁文明和天主教會熏陶的地區。科隆有一個歷史紀念物叫做一萬一千聖女墓,是不是真有這麼多人那是很難說的,據說是匈奴人入侵的時候,當地的早期基督教的殉道者留下的紀念。但無論如何,科隆始終是天主教在德國的一個堡壘。西南部所謂純德意志這些地區的情況與它比較相似。由於它長期處於內地,原先在動亂時代和戰爭時代顯得很重要的封建領主,在這些地區變得不重要了。而比較富裕的自耕農階級出現得最早,教會首先文明化,首先喪失武力,培養出大批的學者型和消費型的教士,漸漸了喪失了它在封建制度中的職能。所以法蘭克尼亞這些地方後來號稱是德意志的發源,但是後來也變成德國內卷化最嚴重的地方,後來在德國宗教改革時期是戰爭流血和人口消耗最大的地方。

東部的曠野地區是人口極其稀少的,少數騎士可以控制大片的領地。在宗教改革以後,騎士團改造為普魯士王國以後,逐步形成了容克地主這種近乎免費的統治形式。在這些地方,一個莊園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機構,莊園的法庭就是當地的廉價或者是免費的統治結構。在北部,波羅的海地區的各自由城市,它們根據從皇帝所取得的特許狀,由各行會形成的市議會實行統治。三種習慣法像是樹上長出的三個枝條一樣,向不同方向發展,距離越來越遠。但是樹根始終是存在的,就是帝國法院。它們積累下來的判決一直到拿破侖戰爭的時期還一直存在。後來歌德記述說是,法國人打過來的時候,繳獲了從中世紀留下來的大批法院檔案,他們最初還以為這是普魯士人或者奧地利人的軍事機密,最後發現這不過是司法機構的陳年狀紙,又把它還給了德國人。這批材料後來在十九世紀法學家在概念法和民族法的爭議的時候,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選帝侯制度的形成,對於神聖羅馬帝國來說已經是比較晚期的現象了。最初的皇帝,從原則上來講也是選舉產生的,因為這是日耳曼人共同的遺產。莎士比亞的戲劇《哈姆雷特》,在最後哈姆雷特臨死的時候,他推薦了一個繼承人,他要求大家選舉這個繼承人,說,我給他臨終的推戴,為什麼呢?因為丹麥王國,它的新國王從原則上來講也不是一定是由前代國王的兒子或者是侄子或者是兄弟繼承的,而是由部落武士集體選舉產生的;但是如果你是前國王的王子的話,出身於驍勇善戰或者是卓有威望的家族的話,你當選的機會就要比別人大得多。所以哈姆雷特雖然是王子,他也不敢說我指定某一個繼承人,他只能說,我建議你們選某某人,選福丁布拉斯這個王子來當我的繼承人,選他做丹麥王國的國王。巴黎伯爵的後代休·卡佩之所以能夠取代朗城國王的嫡系,也是因為他的祖輩在抗擊維京人入侵的時候功績卓著,為法蘭西各地領主所畏服,所以通過選舉才當上了法蘭西的國王。最早期的封建君主原則上講都是選舉產生的,神聖羅馬帝國在這方面並不特殊。

事實上神聖羅馬帝國在中世紀早期還算是君統維持得比較好的地方,父王比較有把握把自己的太子在自己快死以前徵得各主要諸侯同意,保證他能夠繼位;英國或者法國王統斷絕的次數更多。但到了中世紀晚期,主要是由於神聖羅馬帝國在精神上的野心太大,覆蓋的範圍太廣,超出它實際資源能夠支持的地步,它的王統斷絕得反而比英法斷絕得更快。而英法經歷了中世紀早期的動亂以後,漸漸的形成了一個比較穩定的王統繼承序列,尤其是繼承法的形成。對於英法兩國來說,它們相互競爭對繼承法的穩定有很大的作用:法國人為了排擠英國候選人繼承法國王位,特別通過了薩利克繼承法,排斥女性繼承人,因為英國國王都是法國公主的後代;而英國人為了堅持自己要求法國王位的理由是合理的,也特別通過了蘭開斯特繼承權,特別強調女兒雖然繼承權比太子要次一級,但是始終都享有王位繼承權。無論公主能不能繼承王位,它們只要通過了正式的王位繼承法,那麼王統、君統就會比較穩定,君統穩定對王國本身的穩定是有極大的幫助的。

