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羅馬與現代世界
2016年1月16日新民講堂演講: 羅馬憲制的演變和世界秩序的形成
從希臘走出的羅馬
羅馬相對於希臘城邦有異乎尋常的長壽性,因此最後變成了永恆和穩定的一個代名詞。 羅馬的混合政體、穩定性和普世性,這三者其實是有內在聯繫的。 我們回顧希臘城邦的世界,他們基本上就是亞里士多德所謂那六種政體(三種以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為目標的政體:君主、貴族、公民(共和);它們的劣化變體(不以共同利益為目標):僭主、寡頭、平民(民主)。參看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三卷)以不同比例的組合。 最初是一個阿伽門農(Agamemnon)式的傳統君主和貴族的統治,然後貴族削弱君主的權力,平民削弱貴族的權力,政體在不斷演化的過程中漸漸演化成為民主政治,又由民主政治演化成為暴民政治,暴民政治最終演化為僭主政治。 民眾領袖依靠群眾的力量,最終摧毀了原有的傳統政治機構的力量,壟斷了政權,然後他自己就變成不再需要群眾的暴君,而且這個暴君跟以前的國王和貴族不一樣,不再受傳統習慣的約束。 於是照亞里士多德的說法,這就是一個天然的政體循環。 在這個政體循環的起點,是根據傳統統治的君主;在這個政體循環的終點,是不根據傳統權利,而是根據自己武斷意志統治的僭主。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城邦的末日也就來臨了。
希臘人普遍認為,雅典這樣的城邦之所以政體多動亂,是因為它在民主化和群眾化方面的速度走得比較得快;而斯巴達的政體之所以比較穩定,是因為它的民主因素雖然也在不斷增強,但是在大部分時間內,國王、元老和監察官仍然分享著很多權力。 但是即使是斯巴達,它也逐步地向民主方向改革。 最後,國王的群體中間終於也出現了利用群眾的意志來推翻監察官和元老約束的現象。 從破壞財產權、重分土地開始,加強國王的個人權力,最終導致斯巴達的政體瓦解。 在政體瓦解以後,斯巴達傳奇式的戰鬥力也就基本消失了。 而羅馬給希臘人帶來的一個奇特的印象就是,在希臘城邦眼中,羅馬政體似乎是永恆的,似乎是超出了希臘人所熟悉的那種迅速的政體演變。
希臘城邦的政體演變有的時候是非常快的。 像克基拉(Korcyra)和敘拉古(Syracuse)這樣的二級城邦,也就是說是由原先的城邦的移民團體在海外建立的城邦,發展的速度尤其快。 經常在那幾十年的時候,由第一代移民組成的貴族團體就被推翻了,然後迅速地經過民主政體,演化成為僭主政體。 像西西里的敘拉古以擅長於出產僭主而出名(柏拉圖三次受僭主之邀前往敘拉古)。 現代人以為是希特勒、斯大林或極權主義國家所特有的許多技術,其實在敘拉古的僭主手中就已經存在了。 敘拉古經常給別人留下這樣的印象,例如它的僭主以人民領袖自居,為了奪取人民的擁護,就屠殺本地的富人,把他們的財產和妻子、女兒分配給城邦內部的貧下中農。 諸如此類的手段,在中世紀中斷了歷史以後一度曾經從人們的視野中消失,其實在古希臘的城邦民主中是經常見到的。
希臘人對羅馬有一個印象,就是他們見到的羅馬似乎是處在混合政體的均衡狀態,而它似乎長期在這個均衡狀態中間沒有發展,始終保持穩定,於是他們就認為羅馬得到了諸神的保佑,因此它的混合政體始終處在黃金的平衡狀態。 但這個說法其實不對。 其實,我們如果把整個羅馬歷史前後連貫起來,可以發現,亞里士多德他們曾經看到過的那種希臘城邦的政體發展史,其實也是適用於羅馬的。羅馬本身只有兩個特點。 第一就是它的發展速度特別慢,在希臘城邦只用幾十年、頂多幾百年就走完的歷程,在羅馬就走了長得多的時間。 但是基本的趨勢其實還是一致的:從君主制開始,到貴族制,然後貴族和平民分權的時候,它的政體達到了最佳的平衡和穩定狀態 — — 希臘人所看到的羅馬就處在這一階段 — — 但是隨後,在格拉古兄弟(The Gracchus brothers)時代以後,群眾運動也逐漸興起,得到民心的凱撒主義者最終還是奪取了權力。 只不過這個過程發展得比其他人想像的要長得多。 所以他們在羅馬的黃金時代看到羅馬,就誤以為羅馬是受到天神的特殊保佑,是特別穩定的。
另一個特點就是,希臘城邦絕大多數都是只限於它自己一個局部城邦的規模,而羅馬最終變成世界的統治者, 因此,羅馬的民主和群眾化,跟羅馬征服世界的過程,平行而相互支持。 羅馬的民主化本身就是羅馬征服世界的一個主要動力。 因為穩定的貴族團體恪守城邦的憲法,不願意破壞憲法平衡,也就會要求他的城邦無論怎麼戰勝攻取的話,都不大會超出原來的範圍。 但是人民的人口越來越多,他們越來越多的要求戰利品,要求福利。 福利的一個重要性形式,就是戰爭勝利中獲得戰利品以及征服其他城邦獲得的新的土地,這些土地可以分給羅馬的公民戰士和老兵。 他們退伍的犒賞,本質上講是一種民主化、福利化的產物。
世界性的轉移支付
因此,羅馬在它政治發展的最後階段,相當於雅典和敘拉古那種群眾領袖就表現為軍人領袖。 羅馬晚期的軍事首領,像凱撒之類的,他們所統帥的軍隊在羅馬政體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其實就是雅典和敘拉古的街頭群眾所起的作用。 只不過羅馬的軍事傳統強大,而且征服了世界,公民戰士也就習慣於從分享世界戰利品的程序中間實現自己的利益。 因此對於他們來說,民主派的最佳領袖就不再是雅典的街頭煽動家,而是軍團的領袖。 羅馬的軍團,因為他們自己本身就是根據公民團體組織建立起來的,所以煽動軍團的手段,實際上跟雅典街頭演說家煽動群眾的手段是相去不遠的,只是他們的軍事性質要稍微強一點。 我們可以回顧羅馬的歷史,像馬略(Gaius Marius)、凱撒、安東尼(Marcus Antonius)這些人煽動羅馬老兵的做法,你就可以看出,那就是克萊翁(Cleon)煽動雅典民眾那些做法的一個翻版。莎士比亞曾經捏造過安東尼向羅馬公眾演講,最後說服他們反對布魯圖斯的事情(《裘力斯·凱撒》中安東尼的演講:“你們一定要逼迫我讀那遺囑嗎?好,那麼你們大家環繞在凱撒屍體的周圍……這就是凱撒蓋過印的遺囑。他給每一個羅馬市民七十五個德拉克馬。而且,他還把台伯河這一邊的他的所有的步道、他的私人的園亭、他的新闢的花圃,全部贈給你們,永遠成為你們世襲的產業,供你們自由散步遊息之用。這樣一個凱撒!幾時才會有第二個這樣的人?”)這個演講當然是捏造的,但是實際發生的程序跟莎士比亞捏造的情況也確實是相差不遠。 凱撒在發動戰爭以前,無論什麼戰爭以前,他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向他的軍團戰士發動演講,呼籲這些戰士起來支持他。
