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習慣法與自治社團(四)

2015年8月27日北京愛道思講座答問部分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18 min readMar 17, 2017

提問人A:蘇格蘭的獨立和愛爾蘭的獨立有什麼區別?

劉仲敬:愛爾蘭獨立是有天主教因素和歐洲大陸的因素在。愛爾蘭和英格蘭體系不在同一個層面上。可以說,愛爾蘭是一個沒有私有財產的地方,不是說完全沒有私有財產,而是在英格蘭普通法體系之下,愛爾蘭酋長原先統治的那些地方,它不是有私有財產的地方,而是由部落集體主管財產的地方。這種現象造成的一個結果就是,英國殖民者到達愛爾蘭的時候,他認為從法律上來講,他面臨的是一塊無主地,因為所有的土地都是公有財產。因此這樣做的結果使愛爾蘭的土地迅速的轉移到英格蘭殖民主義當中。於是愛爾蘭的宗教衝突和階級衝突和殖民主義扭合在一起。愛爾蘭問題等於是後來世界上殖民主義問題的一個最初樣板。是英格蘭用它的法律體系創造了愛爾蘭民族,要不然愛爾蘭只是一個地理名詞,愛爾蘭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殖民主義把它的制度輸出了。最激烈反對英格蘭的愛爾蘭人,其實就是受英國教育最深、理解英國法律文化最深的人,其中還有很多實際上是英國移民的後代。正是這批人領導愛爾蘭反抗英國,建立了他們的國家。這是殖民主義在後來的雙面悖論之一,就是說,反殖民主義表面上看是對殖民主義的反抗,實際上是殖民主義的內化。愛爾蘭是這方面的第一個樣板。它是值得好好研究的,因為實際上後來亞非拉的殖民主義和反殖民主義是從這個模板衍生出來的。

但是蘇格蘭完全不一樣。蘇格蘭,它代表著普通法和大陸法的一個過渡階段。蘇格蘭的法律是普通法和大陸法融合的產物。你從它的司法行政官制度就可以看得出來了。它的法官既引用判例法又引用成文法,而且雙方在引用的過程中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一直到最近,1996年前後,蘇格蘭的自治議會和樞密院還在就歐洲法律和大陸法律能否適用於蘇格蘭的問題做出裁決。他們的裁決仍然是秉著這個精神進行的。所以蘇格蘭和英格蘭的關係,它不是一個殖民地和被殖民地的關係,它一開始就是中世紀封建體系中間一個君合國和封建領地的關係。蘇格蘭國王在英格蘭擁有大片的封建領地,而英蘇兩王國又通過聯姻形成緊密的關係,雙方的大貴族都有交錯的效忠和附庸義務。最後又通過王朝聯姻,結果合併在一起。兩國國會的合併也是帝國議會的產物 — — 這是在整個不列顛走向殖民主義的過程中間,英蘇兩王國企圖分享殖民紅利的一個產物,跟愛爾蘭那種由殖民者本身單方面在沒有政治體制的地方創造政治體制截然不同的。可以說英格蘭本身,一開始它就是和蘇格蘭平等的一個政治實體;而蘇格蘭,在建立大英帝國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也不比英格蘭王國要少,他們彼此之間始終是一個相對平等的聯姻關係,儘管大小有差異。

所以,蘇格蘭如果要獨立的話,它跟愛爾蘭式的反殖民主義是沒有關係的。它實際上是中世紀經常發生的那種君合國形成又解散的關係。也就是說,蘇格蘭即使獨立了,它也無非是把兩國共用一個威斯敏斯特不列顛帝國議會的格局,重新改成了原先他們曾經多年實施過的英格蘭王國和蘇格蘭王國共用一個王室那種君合國體制,回到了君合國體制。說白了就是,它回到了1701年和1703年英蘇兩王國合併、不列顛帝國議會成立以前那種狀態。這種狀態,如果你從外國的角度看,有點像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因為它意味著是,米字旗解散,英格蘭繼續用它的聖喬治旗,蘇格蘭繼續用它的聖安德魯斯旗,然後,雙方各自舉行自己的加冕禮,女王陛下必須在倫敦加冕一次,然後又跑到愛丁堡去加冕一次,坎特伯雷大主教主持倫敦的加冕儀式,而聖安德魯斯大主教主持愛丁堡的加冕儀式。他們好像要的就是這樣的折騰。如果你從外國人的觀點,這好像純粹是多此一舉。實際上,沒有什麼改變,只是形式和程序上改變了。蘇格蘭即使是獨立,也就是這種情況。所以它跟反殖民主義沒有關係。這裡面關鍵就在於,什麼叫歐洲?封建的歐洲,始於愛爾蘭海,終於維斯杜拉河。愛爾蘭和俄羅斯都不在封建歐洲的範圍之內。在英國殖民者來臨以前,它沒有受到封建體系的浸染。而英格蘭王國、蘇格蘭王國,都是歐洲封建體系的一部分。這兩個起源就是根本不同的,所以它們後來的發展也是不一樣的。愛爾蘭是歐洲少數只能算半歐洲而不能算整個歐洲的地方之一。