而神聖羅馬帝國在這個時期卻採取了重申和強化中世紀早期選王制的措施,這就是選帝侯制度。選帝侯的數目並不確定,因為它本身是代表著極大的榮譽,所以諸侯在開始的時候不夠強大、但後來足夠強大以後,就可以把他加進去。拿破侖取消神聖羅馬帝國前夜的1803年,維也納的皇帝又把一大批君主加了進去,但是他們還沒有來得及在選帝侯的位子上坐熱,就被拿破侖整個給趕了出去。所以後來人一般說選帝侯的時候,是只說最初的七位或者九位選帝侯的。在這些選帝侯當中,排前面的三位是宗教界的選帝侯,就是那三位大主教。他們代表皇帝,分別統治法蘭西、德意志和意大利這些地方,當然也是名義上的統治。但你也可以看出,有這個榮譽,就說明是宗教界人士的地位比世俗界的各領主要高得多。世俗界的那幾位選帝侯,波西米亞國王之類的,他們的地位就不是代表皇帝實施統治了,而是做皇帝的宮廷大臣,做皇帝的品酒官諸如此類的。這樣的官職從榮譽和實際上來講,都不如作為皇帝的總理大臣來得體面,他們在禮儀上講也是排在宗教界的三位選侯之後的。

黃金詔書是神聖羅馬帝國可以稱之為是成文憲法的第一部文件。當時神聖羅馬帝國有七位選帝侯,從理論上講,黃金詔書應該是每一個選帝侯都拿到一份才對,但實際上還是有兩位選侯沒有拿到。後人考證的理由就是,黃金詔書因為是一個重要的文件,所以必須做得體面一點,所以它名副其實的羊皮紙文件上是要用金印的,就要消耗一定的黃金,而這筆黃金是一筆相當大的開支,有些比較精打細算的君侯算了算賬,就覺得這筆錢不值得花。比較愛面子的君侯就覺得值得花這筆錢,用黃金做成一個詔書,作為皇帝授予我特權的一個標誌,然後世世代代的保留在我的封侯領地裡面;比較精打細算、比較實際的君侯就會覺得這事可以省,所以就有兩個君侯沒有要這個黃金詔書。

但是這只是一家之言。另外一種說法是,不要黃金詔書的這兩家君侯其實並不是沒有錢,因為他們跟皇帝還簽署過私人契約,這個私人契約特許狀,他們還是花了很多錢制訂了正式文件,仔細的保留下來了。所以保存和不保存黃金詔書,本身就是體現了兩種憲法觀念:一種憲法觀念是普世的觀念,就是神聖羅馬帝國是有普世性的,所以根據這個邏輯,我作為皇帝的大臣和選帝侯,對基督教世界享有著道德上的權威,這是一個世界性的權威,因此值得保留下來;而特殊主義原則就還是根據封建主義觀點,無論選帝侯這個職位多麼榮耀,這就是我本人和皇帝之間的事情,皇帝讓我當選帝侯,我也接受了選帝侯,我對皇帝盡了義務,皇帝也要對我盡義務,這是我跟皇帝之間的關係,跟其他的諸侯沒有一毛錢的關係,所以我根本就不用要這個黃金詔書,我還是保存我跟皇帝這個私人契約就行了。所以不要黃金詔書的人是憲法上的保守派,他們堅持封建的特殊主義;而保存黃金詔書的這些人是憲法上的激進派,他們主張強調神聖羅馬帝國的普世性和籠罩整個基督教世界的道德威望。

這兩種說法到底哪一種正確成分多一些,還是兩者都有正確的成分,就很難說了。我自己的想法是,可能兩者都有一定的影響的說法比較靠譜。因為我們大多數人,從人情世故上推論的話,在做出某一個選擇的時候都會有不止一個動機。如果幾個動機疊加起來的話,我們做某件事情的動力就會特別強;如果只有一個或者是較少的動機,而其他的動機與其相矛盾的話,我們做事的動力就會比較弱。當時的人雖然跟我們隔了很長時間,雖然經過幾百年、幾千年,但是人性本身的變化是不大的,所以當時人也應該是同時受著幾種動機的驅使。如果這幾種動機形成合力的話,他們就會比較積極;如果不形成合力的話,他們就會不那麼積極。這種假設雖然談不上有什麼實證上的依據,但是可能比任何一個強調單因素的假設更合理一些。

