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習慣法與自治社團(三)
2015年8月27日北京愛道思講座
有很多人以為,文明和溫和的司法是近代以來的產物,古代的司法是極其殘酷的。其實不是這樣。什麼人能夠司法殘酷呢?就是古代的絕對君主國的司法是殘酷的,教會法庭的司法也是比較殘酷的。因為它的法庭相對於訴訟當事人來說是掌握了絕對權力的,它可以用科學方法去探究真相。刑訊逼供實際上是探究真相的科學方法之一,它本身又代表了聰明的知識分子想要從不可知的表象中間探究事實的一種方式。大家不要以為刑訊逼供就是胡亂亂打人,不是的,它也是,像宗教裁判所搞的刑訊逼供,也是有科學程序的,是由精通羅馬法的專家主持,由善於察言觀色各種跡象的人,觀察各種人在撒謊時的各種不同表現,對於不同階級、不同學問、學問大小不同、宗族習慣不同的各種人有詳密的觀察程序,那都不是胡亂搞的東西。但是即使這樣,其實它製造的冤假錯案反而更多。而普通法法庭是完全不搞這一套的。它所承擔的就是自由人和自由人之間的訴訟。自由人是不能打的,就算有罪了,你頂多是把他殺了算是了事,你不可能打他。
雙方之間的訴訟,與其說是一個搞清真相的過程,不如說是一個政治選擇。誰能打贏官司呢?就是那些能夠爭取最多證人的人。誰能爭取最多的證人呢?那就是平時在鄉裡面名譽比較好或者是動員能力比較強,一般來說一呼百應、大家都肯爭取你的這種人。所以,一次普通法的審判,由陪審團主持的一個審判,它與其說像是我們所想象的那樣,以弄清真相為名的司法活動,倒不如說是衡量雙方政治影響的一次政治較量。一般來說,能夠動員最多的鄰居和父老支持的一方,是肯定贏的,無論你的證據是多是少,證人多,那你就是證據最強的。任何證據都比不上是自由人的證言來得有價值。你也可以說,像這樣的法庭其實有點像競選活動,訴訟雙方就像是兩個候選人在爭奪選票,爭奪到當地選民選票最多的一方,差不多就贏了,不是每一次都絕對贏,但是基本上就贏了。法官的作用是消極的,法官也是跟著陪審員的意見走,陪審員就是鄉里選出來的。誰的票數多誰就贏。這基本上是一個政治活動。
而大陸方面,專治君主和羅馬教皇的法庭,那才是真正的科學機構。在這個科學機構之上,法官享有一切權力,而雙方當事人都屁也不是,法官就像是科學家對待小老鼠一樣對待你:這個事情很有意思,我想把真相搞清楚,我就拿你們這些小白鼠做一做實驗,比如說,把你們的腳放在靴子裡面去壓一壓,看看你的反應,如果你是一個軟弱的、一疼就撒謊的人,你會有一種反應,如果是一個堅強的、能熬的無賴,會有另外一種反應。比如說你是一個教士,是一個很愛面子的人,可能會在某一種刺激之下突然不小心的露出真話來,但如果是一個農民的話,對你用的方法就完全不一樣,農民在另一種情況下,在另一種刺激下,才會突然說出真相來。這整個過程是什麼?就是科學家對小老鼠的科學實驗。刑具是什麼?刑具不是別的,就是科學家在小老鼠身上注射這個注射那個的注射器。這個注射器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各式各樣的刺激,從你身上測出各式各樣的反應,然後他把這些反應加以科學的歸類,從中探尋出真相來。只有居高臨下的法官,擁有各種知識和科學儀器的法官才能探究出真相。你當事人已經是什麼也不是了。
歐洲中世紀行使的就是這兩種法律。後來人們所謂的中世紀殘酷,實際上都是根據教會的法庭和大陸國家絕對君主國的法庭得出來的。它們之所以殘酷,為什麼呢?根本原因不是因為它們不夠科學,恰好相反,是因為它們太科學了。科學家和實驗動物之間是沒有平等可言的。他為了瞭解實驗動物的真實情況,是可以無所不用其極的。但是自由人和自由人之間的裁決是跟決鬥是差不多的,跟競選是差不多的。大不了大家可以你死我活,但是雙方都是有尊嚴有底線的。野蠻的和不文明的手段是根本不可能實施的。這裡面歸根結底是一個政治問題。