提問人B:請您講講普通法和成文法的融合。

劉仲敬:普通法和成文法的融合,這其實是一個世界性的現象。比如說在日本,這方面表現得非常明顯。日本的法律是,在明治時期造法的時候,是從法國和德國模仿的法律,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法官的權力、司法權力得到極大的擴張,法官因時造法的權力實際上已經獲得解放,儘管它有成文的法典,但是法官在判案的時候,實際上是可以不拘法典而因時造法的。比如說是,你如果在日本的話,你蓄意謀殺一個人,人家可以判你無期徒刑的;但是如果你在酒吧間被一個喝醉了酒的人惡意挑釁而殺人,人家很可能就判你三年徒刑甚至無罪釋放都有可能。這就是因時造法在日本得到廣泛吸收的一個表現。這一點也不僅限於日本。現在的大陸法國家,包括像法國和意大利這種本來是非常傳統的大陸法國家,也很大程度上加強了司法權。尤其是在納粹和蘇聯倒台以後,吸取反面的教訓的結果,基本上所有國家,尤其是那些受納粹和共產主義荼毒最深的國家,普遍的反應就是,極大的強化了司法權力,重新推動司法的多元化和法官因時造法的權力。在這方面有兩個典範,一個是德國,一個是波蘭。

德國法官在判案的時候,不僅可以不遵守具體的法律,而且可以不遵守聯邦德國的基本法,而是根據產生基本法的基督教歐洲文明的基本價值觀因時造法;而波蘭,它甚至授權它的法官,根據聖經的價值觀和天主教的價值觀、歐洲文明的固有價值觀,根據他自己的理解,行使自由裁量權。這樣的權力,如果你只從字面上看的話,你甚至可以說,冷戰以後,擺脫蘇聯統治的波蘭這些法官,他們享有的權力,實際上是比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堪薩斯州 — — 中西部這些保留普通法傳統最強的地方的法官都還要大。但是這只是從理論上,實際上不一樣。因為司法是最保守、最傳統的地方,你在理論上授予法官這麼多權力,跟他實際上試圖行使這些權力是不一樣的。英美畢竟是普通法傳統最深厚的地方,無論你字面上是怎麼規定的,他最習慣、最嫻熟的運用他因時造法的權力。而波蘭和德國這樣的大陸國家,儘管在字面上享有的權力很大,但是使用這種權力的時候,相對而言仍然是比較生疏、僵硬的。因為普通法、習慣法靠的就是手熟,靠的就是習慣。所以,有沒有這個傳統,法官能不能適當的運用這個傳統,比起名義上的法律,那是要重大得多的。

所以,普通法現在的擴張是肯定的,二戰以後、冷戰以後,它在全世界幾乎每一個地方都有明顯擴張。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是經典的大陸法的國家,現在幾乎毫無例外的在自己的司法實踐中間,嚴重的遭到普通法的侵蝕。蘇格蘭在這方面就更不用說了,它本來就是英蘇聯合,是大陸法和普通法的混合體,它自然在這方面表現的更突出,是不足為奇的。其實這個傾向是世界性的。