這種政體,你可以把它稱為是軍事民主制。 羅馬的民主化和軍事化是聯接在一起的。 因此羅馬的凱撒主義和羅馬的帝國,本質上講,是羅馬共和國民主化的一種產物。 在敘拉古或者雅典,民主化產生了小城邦的僭主;而在羅馬,產生了世界帝國的元戎。 世界帝國的元戎,他把敘拉古城邦用來搶劫和殺害本國富人的那種技術發展到全世界範圍內。 羅馬軍團的領袖或者元戎,無論他在城邦內部的表現是怎樣的,他在羅馬城邦以外的整個世界是有權行使戰爭權力的。 這種戰爭權力構成了羅馬世界最初採取的形式。 羅馬福利制度的開支,民主制度的開支,最終都要落實到羅馬軍團對全世界所行使的戰爭權力。 其實這種技術就是一種國內的高人權和國外的低人權互補。 羅馬怎樣才能維持國內的高人權和高福利呢? 這些錢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必須依靠被羅馬征服的各種降虜和戰敗者,特別是埃及的穀物和黃金來維持。 因此,羅馬的憲制最終就和全世界的世界體系結合在一起。
羅馬要不斷地支付越來越多的福利和軍餉開支,而這兩者基本上,本質上講就是同一回事,因為最主要的福利開支就是軍團退伍老兵的福利開支。 而平民的福利開支之所以能夠擴大,從原則上講也是因為羅馬的公民和士兵是同一個團體。 每一個公民從原則上講都是戰士,每一個戰士從原則上講都是公民。 如果你加入了羅馬軍團,那實際上就是已經獲得了羅馬的公民權了。 你享有羅馬公民權,最主要的義務就是要承擔軍事義務。 要支付這樣的開支,必須由那些不需要承擔軍事義務的其他外邦人,特別是像埃及這樣的吏治國家來支付。 可以說,羅馬的福利制度和民主制度從本質上來講是合一的,他們都是羅馬公民戰士武德的體現。 而埃及降虜或者是其他地方的被征服者,由於沒有武德、沒有共同體的德性,他們必須負責支付羅馬人的福利。
而羅馬人得到了全世界的轉移支付以後,就漸漸地有義務為全世界提供秩序。 例如在埃及和敘利亞發生糾紛的時候,自然而然的,雙方都要盡可能爭取元老院和羅馬人民的支持。 羅馬人支持哪一方,哪一方基本上就是贏定了。 即使你像敘利亞安條克(Antiochus III the Great)那樣,一度在戰場上已經獲得勝利,已經深入到亞歷山大,但是羅馬元老院和人民一聲令下,他們也就乖乖地撤出了埃及。 這種仲裁權力發展到最後,就使羅馬軍團的真正出動變得不必要了。 只要羅馬作出裁決,外邦基本上是不敢不遵守羅馬的裁決的。
羅馬既然已經享有了這種單方面的事實權力,儘管這種事實權力在古希臘時代的國際習慣法中其實不存在,但是在羅馬最終崛起以後,實際上已經造成了這個樣子,那麼自然而然的,外邦在發生糾紛的時候,他們的外交就要比內政重要得多。 無論你怎麼樣整軍經武,如果你得罪了羅馬元老院的話,你還是要輸的。 如果你能夠把羅馬元老院、人民和公民大會爭取到自己這一邊,即使你輸了,也可以贏回來的。 因此,對於這些國家來說,可以說,他們遊說羅馬選舉這個院外活動,對於他們來說就是國家的生死大事。 無論是城邦和城邦之間的衝突,國家和國家之間的衝突,還是城邦和國家內部的不同黨派之間的衝突,所有的參與各方都很清楚,他們的命運最終都要取決於他們派駐羅馬的院外活動集團的能力。 這種情況又造成了新的事實權力。 這些院外活動集團遊說羅馬城邦的固定體系漸漸的變成了:第一是這些外邦本身憲法結構的核心部分;第二,是變成了羅馬世界國際體系的正常組成部分。
舊羅馬的最後時節
羅馬法維持的穩定性和腐敗的速度比起希臘要慢一些,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早期的羅馬法仍然是習慣法。 習慣法是靈活性較強的體系,它可以把社會變化和國家政體演變中間產生出的新變化以較低的成本,通過司法審判的方式逐步納入習慣法體系。 羅馬和大多數希臘城邦一樣,它是行政、司法不分的,執政官本身是既有審判權又有立法權的。 執政官發布的命令如果長期在審判中間,比如說被監察官認可,公民大會沒有提出挑戰,元老院沒有撤銷,到了一定的時間,積累了足夠的判例以後,它可以納入羅馬法的體系的。 而執政官所處理的很多事務,照希臘時代的標準和近代國際體系的標準,實際上就是外交事務,例如希臘各邦之間的糾紛,敘利亞各邦之間的糾紛,東方各專制帝國之間的糾紛,日耳曼部落和高盧各部落之間的糾紛。 這些糾紛,時間長了以後,羅馬人處理這些糾紛的方式,也就漸漸地變成了習慣的條例。 而習慣的條例積累到一定程度,也就慢慢納入了法的體系。 因此,這些體系最初因為都是習慣法,本身也是雜亂無章的堆積起來的。
最後,等到羅馬世界在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以後日益體系化,所有人都不再抱希望有可能擺脫羅馬,只想把羅馬的權力加以正規化、合法化的時候,就出現了整理萬民法的衝動。 萬民法是什麼呢? 羅馬原有的習慣法從原則上來講是只處理羅馬城邦內部的,但實際上等到羅馬和古典世界其他各邦的關係已經密切到雙方都不可能退回原狀,羅馬不可能恢復孤立主義、其他各邦也不可能冒喪失羅馬維持秩序功能的危險的情況下,那麼雙方共同的要求就是,把羅馬人處理種種糾紛的方式加以規範化和固定化,於是形成萬民法的體系。 萬民法從本質上來講是國際法,是加入了羅馬這個非正式霸權以後的國際法體系。
但是,它最終變成了羅馬世界的憲法。 因為習慣法演進到一定程度,整個羅馬世界,雖然從形式上講仍然是多國體系,但是實際上講,這個多國體系的遊戲規則已經演化到這樣一個地步,因此它們跟一個聯邦國家的區別已經很小了。 這兩者之間,其實最初本身就不存在著剛性的區別。 即使在近代,比如美國,它從邦聯到聯邦,再從南北戰爭以後的美國,它的演化也是一個模糊的緩慢演進過程:從最初是各邦的聯合,然後漸漸地變成主要權力在州的聯邦,然後最後演化成為主要權力在聯邦的各州聯盟。 羅馬世界也是這樣的:在這個緩慢演化的初期階段,羅馬雖然是霸主,但仍然是多國體系的一員,它的權力是來自於它自身的強大和武德,而並不是來自於從法律上講高於其他各邦;但是在這場遊戲結束的時候,羅馬的軍事統帥或者元戎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被認為是整個世界的主人。