要是說判決的準確程度,你也不能說是,普通法的法庭就比羅馬法的法庭來得判決正確。實際上,情況可能恰好相反。因為羅馬法的法庭,它的專家也不是吃白飯的,他們那麼多年上大學去學羅馬法,又有這麼多年的司法經驗,他們就是能行。就像中國古代的縣官一樣,你不要以為他們是胡亂的刑訊逼供,拷打別人的,他們就是有察言觀色的本領,像算命先生那種察言觀色的本領,他們知道不同階級和不同身份的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說謊,說謊的時候會有什麼樣的表現,如果你真的是存心正當,而且經驗豐富的話,你是可以用刑訊逼供逼出相當多的真情的。一個人在不挨打的情況下,也就是說沒有在受到強烈刺激的情況下,撒謊比較容易,如果我非常瞭解你的階級、出身和性格,我就會知道你這種人在遭到什麼樣的刺激的情況下會不小心說漏嘴。說白了,我要的是什麼,我就是要你不小心說漏嘴,免得你對我撒謊。為了做到這一點,我要給你各式各樣的刺激,這些刺激當中包括刑訊逼供。不是說我喜歡打人或者幹什麼。
但是如果我跟你是平等的自由人,我做法官也好,做陪審員也好,還是做訴訟當事人也好,跟其他人的關係都是平等的,那麼問題就不在於搞不到真相了,而是,我無論如何不能得罪你。真相不真相不重要,關鍵在於哪一方在當地的社會中,在當地的社區中是最得人心的。這才是最重要的。小布什是不是政策最英明的人?比克里的政策英明?誰也說不上。但是如果他得到了更多的選票,就算他是個傻瓜,總統也該讓他當。當美國總統的是什麼人呢?他不是政策最英明的人,不是學問最大的人,就是最得人心的人。在普通法的陪審團中間打贏官司的是什麼人呢?不是最聰明的人,不是證據最確鑿的人,不是最瞭解真相的人,也不是最有理的人,就是最能得人心的人。律師如果善於蠱惑,像辛普森案件那樣,能夠把他的當事人變得比較得人心的話,那麼即使他沒理,他也能打贏官司;反過來,即使你有理,但是如果你不得人心的話,你也打不贏官司。這就是普通法。
你可以說它是,在司法制度中間,隱藏了極其原始的民主,但是我們不要像現在的人這樣,賦予民主太多的意義。現在的人一說到民主,就說是,民主同時代表很多意義,比如說是,公正,自由,平等,其他各種意義都加進去了。原始的民主就是民主。民主是什麼?民主就是能夠爭取多數人的歡心,就是民主。爭取多數人的歡心,那不見得是正義的,多數人不見得是最聰明或者最正義的。普通法所體現的民主,就是這種原始意義上的民主。它經常是不公正的,經常是不聰明的,而且永遠都是不科學的。但它非常有效的阻止了任何超越自由人身份平等之上的武斷權力在英格蘭王國生成。這個武斷權力一旦生成了以後,你再想把它去掉的話,恐怕就非得要有成本很高的暴力流血革命才能夠做到。這條路經是漸漸形成的。我們剛才講到,亨利二世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原因不是在於他熱愛人民,或者是熱愛民主自由,而就是因為他出於技術性的理由想多撈幾個錢,特別是想從其他法庭,特別是從他最討厭的教會法庭身上,把這些錢和權力擠過來,而他又沒有足夠的力量去以其他方式做到這一點。
普通法在以後的幾百年之中,形成幾百年的過程中間,遭到了來自羅馬法的侵襲。這一點不是普通法單獨的特點,所有的日耳曼習慣法都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從十一世紀到十六世紀之間,復興的羅馬法對各邦的習慣法都構成了強有力的挑戰。任何人都可以看出,晚期羅馬帝國形成的法律高度規範和理性,而日耳曼習慣法是零星的、散碎的、不成系統的。尤其是對於知識分子和有知識分子性格的人來說,接受羅馬法是一個難以抗拒的誘惑。對於想要擴大權力的君主來說,接受羅馬法更是一個難以抗拒的誘惑,因為羅馬法對君主的地位是看得很高的。而日耳曼習慣法當中,要麼給君主的權力跟給原始部落酋長的權力差不多,也就是說基本上是一切都要按習慣法辦。而羅馬帝國晚期的皇帝是享有極大的武斷權力的。所以,國王和知識分子其實都是愛羅馬法超過愛習慣法的。