但另一方面,普通法並非完全不受大陸法的侵蝕。實際上我們可以說,什麼是普通法呢?普通法就是,不成文的日耳曼習慣法,像一杯豆漿一樣,在被羅馬法的鹵水點了以後,結成了一塊豆腐。如果沒有羅馬法那一個鹵水點下去,它可能現在還是豆漿而且永遠是豆漿。如果它一直是豆漿那就很麻煩了,那就會像日耳曼那些習慣法一樣,很可能現在人看到這些習慣法,覺得,哎~你這些東西沒啥高明的嘛,跟剛果(布)那些黑人習慣法有什麼區別,你們不就是神權審判嗎,打了官司以後,一人捧一塊烙鐵,看誰的手沒有被燙傷就算誰贏,非洲那些黑人打官司時不也是這樣嗎,請什麼烏魯克烏魯圖大神給下一個神喻,誰沒有賄賂好當地的巫師,就讓他去游過當地的水潭,如果路上被鰐魚吃掉了,那就說明神明不支持,你就輸了,如果沒有被鰐魚吃掉,那就說明神明支持你,你就贏了。你們這些法有什麼高明的東西,不就這些野蠻的東西嗎?如果沒有羅馬法這個刺激,沒有使普通法成型的話,那麼即使是英格蘭的習慣法,恐怕在後人看來,也跟非洲部落的習慣法沒有多少原則性區別吧。也正是因為羅馬法給了它一個有益的刺激,它才能夠體系化和規範化,在沒有嚴重的損失它原有的自由的基礎上,也能形成自己豐富和複雜的理論。所以這兩者是缺一不可的。

所以普通法本身就是習慣法和羅馬法嫁接和混合的結果,所以它在發展的過程中,沒有一刻鐘能甩掉羅馬法的外在刺激,它也是不斷的在吸收羅馬法和成文法的成分的。在教會的時代,它吸收了教會法的成分;在絕對君主制的時代,它吸收了羅馬法的成分;在法國大革命以後,它又吸收了人民主權的各種福利立法的成分。這個行為是一直都存在的。不要說別的,像行政法院系統這些東西,它之所以能夠存在,就是法國人搞出來的行政法院系統對英國司法系統進行橫向刺激的結果。像紐約市,像愛丁堡這些地方,驗屍官制度的改革,它的刺激源是在哪裡?也是在歐洲大陸。現有的普通法,也許只有德克薩斯和堪薩斯州這些地方還是原汁原味的普通法,所謂禮失求諸野嘛,到最荒遠的西部去你能夠找到最原始面貌的普通法。但是在倫敦、紐約這些大地方,現有的普通法實際上已經是摻雜了很多外來成分的普通法了。在其中摻雜的主要成分當然就是大陸法,其他任何成分都沒有大陸法摻雜的成分多。

但是為什麼說普通法仍然是普通法呢?因為有一個根本的要點使它是普通法:它仍然是司法官的法,而不是立法者的法。大陸法和普通法的區別,有很多細節上的區別,但是根本精神的區別在哪裡?大陸法是立法者的法,是國會或者國王制定的法。普通法是誰的法?普通法是法官和陪審員的法,是法官因時造法的法。只要大陸法的路徑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的路徑是演化法,那麼我們可以說普通法儘管不斷的在吸收,而且將來肯定會更多的吸收大陸法的成分但它仍然是普通法。區別就在這兒。

提問人C: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中,如何確保司法裁決獲得執行?

劉仲敬:首先我們得破除一個觀念,就是說,法庭判決是一定要執行的。實際上法庭判決能夠執行是非常晚近的現象,也就是最近兩、三百年的現象。在中世紀早期,法庭判決是不保證能夠執行的,而且當時的人是一直有選擇法庭的自由。這不是從亨利二世開始的。我剛才也講過,就是,日耳曼早在它的部落時代,法官就是不止一個的。德高望重的長老人人可以出來做法官。仲裁權和司法權是沒有區別的。你打官司去找哪個長老,那是你自己選擇的問題。你去找領主法庭還是教會法庭還是國王法庭,那也是你自己選擇的問題。亨利二世改革的結果是怎樣的?它只是在原來存在的體制上,把國王法庭弄得更加人性化服務而已。這樣做就是,其實你以前也可以找國王法庭的,只不過你以前找國王法庭,你需要自己帶著糧食跑到倫敦來找國王,但你現在不用跑那麼遠的路,國王把法官送到你門口了。差別就在這一點。早在亨利二世改革以前,你如果對領主的判決不滿意,照樣可以跑到倫敦找國王打官司,以後他照樣也可以跑到倫敦找國王打官司。差別就在於,國王一方面改革了司法程序,另一方面把法官送到你門前來,讓你們打官司變得更容易了,也讓他賺錢更容易了。就是這樣的。