而在整個世界當中,羅馬本身反而是變得極其不重要了。 除了充當一些傳統遺留下來的禮儀性的職務以外,元戎本人經常是很少回到羅馬,也沒有必要回到羅馬的。 羅馬還在進行的很多活動,比如說是執政官和其他共和邦成員的選舉。 而元戎,也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皇帝,儘管根本不關心這些區區一個小地方的事務。但是他還是必須為了尊重傳統和形式,必須返回羅馬城,像是凱撒時代以前的羅馬普通政治家一樣,像一位競選政治家一樣,為他自己的朋友拉票,用“麵包與競技”作為犒勞,呼籲羅馬城的公民們投票選舉皇帝和元戎的朋友,不要投票選舉皇帝和元戎的敵人。 其實這些在羅馬本城當選的官員,他們的唯一的作用也就是像徵性的禮儀,主持祭祀和各種在古代很重要、但在現代已經沒有什麼意義的風俗性事務。 在羅馬後期,羅馬城真正的工作就是什麼呢? 就是由元戎家族組成的秘書班子,從全世界各地運水、運橄欖油、運酒、運埃及的糧食和各種物資進入羅馬,用來養活羅馬那些靠福利生活因此不必工作的公民的後裔。 直到最後,羅馬軍團戰士甚至都已經不再從羅馬本身產生了。 因此羅馬的最後殘餘的公民就完全變成一些靠吃福利飯混飯吃的人了。 但是即使在這個最後的階段,從形式上講,他們仍然能夠繼承羅馬早期的權力。
羅馬體系遺產
你可以說,如果從合理化的角度來看,似乎在最後這個階段,羅馬城邦和羅馬這些吃閒飯的公民都已經不重要了,可以整個刪除。 但是實際上,這樣的刪除本身就是一場革命。 你等於是說,人類可以把自己從遠古魚類或爬行類祖先那裡繼承下來的腦幹部分刪掉,因為魚類和爬行類的腦幹跟人類和哺乳類的腦幹是差不多的,你只需要哺乳類的大腦就行。 那是不可能的。 因為那是你最基層、最原始的中樞,是你比較高級和比較晚近的中樞產生的基礎所在。 如果把基礎刪掉了以後,就相當於把“一”都拆掉了,還指望“三”還能夠存在一樣,“三”就一定會掉到地上。 羅馬法體系也是這樣的。 它不是人為製造的可以隨時拆毀重來的一個建築物,它是一個植物,它的根部在羅馬共和城邦時代,然後在這個根部的基礎上,一點一點長出更多的枝葉,形成萬民法以後,通過時代的演變和新的需要,慣例一次一次地往上增添。 所以最後面的枝葉把最初的樹根完全蓋住了,但是這些枝葉仍然是長在樹根上面的。 你如果把樹根給砍斷了,那麼那些枝葉就要完全變成武斷命令了。
即使是最武斷的皇帝也不可能這樣做,他絕不能像東方的蘇丹、可汗或者皇帝一樣,認為我自己的法令就是命令,可以推翻以前的任何命令,享有跟法律沒有什麼區別的效果。 羅馬法儘管發展到最後,皇帝可以憑軍事保民官的職能,把他們自己的命令變成法律,但是這些法律仍然不是像東方專制帝王那種單獨可以生效的絕對命令,而是一個必須納入過去上千年時間積累起來的大量習慣法、命令和判例構成的一個巨大的叢體中。 羅馬的法官,即使到最後,它的法學家需要屈從於皇帝的淫威,但是他在判案的時候,仍然不可能憑當代皇帝自己發布的這些判例就直接判,他還必須參考以前早已死去幾百年的那些羅馬先人的各種判例,在古老的先例和目前的命令之間達成一定的妥協。 這就是羅馬法作為法律體系的意義所在。
這種法律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能夠發揮緩衝作用,阻止最橫暴的軍人、皇帝胡作非為的。 這樣的體系在東方,埃及或者其他的專制國家是不存在的。 所以羅馬儘管最後被東方國家腐蝕了、專制化了,但是它即使在最專制化的情況下,即使在羅馬法本身已經演化到最後,變成成文法體系、逐步喪失了早期十二銅表法和習慣法時代的靈活性的時候,羅馬法這個體系本身也仍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說,它是文明殘留下來以後的一個寶貴遺產。
沒有這樣的遺產,後來的歐洲會發展成什麼樣子是不好說的。 因為所有的蠻族都有習慣法,但是,促使蠻族將他們的習慣法當成一種學科來加以研究,用跟研究自然科學沒有什麼差別的手段來研究它的各種邏輯關係,加以整理,這種現像是歐洲所特有的。 我們不要以為蒙古人或者其他征服者沒有自己的習慣法,或者是認為他的習慣法不夠複雜。 你從成吉思汗留下的雅薩法典(The Yassa)就可以看出,他們第一是有習慣法,第二,這個複雜程度也是非常驚人的,複雜到唐律的繼承者可以相形見絀的地步,可以把漢地的那些律學家和注疏家所製造出來的武斷法律體系弄到相形見絀的地步。 但是因為它沒有接觸到羅馬法這種科學思維,那麼它的發展和演變也就缺少了一個重要的刺激因素。 這種因素是羅馬留下,給後世歐洲新文明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遺產。
羅馬普世觀念遺產
另一個遺產就是羅馬的普世觀念。 羅馬帝國在它掌握了在全世界行使的仲裁權力以後,逐漸地使普世正義的觀念和羅馬本身聯繫在一起了。 城邦本身是無所謂普世正義的,只有公民和公民之間才有法律,城邦和城邦之間是隨時可以進入戰爭狀態的,無所謂普遍正義。 普遍正義和普遍秩序的觀念,都是隨著羅馬而來的,最初也是依靠羅馬的片面權力或者片面的秩序輸出來維持的。 在羅馬本身不復存在以後,羅馬教會和羅馬的法學家仍然維持下來了。 即使羅馬本身原先的政治架構已經被搞空了,但是只要這種普世觀念仍然存在、羅馬法體系仍然存在。 新進入羅馬世界的的各種部族就抑制不住這樣的衝動:在一定程度上要繼承普遍正義的觀念,把整個基督教世界看成是一種跟古代羅馬好像沒有什麼區別的一個普遍整體,而這個普遍整體負有維持全面正義、無限正義的特殊義務。全面正義和無限正義就跟邦國和邦國之間所採取的武斷權力是不一樣的:那種武斷權力是需要考慮權宜和成本的;而普遍正義,從原則上來講是不需要考慮權宜和成本的。
普遍正義觀念最終在羅馬滅亡以後,比羅馬滅亡以前發揮了更大的作用。 因為羅馬滅亡以前,羅馬本身還受到整個複雜的國際體系和羅馬本身憲法演變的糾纏,因此它的抽象化程度反而沒有羅馬滅亡以後更大。 在羅馬滅亡以後,特別在十一世紀教會改革之中,羅馬觀念本身創造了一種沒有有體物(Corporeal things)的主權觀念,最終這種觀念變成了整個基督教世界法律革命的基礎。 近代的國家體系能夠產生,主要就是因為十一世紀以後的羅馬教廷製造了一種沒有領土、但是有輸出正義責任的權威體系。 而這種不需要有具體的領土劃分就能輸出正義的觀念,本身也是從羅馬的遺產中產生和演變出來的。