中世紀後期這一系列歷史進展,無論是選帝侯制度本身,還是樞密法院本身,還是後來流產的帝國咨議院的建立,還是羅馬法學家成批量的培養,造成的總體效果就是促成了羅馬法的復興,促成了德國法學界的抽象法或者概念法。抽象法和概念法本身是一個有階級性的東西。英國法學之所以強調經驗主義,是因為它比較早的就形成了一幫靠普通法吃飯的紳士,這些人在比較基層的地方,例如是在比較低級的鄉村或者莊園,就是所有居民當中除牧師以外唯一識文斷字、唯一上得了台面的人,他們在地方共同體當中的影響就是土豪性的或者是有機性的,這些人的利益集團一旦形成以後,羅馬法再想侵入就不可能了;而德國的情況就是,就因為神聖羅馬帝國較早的罩在了它上面,它自己的封建主義發育不完全,日耳曼習慣法整理成為法典的過程受到了嚴重的壓制,而坐鎮帝國法院、在意大利大學接受羅馬法訓練、然後在帝國的各級法院混飯吃這批法學家,一開始就受的是羅馬法的教育,後來也是靠羅馬法吃飯的,他們是比較傾向於玩兒概念不玩兒經驗的,他們首先搶佔了生態位點,然後以後的人就不得不順著這條路線去走了。

這個做法就是先來者先到吧。在某一個行業還剛剛開始、基本上沒有什麼競爭對手的時候,你即使技術水平很低,只要你佔據了這個位置,別人以後就很難再把你趕下去了。但誰來佔據這個位置,最開始是有很大的偶然性的。你在剛剛出道的時候,比如說剛剛大學畢業的時候,或者是年輕姑娘剛剛離開家庭開始交男朋友的時候,碰上的第一個人是誰,對你是有很大影響的。如果你碰上的第一個人不是特別壞或者不是特別糟糕的話,那麼他比以後碰上的特別優秀的人都有更高的機會。在沒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你只要不是特別壞,稍微能夠稱職,不弄出大亂子,你就能夠佔住位置。如果是你來晚了二百年的話,你哪怕是極端優秀,你也很難把那些原先已經佔住位置、但是本身只是平平庸庸的人擠掉。這時候,在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以後再要發生替代的話,那原體系的佔有者必須是非常不稱職,必須是惹出了極大的亂子,或者受到極大的外力打擊才有可能。

羅馬法在德國佔上峰,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神聖羅馬帝國和帝國法院產生了這個先佔效應,所以德國的法學開始複雜化的時候,首先出現的就是概念法學派。概念法學派,顧名思義,它就是要通過羅馬法的抽象原則至上的方式來處理民族法。這一點到了十九世紀以後,就要跟建立民族法典的努力發生巨大的張力了。一方面,編纂民族法典是德國人對抗法國和拿破侖法典的一項重要措施;另一方面,自相矛盾的是,在德國,越是民族的就越是羅馬的。德國人有別於英國人、法國人和歐洲其他邦國的最大區別就是,它的法學家一開始就以羅馬的繼承人為自豪,非常主動的追隨查士丁尼《國法大全》的傳統。結果你越是要把自己搞成民族的、日耳曼特色的東西,結果反倒把自己搞成越是羅馬的、甚至有拜佔庭性的東西。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可以說是德國法學的一個最大特點。

為了解決這個矛盾,需要極大的思辨能力,所以德國法學家直到現在都號稱是半個哲學家。這一點在法國就不太明顯,法國人制定拿破侖法典的時候最強調的就是,法學家不能是自然哲學家,而英國人則是極端鄙視哲學的;只有德國法學家,如果不是半個哲學家的話就基本混不下去。十九世紀德國古典哲學興盛與這一點頗有關係,因為法學界的職位是富裕中產階級最容易追求的對象。像卡爾·馬克思這種人,除去他是猶太人這一點以外,是非常能夠代表十九世紀德國中產階級子弟的,他們最大的希望就是畢業以後在法學界混一個職位,積累幾十年經驗以後,最後在退休的時候混成樞密顧問。所以馬克思在他思想形成之前,就特別崇拜黑格爾哲學,對德國古典哲學有一定的造詣,這也不是他一個人是這個樣子。德國富裕中產階級的子弟想在法院行政部門混飯吃的人,接受思辨訓練對他們來說是格外重要的,比他們在法國和英國的同行都要重要得多。

波西米亞人和盧森堡人退出日耳曼神聖羅馬帝國的皇位以後,皇位最終落到了哈布斯堡家族的手裡面,這意味著日耳曼帝國的政局跟低地國家和新世界不可避免的連接在一起了。哈布斯堡的皇帝作為一個諸侯的成分大於作為皇帝的成分。他比以前的各個王室能夠維持更長的時間,是因為他一方面能夠得到西班牙支系在經濟方面和外交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他的政策也比以前的各位皇帝更加地方性,更加本位主義。部分因為這個原因,他號召日耳曼帝國全體諸侯的能量是特別差勁兒的。

