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統與民國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6 min readSep 27, 2016

--

Magna Carta 大憲章 (1215)

法統這個詞包含了兩層含義。法統是依據憲法的統治。依據憲法的統治引出一個反義詞,就是武斷之治,是不依據規矩辦事。武斷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單方面的,我不和你協調,不經過你同意,向你要錢,這種單方面的行為叫做武斷。另外一個含義是任意的原則,因為法統代表根據憲法統治和規範的統治,任意的統治是不根據規範的,武斷就包含這兩種含義。舉個例子,現在2020年還沒有到,但是我們可以預期,在2020某月美國又要履行憲法大選了,之所以能夠這樣判斷,是因為美國憲法給我們一種穩定的預期,我們知道到一定的時期,新的大選還要舉行的,這是法統的含義。

第二個含義,「統」是過去和未來的連續性。以前的法律和後來的法律具有連續性,彼此之間沒有一個突然的中斷,這就叫做統。所以,法統,一是憲政,二是具有延續性的限制,能夠保證過去和未來的銜接,保證這兩點就是法統。

法統最好的例子還要看英國,英國法統在《大憲章》以後從來沒有中斷過,法國不一樣,法國斷了好幾次,所以從法統的意義上法國又比英國欠缺了。民國是發生政變極為頻繁的時期,比法國多得多了,所以成文法屢次被中斷。那麼,我們為什麼還要考慮法統呢?

因為中斷法統也包括兩種層次,一種層次是,雖然技術意義上和文字意義上的憲法被中斷,但不成文的、更深層的高級法或者稱之為規範性條件的東西仍在,足以對後來的憲法形成路徑約束。比如說,具體的憲法可以中斷,但新憲法的制定仍然要和原有的憲法一樣,遵循某些先於憲法存在的背景條件,只要這些背景條件仍然存在而沒有中斷,我們仍然可以說:在更深層次上,法統仍然存在。用這種定義來看,泰國軍政府雖然政變了好幾次,但泰王朝的法統沒有中斷。因為首先王室地位沒有動搖,國會由民選產生這種方式也沒有動搖。動搖的只有上下議院產生的方式,但這都是細枝末節,不管你這兩院怎麼產生,只要泰王朝過去是立憲君主國,現在仍然是,法統就沒有改變。

像袁世凱這樣的革命並沒有中斷民國的法統,因為他搞的新憲法只是把政體由責任內閣改成總統制。即使袁後來想稱帝也只是想建立立憲君主國,而不是回到過去的君主專制統治,所以,法統在這時尚未中斷。法統最終毀於馮玉祥的首都革命。馮玉祥認為,國會政治本身就是錯誤的。我們要中斷法統,重新開始。以前的政治失敗就是因為國會政治本身不好。我們不是要改進國會政治,而是要以革命的行動推倒重來。這和段祺瑞的馬廠誓師就不一樣了,他趕走張勳以後還要恢復原來的約法。他趕走黎元洪以後,召開了新國會。新國會和舊國會雖然不同,選舉中有舞弊現象,但他還是承認國會是有必要的,必須制定憲法來統治國家。所以雖然成文法中斷,但高級法沒有中斷。首都革命後,原來的議員在京津等地集會抗議執政府這種做法,最後一直拖延到1927年和1928年,被當時的政府用武力加以解散。這件事情在近代史上基本上不提,是很奇怪的事情。因為國會是國家最重要的權力機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要求維護憲法的機關被解散,這是憲政的失敗。這就像我們要記載一個帝國的歷史,不能說末代皇帝退位這件事情提都不提,這是很不正常的事情,但我們居然不想讓讀者知道民國的法統什麼時候結束的,其實這個時間是很好考察的。