羅馬滅亡以後,在歐洲,從查理曼(Charlemagne)、奧託大帝(Otto I, Holy Roman Emperor)以後,沒有羅馬的羅馬帝國,在整個基督教世界的憲法體系中間不斷地浮動,它把整個歐洲變成了一種沒有固定主權、但是有各種分層權力的一種多層次的超級共和國。 這個共和國有著比任何城邦或者局部國家都要復雜的憲法結構:因為它在原則上講是可以容納全人類的;但是它的憲法傳統又有一定的包容性,它可以容許在這個普遍權利下面,同時存在著各種聲稱自己有各種特殊權利的邦國;而邦國本身又是多層次的。 羅馬正義的普遍體系,對它下面的次級政治單位沒有什麼統一的和必然的要求。 它容許,比如說法蘭西或西班牙各自聲稱它們繼承了羅馬的一部分,也可以容許都鐸英國宣布他們是帝國,而帝國的源泉是羅馬法典。 繼承帝國權利,並不需要撤銷原有的習慣法,而是在承認普遍正義觀點的同時,將普遍正義的行使權賦予國王本身,但同時又容許國王維護原有的封建主義的多層次觀念。
這種巨大的叢體的複雜性使法學變成一種異常艱深、充滿著抽象思維的學問。 東方國家的統治者或他們的大臣沒有必要運用這樣複雜的體系。 在這個體系中間,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學家,即使是學問最淵博的法學家,能夠把他們對羅馬和正義的理解徹底貫徹,他們只能夠在具體的案件和具體的事務中按照他自己的傾向和偏好援引各種不同的先例,同時從各種不同的先例中抽出他自己對普遍觀念的理解,再把這些普遍觀念反饋出去形成新的判例。 所有這些判例的形成,本身都是局部的,但是局部的形成又會造成不斷堆積的新的效果。
因此在中世紀的大學當中,法學是非常重要的課程。 而他們處理法學的方式,本質上來講跟我們現在處理自然科學的方式沒有什麼不同,他們需要搞邏輯方法,搞各式各樣的方法論。 早在近代自然科學產生以前,博洛尼亞的法學家就已經把羅馬法體系變成了一種科學了(11 世紀後半期,已經失傳了600多年的査士丁尼《民法大全》在博洛尼亞重見天日;1088年,著名法學家伊內留斯(Irnerius)於博洛尼亞集結一批羅馬法學者,開始註釋羅馬法原始文獻並講授羅馬法,推動了整個西歐的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產生了“第一種現代科學”即法理學的雛形)。 聖托馬斯(Thomas Aquinas)對教會規則和各種正義原理的探究,實際上是基督教世界的一種通過憲法研究和判例實踐來進行憲法解釋的企圖。 他在基督教世界扮演的角色,非常接近於現在美國大法官通過對美國憲法進行解釋,做出並不是最終確定結果、但是可以影響最終確定結果的那種意見書所發揮的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你就必須把整個基督教世界看成是一種多層次的主權嵌套結構。 嵌套是一個最恰當的解釋方法,因為每一個局部本身都不是完整的,除非在羅馬的普遍觀念籠罩之下,它的正義性都會有所缺憾。 但是另一方面,它跟它周圍的各個結構之間的嵌套,又容許它在自己的小環境當中,按照自己的小生態環境的原則,不斷地產生和發展新的規則。 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歐洲的法典和它的社會結構,才能夠顯示出空前的複雜性。 這種複雜性體現於方方面面,包括音樂、數學、機械工業和其他方面。 如果僅僅從表面上,從地理上和統治形式上來看,或者說是從奢侈品的供應方面來看,歐洲本身似乎沒有什麼特殊優越性,但是如果你把層次和組織的精細度考慮在內的話,那麼你就會發現,歐洲的基因多樣性和規則演化的複雜性比起其他地方要多得多。 這些東西都是古羅馬在它和希臘、地中海整個國際體系的同化過程中給近代歐洲留下的遺產。 如果沒有羅馬這個遺產,那麼入侵地中海世界的蠻族會形成什麼樣的結構那是不好說的。 他們也許會根據入侵的幾個蠻族的不同品系,形成幾種不同的權力結構,而不同的權力結構之間可能缺乏溝通,因此就很難產生像後來產生的那種籠罩整個基督教世界的普遍觀念了。
羅馬給後世留下的另一個遺產就是:混合政體相對於其他政體來說有一定的優越性。 混合政體通過君主、貴族和平民各種成分的相互制衡,能延緩政體本身的衰亡和墮落傾向,維持更長時間。 這種政體後來逐步影響到歐洲的政治觀念。 休謨在討論英格蘭王國的政體就曾經說過:世界上的各個民族當中,只有英格蘭和古羅馬是相似的,它們的憲法是一種植物性的生長,需要經過漫長的時間,把各個部分結合在一起,通過相互的扶持和製約,增加了它的堅固程度;而其他各民族,特別是意大利那些朝生暮死的城邦,就像古希臘那些朝生暮死的城邦一樣,都在極短的時間內,迅速地瓦解了它的製衡體系,逐步走向了民主和僭主政治。
羅馬遺產當中,只有一點是中世紀時沒有繼承或者說沒有辦法繼承的,這就是羅馬最後以一個城邦對希臘各城邦和軟弱的東方國家實行武斷仲裁權這種體系。 這種體係可以說是多國體系本身演化到最後,最先的核心諸國在相互鬥爭的過程中消耗了全部實力以後,才會出現的情況。 比較年輕的歐洲各邦,在十九世紀以前是不可能看到這種情況出現的。 對於他們來說,歐洲列國之間的爭鬥跟希臘時代的爭鬥是差不多的。 各國之間儘管通過各種結盟體係不斷博弈,但是始終能夠維持相對的平衡, 是無需一個外界的至高仲裁者出現的。 這種沒有一個固定中心的平衡,在他們看來是歐洲自由的一個保障。 但是最後,經過了兩次世界大戰對歐洲核心區的破壞,羅馬世界的最後一個特徵終於出現在現代世界,那就是美國對歐洲的保護和對世界的武斷權力。 這種情況,在它本身通過系統內發的演化以前,任何行為主體都不可能預見到或者設計出。
西方的衰落
