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的理論與組織
伊瑪目安薩里的《法源薈萃》第一卷294頁解釋人肉盾牌和恐怖主義,大意是為了消滅恐怖份子而導致人肉盾牌死亡,不屬於謀殺。這就是因時造法的一種,istihsan或優選。優選不可能有統一的意見,教法學家自古以來就沒有統一標準。只有包養和專政所有教法學家的列寧主義組織技術,才能實現統一。
教法學家的統一程度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各人自說自話。流亡西方的教法學家,大體上屬於此類。無論他們的弟子做了什麼,或者沒有做什麼,如果本人始終動口不動手的話,實際上不可能出現蘇格拉底式審判。
第二,沒有列寧黨的伊斯蘭國家通常有自己的伊斯蘭學者委員會。這樣的機構經常壟斷國立教育,有時可以對民間的學派展開事後迫害,但沒有能力事先阻止委員會不贊成的學派出現,也沒有能力阻止異己學派獲得國家以外的資助。
第三,列寧主義組織統治的伊斯蘭國家。他們不僅能夠確定正統理論,而且有能力事先消除異己學派產生的可能性。他們在革命成功的初期,就會導致舊社會的大多數學派領袖流亡海外。以後零星產生的異端分子,通常會在發展到沙龍小組的層次以前遭到毀滅。
理論本身的激烈程度,跟專政的破壞性幾乎沒有相關性。強專政機器的官方理論,往往來自溫和派的師承。弱專政或流亡者小團體的理论,反而可能來自激烈派的師承。而且溫和激烈的分類法,本身就不得要領,以偶然和次要的特徵為標準,得出的結果必然極不穩定,彷彿把建築物分成冷色建築物和暖色建築物,其實只要刷一層漆就能顛倒雙方的位置。
儒家社會的伊斯蘭化,阻力不會很大,因為產生教法學家的階級,精確等價於指手畫腳的清流太學生。差別在於教法學家的門檻比儒家高,不懂亞里士多德就會混不下去。
阿拉伯酋長的封建主義發育不全,轉化為破壞性的宗族鬥爭,是他們和日耳曼酋長的主要區別。吳越士大夫和滿洲貴族的關係,比較接近教法學家和突厥軍事領主的關係。教法學家無論在阿拉伯武士還是突厥武士面前,都代表了政體當中的民主成分。
伊斯蘭不是缺乏民主,而是一開始就攜帶了強大到足以壓制封建主義發育的民主化因素。俗稱的西方民主優越性非但不是民主,反而是民主發育遲滯的封建殘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