在十一世紀以前,我們可以說是,習慣法的中心其實不在英格蘭,更多的是在日耳曼。《撒克遜法鑒》產生於日耳曼,而不是產生於英格蘭,就很能說明問題了。但是最後日耳曼完全淪陷了,變成羅馬法的天下;而英格蘭卻變成了習慣法最後的據點。這件事情應該說有很多可能的原因,是由於多個不同因素同時作用於同一個歷史現象的綜合結果。其中比較合理的因素之一就是,亨利二世的改革使普通法提早成熟了。亨利二世按照我們剛才說的那種做法進行改革,他要用英格蘭王國的習俗構成的法律去跟教會實施的羅馬法相競爭,而且他要說他的法庭判案更公正更迅速,各種各樣好,讓羅馬教皇和貝克特大主教的法庭黯然失色。所以,他必須很爭氣,把原先零散的法庭多多少少規範起來,同時也形成了像世紀法庭、巡回法庭這樣比較規範的司法體系。這些司法體系,當初實行的主要動機就是,盡可能的把本來很散的王國本身的習慣法歸攏起來,構成一種跟嚴整有序的羅馬法競爭的體系。在他這個改革的基礎之上,才能出現布拉克頓這樣的法學家,把普通法也當成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來研究。
這樣,在羅馬法來到英格蘭的時候,它面臨的就不是一些草昧的、純粹的習慣,而是面臨著一群訓練有素的普通法法學家構成的既得利益階層,還有一個雖然仍然是更自由更靈活,但是本身也有一定理論基礎的普通法體系。而在日耳曼,它一方面沒有這樣的一個律師階層,另一方面,它也沒有這個有意識的整頓普通法來跟羅馬法相競爭的動機在裡面。像布拉克頓這個人,還有後來的福蒂斯丘這些人,之所以能夠名垂青史,很大程度就是因為,他們在普通法和羅馬法競爭的過程中,通過為普通法說話,整理普通法,規範普通法,擊退了羅馬法對普通法的進攻。
照現在的記錄來看,就是,蘭開斯特王朝時期,牛津和劍橋兩校,每年都有超過三千的貴族子弟在那裡學習英格蘭的普通法。三千在現在看來是個非常小的數據,但在中世紀是一個極大的數據。我們想想,孔門子弟只有三千。東漢時代,規模相當於整個歐洲總和的大漢帝國,在帝國懸令設立太學生,開始也只有幾千人,最多的時候也只有三萬人。英格蘭王國頂多是相當於漢朝的一個郡,或者是春秋時期的一個諸侯國,它在中世紀這樣草昧的時代,每年都有三千貴族子弟學習普通法。你再比較一下當時的博洛尼亞,意大利各地。意大利各地學習羅馬法的人數,一般來說,普通的一個城邦,甚至像羅馬這樣的大城市,通常幾十個人幾百個人。英格蘭這樣一個邊地的小國,長年累月的,每年都有三千人在這兒學習法律,這就是一個非常驚人的數據了。儘管大陸各國在上層建築這方面通常是比英格蘭王國更先進更複雜的,但是在律師這一方面是個例外。英格蘭王國自古以來就是出律師的地方,它出的律師非常之多,構成了基層政治精英的主力。基本上,蘭開斯特時代的英格蘭王國,是屬於那種每一個郡都有自己的律師團體的一個國家。這一點,不要說歐洲大陸,甚至連最發達的意大利城邦都做不到。
尤其重要的是,每年培養出來的幾千個法學生,將來就會變成各郡各地的精英階級。他們通過普通法,壟斷了當地的利源。因此,他們有巨大的既得利益,絕對不高興讓羅馬法把普通法的位置侵佔了。當普通法面對挑戰的時候,這些有知識有教養的人,自然而然的會從英格蘭王國傳統習俗中總結出各種各樣的理論,而且把這些理論搞的跟羅馬法學家的理論一樣精緻,這樣就足以抵御羅馬法學家的進攻了;在國王企圖利用羅馬法擴權的時候,這些精英,他們自動的會跟地方精英結合起來,以普通法為保障地方權利和普通的權利工具,反對國王和他周圍的宮廷大臣。這兩個過程決定了普通法在英格蘭的壟斷地位。越往後,這種壟斷地位越會形成路徑依賴,國王或者是教會或者任何其他的人,企圖引進羅馬法,在這個路徑依賴已經形成的過程中間,變得只是孤立而僥倖的襲擊,始終是成不了大氣候的。