歐洲在現代所受到的損失,與其說是它在物質上受到了無法彌補的傷害,倒不如說它的憲法結構和民德、民意、追求霸權的意志受到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這種情況也跟晚期希臘是極其相似的。 它喪失了保衛自己的意志,同時,國內政治制度向極端民主化的方式發展,原有的君主制和貴族制的殘餘,逐步地被擠壓、蜷縮到了微不足道的地步。 而民主產生的國民,如果僅僅是一個單獨的邦國的話,它肯定會迅速通過產生僭主或者是通過高福利消耗的方式破壞自身的平衡,使自己無法維持下去。但是在一個國際體系之中,它就有其他的方法可以使自己維持下去了。 歐洲就是這樣,它像古代的希臘一樣,希臘在最後階段,它的憲法之所以沒有崩潰,是因為有羅馬人的干預。 希臘城邦本身如果產生了僭主奪取政權的話,那麼失敗者會向羅馬軍團要求仲裁。 如果希臘人沒有意志來保衛自己安全的話,那麼羅馬城邦可以替希臘人保護自己的安全。
希臘人實際上是自己已經不用做太多事情了,只需要分發自己的福利,再把先人的遺產開發作為旅游資源,向比較邊陲和土鱉的羅馬人出賣文化。 其實這正好是現代歐洲人所做的事情。 他們的工作實際上就只剩下維持本國的福利制度,保衛自身安全的任務大部分都通過北約而移交給美國。 而它自己贏得美國尊重的方式,就是它的歷史遺產。 因為歐洲畢竟是美國的歷史源泉,正如希臘畢竟是羅馬的歷史源泉。 羅馬對埃及可以無情地實施武斷權力,但是對希臘卻總是要手下留情的,因為它自己的文化之根在希臘,它的憲法源泉在希臘。 無論希臘各城邦的道德水準衰退到怎樣的地步,羅馬總是沒有辦法完全捨棄它。
像波里比阿(Polybius)這些人就說,羅馬雖然沒有腐敗,腐敗畢竟是極少的個案,但是希臘的官員們如果找到為國家辦事的機會,基本上可以肯定,人人都會把它用來為自己的黨派服務或者為自己的私人利益服務的。 這種現像你從紙上的憲法是看不出來的,你只能從人民的德性或者說是從歷史演變的發展階段來看。 像近代的希臘,它的政治結構和北歐的國家和美國也沒有明顯的差別,它們都是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但是無可否認的,希臘的無論哪一個黨派,都已經習慣於把整個國家機器當作分贓的機構了。
像教師和公務員這種領乾餉的人員,本身就是希臘兩大政黨的主要的選票倉,希臘的各主要政黨為了維持這些人在選舉中給他們的支持,容許對他們採取各種無限的社會主義政策。 例如完全取消了考績制度,允許他們自動晉升,無論師範學院畢業了多少教師,國家都必須照常錄用,他們的晉升和成績,不按照本身的成績或者其他方式來計算,純粹按照年資來計算,也就是說你只要是師範學院畢業,國家就非要雇傭你不可,然後必須按照你自己的年資,一年一年地給你漲工資。 其實你什麼也不用做,做得好和做得壞完全一樣。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強大的教師工會就會在選舉中間跟你作對。
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民主制度就變成一種社會主義的分贓制度了。 波里比阿時代看到的希臘人就是這個樣子的。 可以說他們在伯里克利時代以前並不是這樣子的,那時的希臘還有蠻族的血性,他們的公民戰士仍然是很強悍的,福利仍然是比較少見的,而且確實是給有功的傷殘軍人準備的。 但是等到羅馬人來的時候,希臘人已經習慣於失敗,習慣於被征服,習慣於武斷權力。 如果羅馬人像他們在內戰時一樣,運用戰爭權力強迫希臘人出錢的話,希臘人沒有任何反抗的餘地。 但是羅馬人如果出現親希臘者,像弗拉米尼烏斯(Titus Quinctius Flaminius)這樣的親希臘者,盡可能地恢復希臘人的憲法,保護他們的話,那麼他也得不到希臘人的善意回報。 希臘人會像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老賴一樣,盡可能地消耗羅馬的政治資源而不給任何回報,把羅馬人的保護當作自己發財致富的依據。
如果後期的希臘還能起什麼作用的話,那它就是起一個博物館的作用。 羅馬的百萬富翁會像美國人遊覽佛羅倫薩一樣,跑到希臘來見見世面。 如果沒有去過希臘轉一轉的話,那麼就說明你文化程度不太高。 儘管希臘本地的人已經變成跟要飯的人差不多,依靠這些百萬富翁發小費、打賞來維持生活了,但是他們的祖先仍然是值得尊重的,羅馬人會不斷來參觀這裡。 像哈德良皇帝(Hadrian)這樣好古成癖又是憲法學家的角色,他就會覺得,無論如何,不管希臘國民本身墮落到什麼樣的程度,他們的憲法形式本身還是體現了以前亞里士多德時代高度精密的憲法學研究的成果,這些憲法研究對羅馬是有極大的價值的,必須像維持古物一樣,必須像法國人重修亞眠的教堂一樣,盡可能把它修復起來,盡可能地把它恢復到古典時期最黃金時代的狀態。
哈德良皇帝就曾經費了很大的力氣,恢復雅典過去的共和憲法,希望它能夠恢復過去的盛況。 當然這是不可能的。 他實際上是給自己做了一個玩偶。 儘管雅典仍然是在同樣一個地方,雅典的憲法已經恢復到古代的憲法形式,但是,雅典的居民再也不是古代那些居民了,他們已經變成跟羅馬城的“麵包與競技”那些無產者差不多的墮落人群。 他們所希望的,就是出售他們的歷史資源,盡可能地博取羅馬人的歡心,或者說是利用羅馬人比較驕傲的性格,通過耍賴的方式剝削羅馬人,為他提供秩序,為他提供各種資助。
二戰以後的歐洲實際上是一步一步走向了這個階段。 冷戰對於美國來說是一個重大的勝利,但是對歐洲並非如此,對歐洲來說實際上則是暴露了歐洲本身相對衰弱:蘇聯還在的時候,它的相對衰弱還不明顯,蘇聯的刺激對它維持自身的政體還有一定的作用;蘇聯解體以後,歐洲國家基本上是對於保護自己安全都不再放在心上了。 美國對北約的軍事貢獻值大概超過了四分之三;而歐洲本身呢,即使事情是發生在歐洲,而且找出處理方式是歐洲本身的事情,卻始終要依靠美國出錢出力,像科索沃戰爭、南斯拉夫衝突,始終是這樣的。 歐盟要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調解和仲裁前南斯拉夫各共和國之間的糾紛,但是真到需要執行的時候,他們必須求助於美國軍隊。 儘管形式上講是由北約去執行他們的判決,但是實際上北約當中真正最有行動能力的仍然是美國人,歐洲其他各國祇是像徵性地跟著美國人去走一走而已。 這種搭便車式的邏輯跟過去希臘人利用羅馬人的方式是一模一樣的,它反映了一種很可能是不可逆的過程,逐步地將擁有古老歷史的歐洲,像古老的希臘一樣,變成一種依附於最後的邊陲國家 — — 也就是美國或者羅馬的一個寄生性的體系,最後的用途也無非是給美國的憲法或者其他形式提供一點參照物而已。
美國的羅馬性一