日耳曼帝國本來就是一個分層次的結構,皇帝是一層,諸侯是一層,貴族領主是一層,自由市政是一層,還有各個千奇百怪的其他領地穿插在其中,它們之間有各種縱向和橫向的同盟結構。但是哈布斯堡家族繼承王位以後,這個同盟結構漸漸變得簡單化了。哈布斯堡家族和西班牙天主教會形成一黨,新教各諸侯形成另外一黨,導致了施馬爾卡爾登同盟的戰爭。戰爭搞到最後,是通過流血的手段,而不是通過論證的手段,修改了神聖羅馬帝國的憲法。也就是說涉及宗教問題的決議,在帝國議會當中必須由天主教各諸侯和新教各諸侯分別討論,他們各自討論出一個結論以後,然後再在皇帝的主持下由帝國議會整體討論,達成的最後協定才能夠納入帝國的憲法體系。這樣做的結果就是使帝國憲法造法的成本進一步的上升,因為新教徒和天主教徒要達成協議的成本實在是太高了。

幾次宗教戰爭的結果是,帝國議會處理憲法危機的能力大大的削減了。依託帝國普世權威和特許狀的各個政治實體,包括在中世紀早期和中期權力顯得比地方性邦國更大的自由城市,因此也受到了連帶的打擊。宗教戰爭以後德國憲法發展的主要趨勢就是,諸侯這一級強大了,皇帝這一級和自由市這一級衰弱了。以後幾百年,德國最重要的憲法問題就是普魯士、薩克森、巴伐利亞這些新興邦國的憲法問題。這些邦國在宗教戰爭以後是一個新興勢力,儘管在俾斯麥的時候大家把它看成是古老和傳統的勢力,但是即使自稱或者被稱它們的系譜可以延伸到中世紀早期,實際上它們的憲法結構都是經過宗教改革以後重組的。

而且在重組的過程中間,教隨國定的原則發生了最重要的作用。例如勃蘭登堡,就是後來的普魯士王國,最大的特點就是新教性。它的新教性使它在它的兩大宗主,天主教維也納的皇帝和華沙的國王面前能夠維持自己的獨立性。它作為新教徒的保護者,使它能夠得到瑞典國王和波羅的海沿岸各城市的財政支持,能夠在穿過波蘭地峽的貿易中扮演一個重要的中間人的角色。最重要的是,它能夠從新教歐洲的各地吸引學者來充實普魯士這個貧瘠的、沙化的土地的基層社區,從新教歐洲的各個地方吸引領主來充實國王的行政機構。可以說如果不是法國新教徒在宗教戰爭中遭到嚴重打擊,如果不是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和羅馬教廷把很多地方的新教徒趕得無法容身的話,後來能不能夠產生出幾位腓特烈大帝的王國都是很成問題的事情。在王國最初剛剛從騎士團轉型過來、極其缺乏高級人才的時候,從歐洲各地遷來的新教徒對王國本身的塑造發揮了極大的作用。後來在坦能堡戰役(1914)中間,為德軍勝利立下汗馬功勞的弗朗索瓦將軍,從他的名字你就可以看得出他的祖先其實是法國的新教徒。

後來變成一種傳奇的、所謂普魯士人引以為自豪的「開明專制」的傳統,也是在這個時期形成的。普魯士王國是絕對君主的第一批體現者,號稱是有軍隊的國家,但是它的司法體系在國王本人的保護之下卻又高度獨立,而且以不必畏於王室本身的權威著稱。這也跟普魯士國王手下沒有一個本土的像樣的貴族階級有關係。本土人其實原先是斯拉夫人,只是改信基督教以後可能忘記了自己的民族來源,但他們產生自身精英的能力還是相當弱的,普魯士人建立起絕對主義國家跟這一點很有關係。但就是因為貴族領主這一層非常薄弱,在其他國家往往被貴族領主這一層壓住、或者說是被貴族的榮耀映照之下顯得黯然失色的法學家這個階級,在普魯士王國顯得特別重要,特別耀眼。在法國,行政法院往往是資產階級的子弟、平民的子弟擔任的,貴族不見得願意在行政法院任職;但在普魯士,貴族是很願意在法院任職,甚至認為進入法院和軍隊對於他們子弟的發展都是同樣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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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Written by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Historian | 《遠東的綫索》、《經與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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