至於說判決能不能執行,答案是,沒有任何一個系統的法院能保證它的判決能夠執行。不要說能保證執行了,就是法官本人都是自身難保的。比如說,如果你這個教會法庭惡意做出了一個判決,照現在說的那樣,你竟敢惡意拋售股票,我們找你麻煩。如果你這個修道院長,你惡意做出判決,讓國王的臣民吃了虧,而讓修道院那個系統佔了便宜,那麼國王的臣民會幹什麼?很好,我告訴你他們會幹什麼,他們會從自己家裡面 — — 因為中世紀的情況是人人自由持有武器,像現在的美國一樣,美國人可以自由買槍,中世紀所有自由民都可以隨意持有武器的 — — 很好,這些偉大的自由民就從自己的家裡面把刀槍拿出來,吆喝一下子,呼朋引類的打到你的法院來,把你的法院給砸了。如果法官跑得不夠快的話,你會被他當場打死的。這一點,不要說是在中世紀是這樣的,一直到斯圖亞特王朝的時候都是這樣的。

有這樣一個故事 — — 雖然是故事但卻是真實的。這件故事發生在詹姆斯二世的時代,也就是說,已經是發生在光榮革命的前夜了。偉大的詹姆斯二世派了一個法官到阿蓋爾公爵的領地上去行使他的巡回審判權。公爵大人對這種事情表示很不高興,因為他就像剛才描繪的領主一樣,已經很習慣於臣民打官司都去找他了,當地部落打官司都去找他,錢也是他收的。來了一個法官,就算是不要他的權力,至少他的錢要少收不少。於是,法官穿著紅袍開庭的當時,就出現了很妙的現象。公爵大人很有禮貌的向法官致意,表示他完全尊重國王的選擇,然後他在法官旁邊坐下來喝茶了。但是,與此同時,審著審著,哧溜哧溜哧溜一下子來了三百多人,他們穿著格子花呢的披風。你要知道,當時按照蘇格蘭部落的習俗,他們習慣於穿格子花呢,而且花呢上的標誌就能看出他們是哪個部落來的人。不同部落,比如說是,麥克迪兒米德家族(Macdiarmid Family),他們的格子花呢可能是有紅條紋,或者說是,麥克米倫家族(McMillan Family)就是白條紋,當然不一定像我說的這樣,但是反正蘇格蘭當地人一看,只要看你穿的是哪一種服裝就知道你們是哪一個家族的人。

這一下來了三百多號精壯的人,拿著弓箭和其他武器,大家一看,不是別人,他就是阿蓋爾家族自己家出來的親衛隊,這些人一向是除了阿蓋爾公爵誰都不聽的。然後他們就進了法庭,在下面坐了五分鐘,然後接著他們就開始打架。他們不是打別人,而是阿蓋爾家的人打阿蓋爾家的人,越打越狠,當時眼看就要出人命了。法官在上面喊話,他們也不聽。最後法官看出情況不對,這些人明明是在砸場子,他就轉身去求阿蓋爾公爵,公爵大人,您看這事怎麼辦?阿蓋爾公爵喝完了茶,然後從容不迫的站起來,吆喝了一聲,小伙子你們幹什麼呢!法官喊了這麼久,誰也不理他;阿蓋爾公爵這一句話一出,三百多精壯的小伙子剎那間立刻就作鳥獸散,法院馬上就清靜了。法官看了以後臉色發白,他跟阿蓋爾公爵寒暄了幾句,然後就在阿蓋爾公爵的莊園住下了。然後第二天早上,他就帶著他的隨從一股腦逃回倫敦去,再也不敢回來了。

還是提問人C:是不是榮譽感保證了裁決的執行?

劉仲敬:不是,是戰爭保證了執行。

還是提問人C:那如果還是要用武力的話,我為什麼還要花這個錢去打官司?是僅僅為了取得一個道義上的說法嗎?