但是這個遊戲只能適用於希臘羅馬內部。 在希臘羅馬世界以外,在跟羅馬和希臘沒有文化上、憲法上的承襲關係的外部世界看來,希臘、羅馬從形式上看起來仍然是一體,正如當代世界的美國、歐洲在非西方、非基督教的世界中看起來仍然是一體一樣。 美國或者羅馬,實際上就代表了整個西方,它享有的無論是軍事力量還是其他方面的力量,比除它之外的整個世界還要大得多,以至於它只要高興的話就能夠把自己的單邊意志強加給任何一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希臘和埃及時代曾經出現過的形勢又重新出現在當代世界。
對於很多國家,例如拉丁美洲的小國,像海地或者格林納達那樣的小國,對於它們來說,最重要的國內事務和外交事務是什麼呢? 就是到華盛頓去搞院外遊說。 如果塞德拉斯將軍(Raoul Cédras)和阿里斯蒂德總統(Jean-Bertrand Aristide)發生了糾紛,那麼他們的糾紛到底誰對誰錯,符合不符合海地的憲法,這件事情歸根結底是要在華盛頓作出決定的。 不管在海地國內誰把誰趕出去了,但是最後,等到華盛頓作出決定以後,華盛頓會派出他的軍隊,把他認為是合法的一方強行送回國內。 海地憲法的最高仲裁者是誰呢? 不是海地的憲法法院或者最高法院,而是美國。 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冷戰時期的韓國。 韓國從形式上講是一個獨立國家,但是它內部的憲法的最終仲裁者仍然是美國。 軍政府最終之所以決定要還政於民,之所以沒有堅持它本身最高法院會容許他繼續存在下去的威權體制,關鍵點還是因為,無論韓國本身的最高法院作出了什麼樣的裁決,真正的仲裁仍然是在美國。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台灣的蔣經國政權,它本身並不是從自身的邏輯發展下去的,而是因為它內部博弈的各方都很清楚,最後的裁決者仍然是美國。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發揮了什麼作用呢? 它是一個事實上的仲裁者。 從成文法的角度來講,這個仲裁權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但從事實上講,沒有這種仲裁權的話, 整個國際體係就要垮台了,大多數美國之外的小國自身的憲法結構都無法維持。 美國必須輸出秩序,就像太陽光必須照耀地球一樣。 你不能說按照形式上的原則,大家應該獨立自主,實際上像菲律賓、台灣或者韓國這些國家,只要美國收回了它輸出的秩序的話,整個東亞國際體系和它們國內的憲法體係都要陷入崩潰的狀態了。 而它們自己承擔不起這樣的成本,美國同樣也承擔不起這樣的成本。 無論你形式上的法律體係是怎樣的,如果在一個地方,它內部產生秩序或者輸出秩序的能力比較弱,而其他地方產生秩序和輸出秩序的能力比較強的話,那就像是一個地方的氣壓高,另一個地方的氣壓低一樣,氣壓高的氣流一定會向氣壓低的地方流動,你頂多只能選擇一下流動的形式而已。
隨著冷戰的結束,世界的單邊主義性質是迅速提高了,也就是說它很像是西塞羅時代的羅馬,形式上的多國體系和實質上的羅馬體系之間的矛盾變得非常明顯。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歷史經驗,要整合這樣的國際體系,就必須把習慣法和業已存在的成文法協調起來。 因為如果不把現有的實際在實施、但是沒有納入正規國際法體系中的各種力量統統轉化為正規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國際體系的平衡早晚是會無法維持的。 國際體系的平衡無法維持,那麼在需要干涉的時候,成本會更高,形式會更加紊亂。 由於近代歐洲的國際法跟古代羅馬時代的萬民法一樣,也是一個無數慣例形成的叢體,所以現在的問題就是,這些叢體在什麼程度上能夠盡可能地透過現有的各種仲裁機構,一方面能夠反映二戰以後國際體係不斷演化的現實,另一方面又能夠留下足夠的彈性和靈活性,使這些新的規範生成機製本身能夠得到保護。 如果這些事情做不到的話,那麼我們可以想像,在過去威斯特伐利亞體系(Westphalia system)時代,也就是相當於希臘時代,各國平衡還能夠基本維持的情況下留下的遊戲規則,必然要面臨著氣壓撕裂的一場風暴。
美國的羅馬性二
對現代世界來說,羅馬和美國的相似性是很明顯的:美國內部的政治力量並不見得希望把美國的遊戲規則投射到外部去,因為輸出秩序對於它來說是一個額外負擔;當年羅馬的元老院也不是很希望額外的負擔仲裁希臘和其他各邦的法律義務,充當這個最高法院。 但是最終等到這種仲裁無法避免的時候,那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輸出秩序本身是需要耗資本的,最終你不得不把這種消耗資本的過程加以穩定化和合憲化,也就是說,羅馬必須運用它自己的普世權力,從需要依賴羅馬秩序輸出的各邦當中收回成本,然後這個體系才能夠長期運轉。 這樣的情況其實在海灣戰爭的時候也已經出現了。 美國如果要出兵到海灣維持秩序的話,那麼一方面,海灣的產油國因為接受了這個秩序輸出,必須對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支付一部分費用;另一方面,主要依賴海灣石油的國家,特別是日本、韓國這樣的東亞國家,它也必須為美國軍隊支付一部分費用。 因為美國軍隊保衛的並不是美國自己的利益,而是石油運輸線,其中既包括中東產油國的利益,也包括東亞用油國的利益。
美國願意或者能夠單方面輸出秩序而不大求回報的地方,實際上也就只限於歐洲或者說希臘,這是因為美國本身的憲法結構依賴歐洲的歷史根源、羅馬本身的憲法結構依賴希臘的歷史根源的緣故;但是在歐洲和希臘以外的世界,這樣的情況是不存在的。 羅馬或者是美國早晚會通過某種手段,像他們目前以非正式和零星的方式進行的秩序整合,加以正規化或常規化。 如果不是這樣做,國際體系本身就會很難維持下去。 例如北約在冷戰結束以後,在歐洲已經發揮了一種類似司法仲裁的權力。 在北約開始的時候,它只是北約國家本身的一種內部防衛的集體安全體系,它只保衛北約成員國的安全,對北約以外地方的秩序本身不負任何責任。 但是通過南斯拉夫衝突、科索沃戰爭, 以及現在的烏克蘭衝突樹立的先例,美國及其盟友實際上已經可以對集體安全體系覆蓋以外的地區發揮一定的仲裁權。 這個仲裁權雖然還沒有強大到相當於判決的地步,但是已經足以造成這樣的路徑約束式的條件,以至於你如果忽視了這個體系的仲裁,你將來的日子會很不好過,如果你遵循這個體系的仲裁的話,你做事的成本就會低得多。