而在德國,這些因素統統不存在。可以說,德國維護習慣法的是什麼呢?是他們的騎士、市民,這些人全都是法學方面的外行,他們一再通過國會,通過決議說是,我們日耳曼人不用羅馬那些法律,我們要堅持我們自古以來腓特烈大王時代就已經使用的古老的習慣法,絕對不要引進那些羅馬法。這樣的決定一次又一次通過。可以說,他們通過這個決定的次數,恐怕比起英格蘭國會的牛津條例和類似的條例還要多得多。但是效果卻是很差的。通過的這些決議,基本上是形同虛設,羅馬法學家迅速的搶佔了生態位,跟各邦的專治君主形成聯盟,侵蝕了日耳曼各邦國的傳統自由。原因在哪裡?我想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提出這些意見的是誰呢?他們是騎士、商人、市民還有自由農民,他們中間沒有法學家。日耳曼儘管產生了《撒克遜法鑒》這樣的偉大著作,但它沒有產生出英格蘭牛津劍橋兩校培養出來的普通法學家這樣一個有系統的法學家體制。
法學家在英格蘭,它是一個階級,而且是一個已經形成了壟斷性、在教育界政界和地方各界中間盤根錯節的一個師徒傳授的一個體系。任何人如果想要混得出點頭,都要到四大法學院去混一段時間,跟原有的普通法律師培養好關係網才能混得下來。而在日耳曼呢,那些市民也好,騎士也好,農民也好,他們沒有這樣的關係網,他們沒有這樣的盤根錯節的律師階層。羅馬法學家一旦掌握了君主和他的宮廷,接下來就可以勢如破竹的把羅馬法推行下來。君主喜歡羅馬法和隨之而來的巨大君主權力,每一次都通過引用羅馬法,提高君主地位,而把農民貶低成農奴。在中世紀早期,其實日耳曼的自由民傳統,可能比英格蘭還要更強一些。但是到中世紀快要結束的時候,日耳曼農民已經處在嚴重的依附狀態,在波蘭那些地方甚至出現二度農奴化。而英格蘭,不僅原有的自由民仍然是自由民,而且農奴已經全部解放了。
普通法學者通過封建慣例的堅持,使英格蘭的自由民階級逃過了地理大發現帶來的通貨膨脹,而這個通貨膨脹把英格蘭的貴族和王室給坑慘了。在日耳曼則發生了相反的過程,通貨膨脹的壓力迅速壓到了市民和自由農身上,使他們大批的破產,而他們的破產造成了領主權力的急劇擴張,使得原先在中世紀早期非常繁榮昌盛的日耳曼城市一個一個的走向沒落,最後變成地方性專制君主的附庸。原先曾經強大的自由農和市民,經過幾次不成功的內戰以後,喪失了他們原有的自由,變成了普魯士、撒克遜或者是巴伐利亞這些君主的附庸。而與此同時,本來很軟弱的英格蘭的農民和市民,卻在普通法的保護之下越來越強大起來。
這個保護是非常具體的,它用一個簡單的方法就可以做到。你能不能夠堅持中世紀早期留下來的那些慣例,對你來說是一個直接關係到錢袋子的問題,不是個抽象的理論問題。因為在美洲金銀進來的情況下,普遍出現的情況就是,物價急劇上漲。急劇上漲的壓力壓到誰的頭上去是很成問題的事情。如果我們按照中世紀的老規矩辦的話,那麼按照過去物價低廉的情況下,你交納的費用是非常之少的。比如說是,我是德文郡的一個副本產業所有人,照現在的話來說,我是一個租地人。但是中世紀的租地人可不像現在的租房子的人那樣沒有保障,只要業主高興就可以趕你走。當地的租地的人,也就是說,副本他們,當地教區的名冊上面有他祖父曾祖父的名字,那麼他世世代代都在這裡,任何人不能把他趕走。這片土地,只要是你在威廉那個時代或者是阿爾弗雷德那個時代租給了他的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曾祖父,而且在教區上留下名字,他就憑這上面寫下來的名字,他世世代代都能賴在這兒不走。領主沒法把他趕走,地主沒法把他趕走,任何人都沒法把他趕走,他的權利比起資本主義社會下的租房客或者是無產階級是要強得多的,他是當地社區有固定地位的成員。