劉仲敬:不是這樣的。因為照中世紀的觀點,戰爭、仲裁和法庭是一回事。最初的法庭就是通過決鬥審判的。本來我們兩家起來糾紛,我跟你起來糾紛,正常的辦法就是我跟你打一架,如果我把你打趴下了,量你也不敢再找我的麻煩。我們如果爭一塊地的話,我都把你打趴下了,你也不敢來跟我搶。但是打也有打的辦法,有些人就是打風不好。可以說有些人打的比較紳士風度,公平決鬥,我打敗了你,打得你心服口服;但是另一種人就會耍詐,耍詐就是說,比如說平常都是打上半身的,突然踢我下三路,這樣打贏了也不光彩。這樣子怎麼辦呢?就是街坊父老就會集結起來,要來一個公平決鬥。公平決鬥就是有證人在場,街坊父老都來看,大家打都要有規矩啊,誰打贏了誰打輸了,失敗的一方都要心服口服。這就是決鬥。

決鬥搞的再規範就是法庭。法庭是什麼?就是原先來觀看你決鬥的那些父老鄉親,現在變成陪審團了。陪審團坐在那裡,你們看,能講理就講,實在是雙方講理講不通,你們還是決鬥。誰決鬥輸了就說明上帝不支持你,你就輸了。就是這樣的。再進一步規範才是法庭的裁決。事情就是這樣的,它不是設計好的,而是按照一個達爾文過程一步一步演化的。法官開始就是觀眾,一點權力也沒有的,後來有了一點仲裁權,也就是說,有了一個勸說權,他至少可以勸說你們和解,勸說你們不要打了,要講理。但是勸說不了,你們還是要打,還是通過打的結果來決定。再進一步它就變成法庭了。它可以給你發一張羊皮紙,用拉丁文的辭令說,誰有理誰沒理。但是要他負責執行,他是不負責執行的。如果你們不服,還是可以打,還是可以去找別人的。

但是即使是這樣的話,還是有些人會願意聽法院的話的。哪怕是只有30%的人聽法院的話,70%的人打完了官司以後繼續打,但是社會成本還是節省了30%。大多數人,到了文明發展到一定程度,他就會覺得,雖然這件事我也可以打過去的,但是,萬一法官做出了有利於我的判決,不是連打都省了嗎?所以雙方都抱著這個希望,所以雙方一般會先打了官司再說。打官司實在談不下來,我們還可以接著打。基本上就是按照這個程序演變出來的。漸漸的,打完了官司就打的事情越來越少。最後大家就會養成習慣,就是,如果你們官司都已經打下了,法官都已經說了話,你們還在打,那就太不講道理了。但是這種觀念是後來才產生的,不是一開始就有的。一開始的時候,法院的裁決只是戰爭的一個補充。

提問人D:普通法的推進是以農業革命為前提和基礎的嗎?

劉仲敬:我覺得如果是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農業革命,這個說法顯然是不成立。因為殖民主義早在那以前就已經產生了。但是你如果說是十七世紀甚至十六世紀的農業革命,這是有點依據的。因為殖民主義不僅僅是一個體制擴張的問題,它也是英格蘭王國本身物質資源比較充沛的產物。並不是說,有些反對殖民主義的人把殖民主義看成是蒙古人或者是女真人入侵那樣,就是說,一批很窮的人打進一個富裕的國家,發了一筆橫財。但殖民主義不是這樣的。它在英格蘭和歐洲本身富裕起來、足夠強大以後才向外擴張的。而強大起來的一個原因就是農業革命。

伊麗莎白一朝以來的農業革命是有目共睹的。照當時的作家描繪,中世紀的情況是,連足夠的胡椒都不夠,快到冬天的時候,連牧草都不夠,只能大批的屠殺牲畜,把牲畜做成醃肉,然後大家一到冬天就只有醃肉可以吃,基本上沒有什麼新鮮肉可以吃,結果好多人都因此生病而早死。而伊麗莎白時代以後,首先是蕪青的引入,啤酒花的引入,導致了牧草的極大豐富,然後,大量的牲畜過冬不用宰殺了,基本上一年四季大家都有新鮮肉吃,人民的健康狀況和營養狀況都極大的改善了。而斯圖亞特王朝末期和奧蘭治朝初期是一個著名的修理溝渠的時代,當時最生利的行業就包括投資修運河和溝渠。修理溝渠、整頓土地,一般來說就是由有產階級有錢人搞集資公司搞出來的。修理過以後,整理以後,土地生產就會大大提高。圈地運動其實是同一性質的現象,也是一幫有錢人集結起資本來,把原來沒有可耕價值的那些用來放羊的土地整理一下以後,重新變成可耕地,導致農業生產極大發展。