這樣的仲裁權,雖然本身還不具備正式法律的權威,但它已經享有一種準習慣法的地位了。 只需要把它稍稍升級一下,就可以納入國際法和習慣法,就可以作為習慣的一部分,構成以後行動的參考和先例。 因為後來的國際體系的演化是強烈地受到原先先例的約束的,所以像波斯尼亞危機(1992 年4月-1995年12月,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穆斯林、塞爾維亞和克羅地亞三個主要民族圍繞波黑前途和領土劃分等問題而爆發戰爭,在北約的軍事介入下,各方簽署了代頓協議。該協議規定,波黑由穆克聯邦(佔領土的51%)和塞族共和國(佔領土的49% )兩個政治實體構成,它們各自擁有自己的政府、議會、軍隊和警察部隊。為監督協議的執行,國際社會還向波黑派駐了擁有廣泛權力的高級代表和以北約為首的駐波黑多國穩定部隊)、科索沃危機這樣的行動,一旦形成先例,就會對烏克蘭危機或者格魯吉亞危機或者今後的類似事件形成一定的約束。 後來的決策者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有極大的可能性,因為以前是這麼處理的,所以以後也要這麼處理。 不要說是在歐洲,即使在非洲這樣的地方,像索馬里危機(1992年,聯合國派出維和部隊前往索馬里,監督各部落停火,並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索馬里勢力最大的軍閥法拉赫·艾迪德襲擊了維和部隊,安理會授權抓捕艾迪德,但進展不順,此後又發生了“黑鷹墜落”事件,克林頓總統決定撤出索馬里)或者盧旺達危機(1994年4–7月,盧旺達胡圖族人對圖西族人進行屠殺,先後約有80萬至100萬人死亡,“黑鷹墜落”的陰影使得美國不願再進行同類干預)這樣的人道主義災難,本身就會對以後的美國和聯合國和全世界處理非洲危機的程序產生極大的影響。 克林頓政府處理盧旺達危機,就嚴重地受到了以前索馬里危機的影響。而盧旺達的人道主義災難發生以後,非洲再發生戰亂又要嚴重的受到盧旺達人道主義危機的處理先例的約束。 這樣的先例不斷地積累下來,逐步就會形成國際社會的一種規則產生體系。
在東亞,韓國、台灣、菲律賓這種不具備完全維護自身周圍秩序能力的地方,美國的軍事和政治干預也構成了一種通過不成文的解釋輸出秩序的過程。 像日美安保條約(1951 年9月8日,日本與美國在舊金山簽署。要點有:美國有權在日本國內及其周圍駐紮陸海空軍;根據日本政府的請求美軍可以鎮壓日本發生的暴動和騷亂;美軍駐紮條件由兩國間的行政協定另行規定。1960年1月19日,簽署《新日美安全條約》,加強了日美軍事同盟關係。1970年到期後,日本政府通知美國政府,宣布自動延長。2014年奧巴馬訪日期間,首次明確表示釣魚島適用於《美日安保條約》), 在96年以後的歷次解釋、修改的過程中間,就不斷地把它的適用範圍向南海、向東南亞方面不斷地延伸。 延伸的理由是,這個安全體系相對於北約在歐洲安全體系中發揮的重要性來說,基本盤是太小了,如果不能把日本、穿過南海、通向馬六甲的那條航線上的主要地區覆蓋進來的話,這個安全體系本身是不完美的。美日聯盟在這個區域內,實際上發揮了通過條約解釋對這些地方實施秩序輸出和仲裁的任務。 而這個秩序輸出和仲裁不斷通過其他的機制,把有能力介入這個區域的強國拉進來,例如印度、澳大利亞諸如此類的國家。
希拉里本人的外交政策就是要建立一個四邊形體系,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和印度,這個四邊形體系構成亞太印度地區集體安全體系的中心。 而這個集體安全體系在東亞這個生態位上起到的作用,非常接近於北約在東歐起到的作用:它本身就像是一個生態網的骨架,骨架本身先要搭建起來;那麼各小國通過它們跟這個骨架之間的各種互動關係,就會沿著這個骨架,不斷地產生新的慣例;新的慣例產生和積累到一定程度以後,這個集體安全體係就會羽毛豐滿。 它會像北約一樣,通過最初比較有限和具體的任務,逐步發展到一個更完善、更規範的仲裁體系。 而這樣的仲裁體系在歐洲、東亞、非洲和世界其他地區不斷地建立起來,又通過美國本身聯絡起來以後,自動地就構成一個準萬民法的體系。
總結部分
如果我們也像西塞羅時代的羅馬人一樣,能夠回過頭來看過去幾百年的發展的話,那麼我們就能夠看到,這個植物一樣生長的過程,最終把原先分割的小體系變成一個共通的聯合大體系,而這個大體系最終將會變成世界憲法的基礎。 當然,像生態環境一樣生長出來的體系,它的發展是緩慢的。 如果你在這個過程的正中間去看,是不容易判斷它的發展傾向的。 但是如果你把視線拉長到超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過程,那麼這個發展趨勢仍然是很明顯的。
從十九世紀的歐洲,經過兩次世界大戰到冷戰結束到現在,這個時間雖然沒有羅馬萬民法形成的幾百年那麼長,但是也有一百多年。 這一百多年發生的趨勢,它的主要特點,也已經非常接近於格拉古時代以前的羅馬在國際體系中發揮的作用。 在最早的時期,在老加圖(Cato the Elder)的時代,也許羅馬人還能夠通過採取孤立主義的手段退回自己的老家去,不再幹預意大利以外的事務,讓整個東方和埃及自己去博弈和演變。 美國呢,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它也是有極大的機會退回它自己的意大利,也就是說退回孤立主義的美洲去,讓歐亞大陸和世界其他地方去自己博弈。
但是經過了此後幾十年的演化,我們現在已經可以看出,儘管具體的細節上面的演化我們不能夠一一搞清楚,但從整體上來講,大方向是不可逆的:美國的憲法結構和尚未形成的世界憲法結構之間的相互纏接已經發展到不可逆的地步。 儘管某些具體的措施可以修改,但是將來的整個趨勢一定是,以美國為主要動力的歐洲、東亞、 非洲和其他地區形成的各種規範生長體系,逐步地跟美國本身的憲制纏接起來,最終變成世界憲法的基幹部分。 從格拉古時代到西塞羅時代,羅馬的歷史、羅馬的憲法和地中海世界其他各城邦的憲法和國際局勢也是用同樣的模式摻雜起來的。