很好,然後他就會拿出他古老的古老的古老的抄本,來證明,在偉大的阿爾弗雷德時代,或者在愛德華一世時代,我們跟你早就商量好了,我的義務就是,給伯爵大人兩袋小麥,然後伯爵大人自己派你的管家來取小麥。如果伯爵大人要求我把小麥送到你們的倉庫里,對不起,這不符合我們原有的規定。我們已經規定好了,我的義務是,勻上兩袋小麥給你,再幫你打四十天仗,然後再花一個星期時間幫你修水渠。這些東西都已經寫得好好的了,你再讓我替你搬運你的小麥,這就是在已經寫定的條件之上,另外給我加了額外的義務。老子不幹。我已經給你修了一星期水渠了,再也不會替你搬麥子。搬麥子是你自己的事情,你不來搬我就自己留著吃了。你如果不高興的話,那我們到莊園法庭上去打官司。如果普通法是足夠強大,那麼,古老習俗就會勝利。到頭來的結果就是,伯爵大人還是得自己去搬麥子。反正他的佃農就是不給你搬。
如果說是,物價上漲了,以前這兩袋麥子代表的錢是足夠你生活,但是,現在物價上漲了七八倍,領主也想給自己多撈點錢,但是也沒有辦法。你不能說是,現在物價上漲了五倍,所以你以前交兩袋麥子,我就收你十袋麥子。這個不行。這是違反古老習慣的。莊園法庭不會支持你。莊園法庭的陪審員都是當地的父老鄉親,當地的父老鄉親之間的看法跟我是一致的,他們不高興搞出一個先例來,讓我多交八袋小麥,然後以後他們不是也得跟著這個先例多交八袋小麥嗎?萬萬不行。僅僅憑打官司這一項,我讓你這個稅收永遠漲不上去。稅收永遠漲不上去,但是國王或者貴族並不能少花錢,因為戰爭已經升級了,過去用民兵,免費的弓箭手 — — 像羅賓漢那種人,這種人平時在家鄉的農閒時間就經常去射箭打獵,所以免費的學到一手好箭法,打仗的時候這些人就跟著國王到法國去,發出一連串亂箭,把法國的騎士從戰馬上射下來 — — 這是很廉價的事情。但是現在弓箭手不流行了,改用火槍手了。火槍是要花錢買的。這筆錢誰出?根據剛才的邏輯,你只要打不散普通法的律師和莊園法庭的話,你別想從農民身上搞到這筆錢。儘管農民通過農業技術的改善,原先我收十袋小麥的時候約定給領主兩袋小麥,但是現在我明明已經收到一百袋小麥了,但是我還是只給你兩袋小麥,就因為莊園法庭根據古老的慣例,只讓我交這麼多小麥。以前我的利潤是八袋小麥,現在我的利潤漲到九十八袋小麥,但是這九十八袋小麥全歸我這個富農本身。
於是就通過這樣的程序,原先出身微賤的,像帕斯頓家族這種,其實說白了就是佃農,甚至可能是農奴的人,通過把他原來的八袋小麥變成九十八袋小麥、交納給領主的小麥還始終是兩袋這個過程,漸漸的變成了富農,然後漸漸的變成了鄉紳。最後,伊麗莎白朝以後的鄉紳,實際上已經不是原有的貴族,而是這批新興的暴發農民。他們依靠習慣法的保護,取得了他們新的地位。而原有的貴族因為得不到增加他新有的收入,卻必須支付火槍和更多的開支,漸漸趨於破產。而英國內戰的爆發,實際上是這個破產的一個總清算。最後的結果是,薔薇戰爭和英國內戰以後,傳統的封建貴族基本上被替代了,新的紳士實際上是來源於原先受普通法保護下的有產階級。他們形成的有產階級構成了英國政治體系的基礎,是他們提出了沒有代表權就不納稅的邏輯,也是他們製造了國會政治。是他們開創的殖民地,通過殖民地和特許權,把原有的普通法普及到全世界。