事情本身很好考察,卻不把它記錄下來,就是因為我們現在已經把法統看成一種無關緊要的事情,覺得憲法以及憲法背後的高級法,跟普通法律沒有什麼區別,失就失了,沒有什麼大不了的,這是大錯特錯。法律的權威,有一多半就來自於習慣的權威,它之所以是權威,在於它能夠長期實施。如果我制定法律,今天我在的時候實施了,明天我下台就不能實施了,那麼這個法律的權威就喪失一大半了。憲政不能保證穩定性,憲政的優越性也就喪失了一大半了。所以,憲政和法統必須是共生的,沒有統光有憲,良好的治理體系是不能實現的。馮玉祥的首都革命和其他歷史事件的不同之處在於:他不僅要毀法,而且要斷統。同時孫中山在南方的政府也改變了原先的意見。孫中山曾經是要求護法的,當然他是要求維護民國元年的約法。不管是民元約法還是1923年的正式憲法,都有共同的特點。儘管細節上有各種各樣的差別,但二者都確定了議會民主制的共和國,這個基本點是共通的。孫中山也好,或者其他人也好,不管維護哪一部具體的憲法都可以說是維護法統,因為他們都在維護議會民主制這個根本性的原則。

但就在段祺瑞和馮玉祥進行首都革命的同時,廣東國民政府也採取了革命行動。他宣佈國民黨的中央委員會代行國會職權,廣州不再召開非常國會了。雖然非常國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說法定人數不足的問題,但基本還是要維護國會和憲法的。而中央委員會代行國會權力,就說明國民黨和中華民國是同樣的東西,擁護國民黨和擁護中華民國是一樣的。這是一個劃時代的、具有鴻溝意義的革命行動。後期的國民黨更像是蘇聯共產黨,而不是早期國民黨、進步黨這樣的議會政黨。儘管它承襲了早期國民黨的名義,也接受了很多早期國民黨的元老。因此後來的廣州國民政府不再是護法政府,反倒以革命政府自居。

當然孫和列寧有些重大的不同,他認為:儘管暫時我需要革命,但在遙遠的未來,憲法還是有必要的,經過軍政以後,我們最終要達到憲政這個階段,這是列寧和孫的區別所在。正因為有這種區別,國民黨在訓政結束以後召開國大的時候,說,我們不是要講舊法統,而是舊法統被帝國主義所劫持,我們要搞一個更新的法統,所以,這個國會應該比北洋政府那種有產者產生的國會更具有全面代表性。在這個國民代表大會的主持下,我們要制定一部五權憲法。這就是1947年憲法開闢的新法統,後來被蔣介石帶到台灣去了,民進黨雖然有執政的經歷,但他們也是宣誓效忠這個憲法的。所以,它具有一定的連續性。這種連續性可以體現於某些具體的人物來看看,例如像居正這樣的人物。他對《鄂州約法》起到一定的作用,是宋教仁的同事,參加了國民黨早年的國會政治活動中。如果國民黨徹底的摧毀法統,而且實現永久性的一黨專制,他這一批人就會退出歷史舞台。但事實上他在北伐戰爭還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當過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名義上還是和立法院平行的機構。所以,他們理論上還是接受了權力制衡的原則,即便有蔣介石這種的軍事強人的事實權力。這就是為什麼後來南京國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新的原有的訓政的國民政府可以理直氣壯把自己改名為中華民國的政府,宣佈行憲。

我們可以把前後兩期的民國看成兩個獨立的法統,儘管他們都叫做中華民國,卻代表了兩種不同的政權。第一個是尊重條約體系和西方立憲原則的政權,這個政權在名義上和憲政沒有大差別,但動不動就發生拉美式軍事政變,軍事政變或多或少會影響統治。第二個民國是介於蘇聯和西方的中間狀態。孫中山不得不接受列寧式革命的原則,但訓政使我們具備了行憲的條件以後,最終仍然要實現林肯那種共和國。法統這種內涵不僅體現於法律,也體現於居正和吳經熊這些人物的經歷。這就是民國法統的實際意義。

本文節選於2014年馬勇教授與我的對談

--

--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Written by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Historian | 《遠東的綫索》、《經與史》作者

No response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