你可以說,這個體系在最開始的時候是由各國組成的一個國際體系;在它結束的情況下,就由一個超國家體系變成一個帝國聯邦的結構。 這個結構跟歐洲封建結構是恰好相反的:你可以說查理曼以後的歐洲封建、神聖羅馬帝國的歐洲封建,它開始的時候是一個帝國聯邦的多層次多元體系,然後在逐步博弈和演化的過程中間,產生了以民族國家為基幹的多國體系;但是十九世紀以來的歐洲和晚期的希臘羅馬,走的是一個相反的路程,把多國體系逐步地整合起來,整合成為一個超國家的帝國體系,帝國將會通過博弈產生自己的憲法體系。
如果我們有足夠多的樣本,也許就會像斯賓格勒那樣來考慮:這樣兩種演化體係是不是就代表了文明產生、成熟和衰落的過程? 也許基督教歐洲最初的那些演化和希臘阿伽門農時代直到雅典衰亡以後那個時期的演化,本身就體現了一個剛剛從野蠻進入文明的體系演化的衝動;而希臘晚期最後演化到羅馬帝國的過程,跟十九世紀歐洲演化到現在的美國世界的這個過程有很多相似性,是不是反映了一個極度成熟的文明不可避免地要通過整合走向帝國化的衝動? 但是,因為歷史不像自然科學那樣可以重複,而我們所能夠運用的樣本是極少的,所以在相似性和必然性之間,你仍然不能夠下一個絕對的判斷。
但是,不能下絕對的判斷並不等於說趨勢是不可預測的。 類似的現像有它自動演化的力量,不可避免地會迫使它的各種演化主體,即使違背自己的意志,也越來越深地捲入演化的圈套。 像弗拉米尼烏斯以後的羅馬,無論你對希臘內部那些猥瑣的政治鬥爭多麼厭煩,你也已經很難放棄對希臘實行仲裁的責任了。 對於現在的美國來說,科索沃以後的歐洲,它已經不可能放手了。 現在的東亞,無論在法律上是怎麼樣的,已經不可能沒有美國海軍的維持而能夠維持秩序了。 未來的博弈,肯定就是要圍繞著現有體系的維持和挑戰所展開。
而正如羅馬體系在它深入發展中的情況一樣,維持者和挑戰者造成的合力,實際上都傾向於加強這個體系。 如果沒有安條克(敘利亞)和托勒密(埃及)家族繼馬其頓以後發起的挑戰的話,那麼羅馬權力是不是能夠籠罩整個東方還很難說,因為羅馬沒有主動去維持秩序的動機。 但是挑戰必然失敗,失敗的結果就是羅馬為了避免無政府狀態,必須把它的權力伸張到原先伸張不到的地方。 如果挑戰成功,那麼羅馬的盟友們為了反對這些地方性強國,為了避免被這些東方國家所吞併, 像帕加馬(公元前281–133,希臘化時期古國,位於小亞的西北部。為了在塞琉古、馬其頓和托勒密埃及之間求得生存,它不得不投向羅馬)這些小國,必然要更多地依賴羅馬的保護。 這樣的循環過程實際上有反復加強的作用。 無論某一個具體事件是向哪一方向演化的,但它造成的長期結果都是迫使羅馬或者美國必須更深地介入這些地方。
而更深的介入又要更多的消耗它本身的政治資源、經濟資源和其他資源,這些資源都是需要索取和回報的。 經濟方面的索取和回報反倒是比較容易安排的,但是憲法和規則方面的馴化,則是一個更加微妙的問題。 怎樣才能把世界本身的習慣法演變成羅馬法的一部分,使萬民法和羅馬法本身得到適當的融合,同時又不至於使這個體係因為完全統一而僵化、失去生命力呢? 這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微妙的問題。 羅馬人在這方面,可以說處理得比東方各專制國家要好得多,因為羅馬法本身體系還能夠維持。
但是即使如此,羅馬法和萬民法的融合,實際上導致了羅馬本身憲法體系的緩慢退化,本身也付出了極大代價。 在未來世界的內部,世界各地遊戲規則對美國本身憲法體系的侵蝕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像歐洲這種情況,歐盟那種大型的官僚體制和福利制度,很容易,即使僅僅通過示範作用,對美國的憲法就會產生影響。 像奧巴馬的醫療保險改革,無論它本身是什麼意思,它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既然大多數發達國家,主要就是歐洲國家都有類似的體制,那麼為什麼美國人不應該搞一下呢。 這相對於古典世界,就等於是,腐敗的希臘向野蠻和健康的羅馬輸出它自己的秩序,從而發揮了腐化羅馬憲制的作用。
同樣,羅馬如果在東亞這些沒有能夠自衛的地方收取他們在經濟上的利益,替他們維持秩序,那麼其效果實際上就相當於羅馬軍團在埃及和敘利亞實行仲裁權,它必然會產生出像麥克阿瑟這樣的人物:這樣的人物在美國國內憲法體系中只是美國政府和人民的一個僕人;但是他在日本,所作所為就像是天皇本人的攝政者一樣,他對待其他國家的君主和政府,彷彿自己是獨立國家的元首一樣。 像安東尼這樣的將領就是這樣的:他一旦回到羅馬,他必須向最窮困、最卑微的羅馬公民和普通士兵卑躬屈膝,把他們叫做兄弟和公民,許諾把遺產分給他們,在選舉勝利以後給他們什麼好處,才能夠讓他們支持;但是同一個安東尼,只要出了羅馬的城門,到了東方,他對東方那些君主就享有生殺予奪的大權,哪怕那些君主個人聚斂得到的財富比羅馬的任何政治家的財富多得多,甚至比羅馬國家本身聚斂的財富多得多,但是他們在羅馬軍團的每一個中級軍官面前都要瑟瑟發抖。 這樣的落差就造成一個壓力,就是使得勝的將軍有可能征用東方那些沒有戰鬥力但是財富很多的地方的資源, 回過頭來破壞羅馬的憲法結構。
美國的秩序輸出一旦變成,它就變成世界上其他地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實際上,美國憲法和未來的世界憲制將來必然要面臨這樣的挑戰,也就是美國在國外的存在和它國內的選民團體,早晚要面臨如何在世界秩序中分享權力的問題。 這個分享權力的製度性安排,最終也會成為未來世界憲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如果不把這些因素考慮進去,你對世界憲法的思考就完全是過時的。 可以說我們現在大多數學者的憲法研究或者國際關係研究,考慮的其實都是一些本質上已經過時的問題,就好像是你在西塞羅以後的時代,仍然根據亞里士多德的邏輯去考慮已經沒落的各個希臘城邦的憲法結構一樣。 其實,未來的憲法結構,最重要的部分正在生成之中,而你看不見,因為你自己的認知體系認識不到這些東西。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