大家要知道,殖民主義這件事情也是有不同類型的。像法國和西班牙,它的殖民主義就是什麼?本土行政官員制度的擴大。我西班牙王國已經消滅了國內各等級、各自治市,把我的行政官吏派到塞維利亞和馬拉加,然後我征服美洲以後怎麼樣呢,我派總督到秘魯,派總督到智利,到墨西哥和其他地方去,把我的行政官派到這些地方去。法國也是這樣。而英國不一樣,英國還是根據普通法保留的封建遺產,國王是不會派行政官去的,我只會發出特許權,給你一個特許權,你們自己根據這個特許權授予這個法人團體。這個法人團體,馬薩諸塞公司,你的法人地位跟倫敦市和布里斯托爾市是相同的。你拿著這個特許狀,給國王交一點錢,好了,你買到了你的自治權,憑著你的自治權你自己去幹吧,建立城邦也好,開拓殖民地也好,都是你自己的事情。通過這樣的特許權制度,它就把,可以說是古老的日耳曼的封建自由,播種到英格蘭殖民地。它產生的就是一個活的有機體。馬薩諸塞公司或者東印度公司都是活的,馬薩諸塞公司可以發動第二次殖民。比如說像美國現在的緬因州,它就是二次殖民的產物。馬薩諸塞是英國殖民者組成的馬薩諸塞公司的產物,而緬因州是馬薩諸塞殖民者二次殖民,進一步到北方開拓荒野的結果。
它搞出的殖民地,就是中世紀的自治團體。自治團體可以有絲分裂的,我這個自治團體再產生出新的自治團體,然後不斷的向遠方去。比如說來到了遠東,就產生了上海的工部局,產生了香港的納稅人會議,產生了漢口外灘的納稅人會議,產生了新加坡,產生了馬來亞聯合邦。英國殖民就是這樣用自我繁殖的方法產生的。這樣產生的自治團體,至少對於國家是沒有成本的,它是自治團體成員自己籌資開發,像一個資本主義的公司一樣,我們自己股東湊錢開發,開發出來的利潤我們股東分。也許要給國王四分之一或者給國王一些其他什麼好處,但是,主要部分是我們這些股東自己分的。
這是殖民主義的起源,是英格蘭古老自由的起源,也是資本主義的起源。因為Corporation這個詞有好幾種意義,它的意義包括:法人團體,自治市鎮,殖民地公司。也就是說,我們自己組織一個棉花貿易公司或者是計算機出口公司,在法律上講,跟倫敦市、布里斯托爾市、馬薩諸塞公司、哈德遜灣公司、東印度公司,是同一個性質的。現代資本主義,不是別的,它就是倫敦市和馬薩諸塞公司和東印度公司的階級兄弟。它們都是同一個封建特許權的產物,繼承的都是中世紀英國的古老自由。
自治團體這件事情,是英格蘭憲制的結果,通過英格蘭的殖民主義,最終擴充到全世界,構成了現在世界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可以下一個不是絕對正確、包括許多局部的例外、但是總體上和大體上正確的判斷,就是說:現在這個世界,如果是自由的國家,那麼它十之八九,直接或間接的,不是模仿英格蘭王國,就是來自於英格蘭的殖民主義輸出 — — 英格蘭的殖民主義輸出,就是我剛剛講的那個自治市政體系;凡是不來自於這個體系的所有國家和地區,建立的都是行政官專制的武斷體系。可以說,現在的體系,儘管英國已經被美國取代了,它的核心的制度是什麼?仍然是英格蘭的古老自由。美國的政治體系比英國更好的體現了英格蘭的傳統自由,因為英格蘭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多多少少受到歐洲大陸的影響。
現在世界體系的核心,其實,看上去是新穎,骨子裡面是古老。它就是,說白了就是四個字:自治社團。自治社團是異常古老的東西。它比阿爾弗雷德大王古老,可以一直追溯到日耳曼森林當中,近代、現代的堪薩斯州的陪審團,比英格蘭的樞密院,更比世界上任何其他的國家的法律,更接近於日耳曼森林中那些審判案件的長老。這就是現代世界最核心的遊戲規則。在這個遊戲規則之外,還存在著一些,比如說像中國這樣的,布爾什維克的遺產和東方專制主義的遺產的國家,有法蘭西和西班牙這樣的絕對主義君主制的遺產,但它都處在世界秩序的邊緣地位。世界秩序的核心,是由日耳曼、英格蘭到美利堅,這樣一脈相傳的自治市政、法人團體組織的自由團體的自由帝國。我們所處的世界,今天仍然在它的統治之下。凡是不符合這個統治體系的,都被排斥到世界體系的邊緣部位。好,謝謝。就講到這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