這個過程持續了至少三百年吧。所以現在有很多人都認為是,與其說是工業革命導致了農業革命,不如說是農業革命導致了工業革命,是首先有農業革命產生大量的剩餘以後,然後解放了勞動力才能搞出工業革命來。如果說這一點對殖民主義有刺激作用,那是一個合理的假定。但是,不是個充分的假定。因為這樣的農業革命範圍超過了英格蘭王國本身,而且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之下,農業剩餘的增長不一定導致有利於自由的結果,也不一定導致有利於殖民主義的結果。最經典的案例就是所謂的波蘭和東歐的二度農奴化。這個二度農奴化恰好是在本地的小麥產量極大增長,原來烏克蘭的荒地大規模墾荒的結果。墾荒和農業生產增長的結果是,烏克蘭和波蘭變成了歐洲最大的小麥出口國,產量是極大增長的。但造成的結果,反而降低了當地農民的地位和加強了貴族領主的權力,它也沒有造成殖民主義的結果。所以,能不能造成殖民主義,農業剩餘可能是一個必要條件,但是有了剩餘是不是會造成殖民主義,那還有其他因素。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

提問人E:請您講講海洋自由貿易在大英帝國塑造現代世界體系當中的作用。(由於時間緊張,主持人施展要求劉仲敬在十句話內講完。)

劉仲敬:海洋對自由貿易的作用,那你可以說,它是有利於法人團體組織的貿易公司的。這種貿易公司,它具有比較強的抗風險能力,而且容易分擔責任和風險。同時,這種公司在反饋的過程中刺激了倫敦的保險市場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這個發展本身又倒過來刺激了英國本土的產業結構。國內和國外的殖民主義體系能否形成互動,應該是殖民主義的主要條件之一。因此,遠洋貿易對它肯定是有正面刺激作用的。但是能不能構成充分條件又很難說。如果有類似的條件的話,那麼我們可以說,羅馬帝國時代和希臘城邦時代曾經出現過大量由城邦負責經營的國營糧食貿易體系,但它們並沒有產生出類似於英格蘭的自由資本主義。所以,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

提問人F:現在世界上的國家還有可能恢復多元司法體系嗎?如果有可能,它將對三權分立原則有何影響?

劉仲敬:三權分立和多元司法體系不是矛盾的,三權分立就是對多元司法的一個整頓。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的時代,即使法蘭西王國也不是只有三權。僅僅是他自己擔任法官的法國司法體系,就同時存在著多種不同的司法體系,所以認真的說來是,絕不是只有三權的。三權分立體系只是多元司法體系的一個適當的概括。現代歐洲國家,多元性仍然是相當強的。賀衛方上次就講過,他去德國考察的結果就是,德國的司法體系比中國要多元得多:中國是單打一的,只有一個司法體系;德國仍然有很多司法體系。為什麼?因為它繼承了中世紀以來多元司法體系的遺產。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多元司法體系至少在泛意義的西方範圍內,它仍然是活著的。

而且恢復這種體系也沒有什麼不正常的地方。不同司法體系的競爭是促使司法改良的重要因素。這一點,我想在現代社會和未來社會都不會過時的。在一個極端自由資本主義的理想模型中間,私人辦法院應該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情。而且這不是一個烏托邦,它在歷史上曾經發生過,而且效果是相當好的。並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樣會搞得天下大亂。如果你想,自由資本主義的競爭並不會使相互競爭的企業家競相往他們客戶的麵包裡面放毒,恰好相反,會使他們為了爭取客戶盡可能的讓麵包更好吃,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假定,多元的、甚至是私人的司法體系會故意坑他們的客戶,會因為沒有中央管制就坑客戶。你想,資本家是因為中央管制才維持他們的質量嗎?還是因為自由競爭,為了爭取更多客戶的緣故而自動的提高他的質量?答案當然是由於自由競爭而自動的提高他們的質量。那麼你也可以合理的假定,多元司法條件下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司法團體,也有同樣的動機改進他的司法質量,而用不著有一個中央集權的當局來強制他們這麼做。

--

--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Written by Zhongjing Liu | 劉仲敬

Historian | 《遠東的綫索》、《經與史》作者

No responses yet